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其中,員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強制性福利。而一些企業卻遲遲不肯給新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那麼,這是否合法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王某今年剛好大學畢業,出去求職,這天,他來到了一家企業面試,入職這家公司前,王某和此公司就合同約定先試用3個月,3個月後考核合格,王某便成為公司的正式員。
一切談妥之後,王某便要求該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但這時公司卻稱「試用期」的3個月公司是不需要給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此時的王某不知道說什麼是好,公司的硬性規定?這項規定真的合法嗎?王某應該任由公司這麼做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至勞動關係終止,期間單位都有法定義務,為員工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因此,入職3個月以後,再給員工上社保,肯定是違法的。
同時,《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只要用人單位開始僱傭員工,就該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即使試用期確實還不屬於公司的正式員工,但這也是是實習生努力並與用人單位相互磨合的時間段,所以是不可以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並且試用期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雖然是試用期,也同樣是要交社保的。
而且在試用期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因為社保沒有辦理,所以社保機構是不進行任何理賠和補助的。那麼,這部分損失,將轉到企業身上,由企業承擔員工所有的工傷待遇和賠償。如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等一系列的賠償。
加上《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員工在試用期內發現問題要勇於舉報企業社保違規,有關部門會依法履行職責,我們要學會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