在我國,土地是屬於國家的財產,但是土地上的房屋卻是可以自己買賣的,而一般的房屋都是70年的產權,那麼,等到70年後,這些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房屋該怎麼辦呢?自己的房屋到期後,原戶主又該做些什麼呢?
我們知道,房屋的產權是產權一般都是70年,那麼這七十年一般都是從哪個時間點開始計算呢?很多人都覺得是從自己拿到房產證那一天來說計算的。
然而,一個小區裡面的房子不可能再同一天賣完,到時候計算起來豈不是很麻煩。也有人覺得是從樓房開盤的時候開始計算,如果是這樣的話,一般來說,土地是在升值的,如果開發商籤下合同一直不建設,豈不是浪費資源?
因此,我們所說的七十年的產權是指從開發商和有關機關籤訂合同拿下土地使用合同開始算起的,也就是說,這七十年是房屋建設期建成後的無人居住期自己你自己的使用期的加和,如果開發商花了5年建成,你在建成後3年選擇買下這個房子,那麼你真正的使用權只有62年。在這62年裡,你可以佔有、使用、處分這個房子,但是等到62年之後,有關機關可以無條件的收回這個房子。
除了70年的居住房,有的人也聽過使用權50年,40年的房子,那麼,同樣都是房子,為什麼使用權不同年限不同呢?這是因為房屋的用途不同。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用於居住的房屋,產權是70年,工業用地的土地的使用期為50年,而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的用地使用權只有40年。
因此,我們日常買房子都是七十年的使用權,但是如果我們自己想做些生意就不是這樣了。現實生活中,有的開發商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會故意的囤地或者將樓盤的銷售周期延長,而這些時間消耗,都是要算在住戶的產權使用年限內的。因此,大家在購買新開發房屋的過程中,不要想當然的認為自己有70年的使用權,應該看清楚這塊土地是什麼時候審批下來的,不然的話,可能會讓你多花錢還鬧心。
既然對於這個房屋我只有七十年的使用權,那麼等到七十年後,我該怎麼辦呢?其實大家對此也不需要擔心,房屋到期後有權機關有權無償收回,但是住戶自己也是可以續費的。
根據《物權法》第149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這也就是說,房屋到期之後,住戶可以選擇續期,這樣房屋的使用權還是屬於住戶,戶主可以繼續居住或者處理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