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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巫山「幸福家庭 · 與法同行」法制專題課第六十六期開講啦!
父母、兄弟、姐妹
公婆、兒媳、女婿
三叔、六伯
七大姑、八大姨
……
這麼多親戚
究竟誰屬於自己的親屬
誰又屬於近親屬
家庭成員又包括哪些呢
在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們的認知可能有所不同,《民法典》中新增了對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明確界定,成為搭建家庭關係中權利與義務的基石。
在家庭中所處關係的不同,意味著享有權利和應盡義務的不同,其中尤以「近親屬」的影響最深。
在《民法典》中搜索「近親屬」,出現19次,「親屬」3次,「家庭成員」5次。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從所涉範圍上說,是一個逐步限縮過程。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這符合人們的日常認知。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內的直系血親。
因此,日常生活中往來密切的「七大姑八大姨」、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兒媳女婿等都不屬於《民法典》所界定的「近親屬」。
例如
《民法典》規定,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這裡的「近親屬」就不包括公婆或者兒媳女婿。
例如
《民法典》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例如
《民法典》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因此,近親屬買房構成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例外。
「家庭成員」則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範圍較上述兩者進一步縮小,接近與社會學中的「核心家庭」的概念。
例如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哪些人是家庭成員?法條中並未明確,《民法典》出臺後,這對家暴的認定有了更清晰的依據。
法官認為,《民法典》中明確「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界定有利於鼓勵具有特定關係的自然人之間相互親善、扶持,弘揚家庭美德、樹立優良家風,在賦予其相應義務的同時,也保障其相應權利的行使和財產利益的維護。
來源:「12338泉城女性權益維護」微信公眾號,如需刪除,請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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