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被要求公攤公司開支律師:屬違法剋扣工資

2021-01-17 中安在線網站

  公司:公攤費只從業績裡扣,合同裡也都寫明白了

  律師:屬剋扣工資行為,即使合同約定也是無效的

  聽說過買房有公攤面積,租房有平攤水電費,可是你聽說過員工要公攤公司所有開支嗎?

  近日,從公司離職的張小慧(化名)被告知需要繳納2000元的房租、水電等公攤費用。對此,該公司人事主管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公攤費「應該是都收吧」。

  員工

  離職被要求交公攤費

  每月2000元

  今年4月,在朋友的介紹下,張小慧來到一家貸款公司上班,該公司名為四川眾易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眾易匯公司)。她每天在公司裡給潛在客戶打電話,每月工資底薪2000元,根據貸款收取的佣金計算提成,提成為佣金的15%。張小慧稱,剛入職時籤了兩份合同,但公司沒有將其中一份交給她。

  6月底,張小慧由於個人原因離職。7月16日,公司給她發了6月份的工資1300餘元,張小慧覺得這個數額有問題,便詢問了公司財務,卻被告知她入職第三個月開始計公攤,需要交2000元的公攤,目前還欠公司公攤500元。

  「財務說公攤就是公司的費用開支,比如電話資源、房租、水電、渠道費等,反正公司對外發生的費用都要由員工分攤。我完全不知道員工還要交公攤費這回事,從培訓入職到離職前公司都沒告訴過我。我不記得合同上有關於公攤費的內容,專門問了其他同事,他們也說沒看到合同上寫了要收公攤費。」張小慧說,多名同事告訴她,幾乎都是離職時才知道要交公攤費,有的700元左右,有的1200元,各不相同。至於公攤費如何計算,為什麼要由員工負擔,張小慧也並不清楚。

  張小慧記得自己在6月份有一筆1500元的佣金,按照提成15%,她應該拿到225元提成。她向成都商報記者展示了與財務的聊天截圖,對方表示:「6月你收了1500元回來,沒有提成!原因是第三個月開始計公攤,你有2000元的公攤,所以還欠公攤500元。」

  張小慧再次詢問同事得知,每個員工每月要交2000元公攤費,從收到的佣金中抵扣。「原本收到的佣金是用來給我們發提成的,這樣一來,相當於每個月收到的佣金首先要扣除公攤費2000元,剩下的才來計算提成。如果沒有佣金或者佣金不夠2000元,那豈不是一直欠公司的公攤費?員工還能剩下工資嗎?」張小慧表示質疑。

  公司

  薪資構成主管會說

  合同裡也都寫明了

  7月17日晚上,張小慧在微信上問公司財務,自己入職時為何沒有人告訴她要收公攤費。對方回復稱:「入職都會培訓,每個主管、每個人都知道,你不知道?」

  7月18日上午,成都商報記者來到位於東大街一棟寫字樓裡的眾易匯公司,該公司人事主管李女士告訴記者,在員工面試時,公司已經說清楚薪資的構成方式,如果不能接受,那可以不做這份工作。至於公攤費,李女士表示:「我們這個行業都有。」後又改口,「應該是都收吧,我也不是很清楚。」

  記者詢問,公攤費是否如員工所講每個月收取2000元,從員工業績裡扣除。李女士回答:「對。公攤費不從底薪裡扣,只從業績裡扣,如果沒有業績就不扣公攤費,也不會累計。」「如果業績不足2000元呢?」記者追問。「那我們會視情況酌情考慮要不要扣公攤費。這些薪資怎麼構成的,面試時公司會講清楚,員工到崗後主管也會說,包括合同裡也都寫明白了。每個月該發給員工多少工資,我們公司都一分不少地發放了,不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

  成都商報記者要求查看其口中所說,寫明了收取公攤費的合同時,遭到對方拒絕。

  律師說法

  公司收取公攤費屬剋扣工資,是違法的

  「上述公司收取的公攤費屬於剋扣工資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甚至可以認為所謂的公攤費,就是公司隨便找了個名目來剋扣員工工資。因此,員工有權利要求公司補齊。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涉事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去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發工資。」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冬平表示。

  「公司對於管理員工的制度政策,可以在規章制度中進行約定,前提必須要符合相應的原則,包括經過民主討論程序通過、公示、組織員工學習或籤字等,而且必須是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而上述情況中,要求員工承擔公司的營運開支,我認為這不符合情理,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支撐,是違法的。公司主要承擔的是責任,提供用工場地,支付租金、水電氣等開銷,與員工籤合同、辦理社保等;而勞動者主要提供的是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讓員工承擔公司的對外開支,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則。」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說。

  那如果公司確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收取公攤費」的相關內容,是否可以免除責任?對此,郭剛表示:「我們所說的約定大於法定,是指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可以依照雙方約定。但此事件中,公司的營運開支不應轉嫁到員工身上,除非這些員工是股東,可以參與分紅,否則就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不符合公司與員工的分工責任。因此,即便在合同中如此約定,那該合同條款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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