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再次入職,公司約定試用期是否違法?

2020-12-14 騰訊網

試用期是勞動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相互考核、雙向選擇的一個階段。

但在實踐中,試用期大多只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單向考核,並且很多單位對於試用期有一定的誤區,試用期過長、不籤勞動合同、不買社保、隨意解除等,都是違法行為。

試用期對用人單位有兩個好處,一是試用期工資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二是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並非很多單位所想的,試用期可以隨意解除合同,並且一旦超過試用期,即使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也不能以此為由解除了。

《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以及相關法律條款,規定了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工資等,並且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按照上述規定,勞動者離職後再次入職,用人單位再次約定試用期,應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行為,勞動者可要求賠償,實際履行幾個月就賠償幾個月工資,但司法實踐中並非如此。

二次入職單位約定試用期,員工要求賠償未獲支持

董某於2011年5月進入M資產管理公司處工作,擔任研究顧問職務,雙方籤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4,500元。

2012年4月董某提出辭職,並籤署離職結算單,結算單中寫明「本人已和公司正式解除勞動關係,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籤字後生效」。

2012年6月,董某再次進入M公司處工作,雙方籤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月基本工資和崗位未變。

2012年8月,公司以董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董某的勞動關係。

董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13,500元(包括第一次勞動合同違法多約定一個月試用期以及第二次勞動合同違法約定並實際履行2個月試用期,共要求公司支付三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仲裁申請後未支持董某的訴訟請求,後有起訴至法院。

董某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兩次違法約定試用期,其中第一次違法多約定了一個月的試用期,第二次又違法約定試用期且履行了兩個月。

公司辯稱:在離職結算單上董某確認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該籤字是真實有效的,故董某要求公司支付第一次籤訂勞動合同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沒有依據。

另外,雙方第二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也沒有完全履行完畢,勞動合同法第83條適用條件是試用期履行完畢;因此,董某要求公司支付第二次勞動合同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也無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董某、公司雙方籤訂的第一次勞動合同存在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但鑑於雙方籤署的離職結算單已明確寫明「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且該內容並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故董某要求公司支付第一次勞動關係建立之時的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的請求,並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在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情形下,再次約定試用期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故董某要求公司支付第二次建立勞動關係時的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的請求,不符合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的法定情形,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董某的訴訟請求。

勞動者離職後,其工作技術和能力可能因身體條件、主觀意願等發生變化,單位未必完全掌握,所以在兩段不同的勞動關係中,同一用人單位面對同一勞動者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

