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我的「近親屬」?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姑姑、舅舅,姨媽,嶽父母公婆是近親屬嗎?在外國的立法中,對於「近親屬」的界定並不規範,由此也引發了諸多問題,2019年12月28日公布徵求意見的《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中對「近親屬」範圍的規定,引起較大爭議,誰是「近親屬」?「近親屬」範圍的界定有哪些影響?天津師範大學法學院郭明龍教授對這一熱點問題進行了分析。
    
    什麼是近親屬
    「近親屬」,是一個基礎法律概念,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很大,「近親屬」,既涉及實體上的權利,比如:侵權受害人死亡時的請求權人;也涉及程序權利,比如:近親屬可以擔任代理人、辯護人;既涉及私法權利,比如:擔任監護人),也涉及公法義務,比如:公務員、法官等的任職迴避。
    近親屬的分類
    我國現行法對近親屬範圍規定並不一致,主要有小「近親屬」、中「近親屬」、大「近親屬」三種規定。
    1.小「近親屬」。《刑事訴訟法》對近親屬範圍的規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作為直系血親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則被排除在外,範圍較小。
    2.中「近親屬」。民事訴訟法中對「近親屬」的規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相比《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3.大「近親屬」。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除此之外,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中的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親生兄弟姐妹、爺爺奶奶。
    
    存在的問題
    在以上情況中,雖然都稱「近親屬」,但不同法律中的近親屬概念範圍並不一致,如果只在各自法律中適用本來也不會造成混亂,但我國還有上千部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甚至還有「紅頭」文件使用了「近親屬」概念卻對其範圍不加明確,這可能會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
    舉例來說,2019年修訂的《法官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其中以「近親屬」名義代理訴訟,如果是當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應否允許,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應否允許,可能即會產生爭議。
    《民法典(草案)》中的「近親屬」
    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二審、以及三審,從以上三次的草案審議稿均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時又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這應當是一個較大的變化,但也引發了爭議。
    
    該不該擴大近親屬範圍
    一些法律專家學者建議,適當擴大近親屬範圍符合社會倫理和社會管理要求。
    從社會倫理上看,共同生活的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之所以視為近親屬,是因為我國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從歷史看是夫妻共同承擔的(封建社會更強調對公婆),名義上夫妻對各自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其實在夫妻法定共同財產制下,作為贍養中最重要的經濟供養不都是夫妻共同承擔嗎?
    從社會管理要求看,我國立法在職業管理上規定的很多任職迴避對象是「近親屬」,如《監察法》 第58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監察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將共同生活的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排除在迴避範圍之外明顯不合理。
    
    為此,一些專家學者呼籲:作為法律中的基礎概念,不能由多部法律各行其是,近親屬範圍應當由《民法典》統一作出規定。民法典編纂到了最重要的時刻,希望通過理論爭鳴,對該問題作出科學選擇。期待今年3月份全國兩會中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