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中,掛靠經營合同的特徵是怎樣的?

2021-01-08 騰訊網

在建設工程領域中,掛靠行為主要是指沒有相應資質或建築資質較低的企業、個人等市場主體以營利為目的,借用其他有相應建築資質或資質較高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的行為。那麼建設工程施工中,掛靠經營合同的特徵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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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中,掛靠經營合同的特徵是怎樣的?

貴州黔邦律師事務所歐亞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施工掛靠經營合同的特徵為:

1、訂立合同的主體為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人。其中包含以下幾種主體:(1)根本沒有任何施工資質的企業;(2)資質低於工程要求的建築企業資質;(3)自然人。

2、掛靠人與被掛靠人籤訂的合同形式表現多樣,有《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等等。

3、掛靠人為企業的,其與被掛靠人系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雙方財產各自獨立,雙方財務、人事管理、勞動用工各自獨立;掛靠人為自然人的,其與被掛靠人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掛靠人的現場施工人員未建立勞動關係。

4、掛靠合同規定掛靠人自負盈虧,要向被掛靠人交納管理費(從工程款中按比例收取)。

5、被掛靠人向掛靠人提供施工所需的資質、公章、憑證等材料。

貴州黔邦律師事務所歐亞律師解析:

所謂掛靠,實際上是指單位或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並向該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的行為。

掛靠具有以下特點:

1.掛靠人向掛靠的建築企業繳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用或者承包費用,這是掛靠最主要的特徵。

2.掛靠人通過借用被掛靠人的企業名稱、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去承攬建設工程。

3.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或者施工隊等形式對外開展建設工程承攬活動。

4.掛靠人自己籌集資金、自己組織施工隊伍、自行購買租賃機械設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行獨立核算。被掛靠人對掛靠人及其承攬工程的施工、質量、技術均不實施任何管理行為,掛靠協議往往約定被掛靠人對外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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