相關焦點

  • 員工再次入職原公司,是否還需二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勞動者在入職新單位時,雙方進行的約定,旨在讓勞動者和企業進行深入的了解,勞動者要了解熟悉企業的業務模式、企業文化、工作時間、節奏等,企業要了解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品行素質及是否能與企業融合等。試用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
  • 員工離職再入職,你的試用期怎麼算?
    HR邀約來的每一個人都是需要花費大量精力的,如果真的可以是離職的員工在回來,HR當然很開心了,既省去了找尋和邀約的成本也省去了員工的大量的時間來熟悉工作崗位。同時離職員工對企業的現況又比較熟悉,還可以更好的融入團體中來。
  • 員工離職後再入職需要注意的四個問題,80%的人不知道
    離職員工再次回到公司入職的時候有哪些事情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呢?原因都得到解決了嗎?今天小編就要和大家講一講,離職員工再入職的事!
  • 入職時口頭約定 離職時討薪遇阻
    近日,江北新區綜合執法部門接到一起討薪投訴,投訴人錢某表示自己在大廠街道某單位工作了一段時間後決定離職,但該單位遲遲未與他結算工資,希望執法部門能夠幫助他討回薪水。隨即,大廠街道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立即聯繫了該單位的負責人,據該負責人陳述,雙方事先已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籤合同,在試用期1個月期滿後再籤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間,該員工不僅遲到早退還經常請假,這次還無故突然辭職,嚴重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定。對此評價,錢某則表示「冤枉至極」,因為家裡有老人需要照顧,自己的確經常請假,但都是徵得負責人同意後才離開的。
  • 離職員工被要求公攤公司開支律師:屬違法剋扣工資
    她每天在公司裡給潛在客戶打電話,每月工資底薪2000元,根據貸款收取的佣金計算提成,提成為佣金的15%。張小慧稱,剛入職時籤了兩份合同,但公司沒有將其中一份交給她。  6月底,張小慧由於個人原因離職。7月16日,公司給她發了6月份的工資1300餘元,張小慧覺得這個數額有問題,便詢問了公司財務,卻被告知她入職第三個月開始計公攤,需要交2000元的公攤,目前還欠公司公攤500元。
  • 為什麼有的公司要將員工試用期設置為6個月?有什麼利弊?
    筆者1999年入職現在的單位,那時候公司規定:學生入職試用期1年,部隊轉業軍人試用期6個月。為什麼這樣規定:因為董事長是部隊轉業幹部。2008年,公司新董事長上任,試用期改成按照學歷高低定試用期長短:本科學歷試用期1個月,專科學歷試用期2個月,中專/高中試用期3個月,高中及中專以下6個月。這項制度沿用至2015年。因職代會上有很多人提出來反對,才按照《勞動合同法》現行規定修改。為什麼這樣規定:因為董事長是名牌大學本科學歷。
  • 原來遲到扣工資是違法的!這些公司的常見操作都違法!
    03公司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單位就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後的30天內為其購買社保,因此即使是試用期公司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所以說,公司統一按最低基數購買社保在某些情況下是違法的,並且員工一入職就要購買。04加班不給加班費,或只能調休1)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的企業不可用調休的手段抵消加班時長,應當支付員工不低於其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 員工離職遭公司扣一個月工資 如何要回
    員工未交接工作離職被扣當月工資 仲裁多項用工問題夏路(化名)2013年3月進入某製造公司找工作,雙方籤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2015年3月,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2014年11月30日,夏路因個人原因電話提出離職,在為辦理離職手續、未進行工作交接的情形下離開公司。
  • 好不容易拿到了offer,為什麼卻有很多人在試用期離職?
    試用期內的離職,分為兩種:一種是被公司解僱;另一種是新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一、試用期內被公司解僱新員工在試用期內,被公司解僱的情況是很常見的。「試用期」,說白了就是為了讓公司能準確判定 「新入職員工是否符合公司要求」,而設立的一個觀察、緩衝階段,這也是「試用期」這一概念存在的原因:簡單通過面試,是很難真正了解新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信息,必須要等入職開展工作後,才能準確判斷該員工是否符合崗位要求,是否能勝任這份工作。
  • 剛入職一個公司,要過試用期3個月之後才能籤勞動合同,靠譜嗎?
    題主這家過了試用期才能籤合同的公司,勉強算中等程度的公司,就是不知道,試用期連勞動合同都不籤,那給上保險嗎?也許有人認為又不是一直不籤勞動合同,轉正之後不還是要籤嗎?只要公司能按時發工資,計較那麼多幹什麼?一家公司,如果不懂法到入職不籤勞動合同,或者是知法犯法,明知道該籤卻故意不籤,那你也不會知道這家公司還有沒有做其他違法的事情。偷稅漏稅?產品有重大缺陷?
  • 員工辭職需公司批准?公司有權隨時調崗降薪?這些都是誤區
    公司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是眾所周知的。因而許多公司往往與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籤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實際上這類做法是違法行為,只會適得其反。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公司必須在新員工入職後(含試用期)一個月內籤訂勞動合同,沒籤勞動合同的,員工自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可以要求公司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最多可以要求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 為什麼入職公司試用期都是3個月,老油條透露3點原因,很現實
    入職一家新公司之前,公司面試官都會跟你說:公司有試用期,一般長達三個月之久,有的還會是六個月甚至一年。很多求職者覺得試用期太長,而且公司這種規定也不能改變。很多求職者就是因為公司的試用期太長了,就不會選擇那家公司。
  • 如果員工辭職,公司能留住該員工30天嗎?
    在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員工當天辭職當天走人的情形,由於員工享有人身權利,若是未提前30天通知就走了,公司也不能強制員工留下來或扣發工資。但是,由於員工違反了程序性要求,那麼也應承擔相應的後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試用期三個月後才交社保,違法嗎?《社保法》這樣規定!速看!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其中,員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強制性福利。而一些企業卻遲遲不肯給新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那麼,這是否合法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王某今年剛好大學畢業,出去求職,這天,他來到了一家企業面試,入職這家公司前,王某和此公司就合同約定先試用3個月,3個月後考核合格,王某便成為公司的正式員。一切談妥之後,王某便要求該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但這時公司卻稱「試用期」的3個月公司是不需要給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此時的王某不知道說什麼是好,公司的硬性規定?
  • 第一天入職不爽就走人,是任性還是理智?試用期到底該咋過?
    分享職場故事,交流職場經驗,歡迎關注「時小慢慢」01.第一天入職,第二天就離職是種怎樣的體驗?現代激烈的社會競爭,讓找工作變得格外艱難,但有一些人,在第一天入職就離職了。網上關於第一天入職就離職的話題很火爆,有網友就在下面提及自己不到一天就離職的事情經過,引得其他網友都炸開了鍋。這位網友因為生活窘迫的原因,不得不一直找工作。偶然間看到一家公司在招聘,待遇也挺好,但這位網友並沒有投簡歷或者諮詢這家公司,誰知道公司的hr竟然打來了電話,讓他去面試。
  • 帶薪年休假是員工的基本福利,哪怕是試用期員工也同樣應該享有!
    有朋友問,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能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這一點必須明確一下,不管員工是否在試用期內,只要符合工齡滿1年的條件,都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哪怕是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也應該同樣享受。
  • 遲到扣工資違法!2021年起,這些扣工資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遲到一分鐘扣一天工資」「遲到一小時扣一天工資」……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因為遲到扣你工資呢?答案是:沒有,普通用人單位是不具備罰款權的。2021年起,這些扣工資的行為統統違法——一、員工離職,公司扣工資不放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批准,期限一到立馬可以走人,根本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 12月31日離職是否影響年終獎?@打工人,這四個案例教你如何維權
    入職後與公司籤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工作80天後,王某因病住院。公司為了業務不受影響,又另招聘新人頂替王某的職位。20天後,王某病癒出院回公司上班,公司以王某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其辭退。王某不同意,雙方發生爭議。●●● 點評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 包裝簡歷成功入職,月薪8萬,幹幾個月公司還能要求退錢?
    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招聘時對於員工的學歷沒有要求,員工能勝任崗位要求,即使勞動者提供了假的學歷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很可能判定違法。冒充碩士入職領月薪8萬,公司能要求返還工資嗎?2017年5月李某進入LY電商公司任廣告創意總監一職,月薪八萬,雙方籤訂《員工聘用合同書》,試用期為一個月。李某的應聘簡歷、《新員工入職登記表》、《員工聘用合同書》中學歷為「碩士」,工作經歷豐富,包括在某品牌諮詢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兼執行創意總監接近三年。
  • 員工需要知道這兩點
    勞動合同期限決定試用期長短:試用期是勞動雙方相互認識、考察、選擇的時段,試用期內勞動者的薪資待遇相較正式員工要低一些,並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會簡單一些。所以試用期越長,用人單位是更有利的,而試用期的長短不是雙方約定的,而是由勞動合同期限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