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朋友相識相戀10年了,經過愛情的長跑,終於決定今年年底就要結婚,我爸爸媽媽也是很開明的人,給我們買一套市中心的房,給女朋友買了一臺車。
五一的時候跟女朋友去她們家商量結婚的準備工作,嶽母提出在我們同一所小區再買一套房。剛剛買了一套房的我們家實在拿不出現款再買一套,嶽母說貸款可以,但是房貸只能由我來償還。想著嶽母就這麼一個寶貝女兒,就這麼嫁給了我,我也就答應了這一要求。
不曾想五一後房價上漲的厲害,我有點後悔了,這麼高的房價,我要一個人還到猴年馬月啊!但是看看身邊的女朋友,我也就咬牙買了。可是問題出在了領房產證的時候,我覺得這是我買的房子,最起碼房產證上應該是寫我和女朋友地名字,沒想到嶽母出來反對:這一套房子必須寫她的名字。嶽母說:「寫你們的名字我住著也不安心,等你們結婚了,我就帶著晨子(女朋友弟弟)住過來,這樣以後我走了他也能有個依靠。」
我明白了,原來嶽母的這套房是用來留給自己小兒子的,我娶了你的女兒,我對你女兒好對你好是理所應當,可是我憑什麼還要幫你養兒子?如果你兒子爭氣也就罷了,就當是提前投資,可是女朋友弟弟18歲了整體不好好念書,遊手好閒。難道我要養著他一輩子嗎?
我當場就不同意,提出哪怕房產證寫女朋友和嶽母的名字也行,但絕對不能只寫嶽母一個人的名字。誰知道嶽母頓時就不高興了,當著那麼多人的面衝我發脾氣,說我小氣,娶她閨女卻不捨得花錢。
女朋友也明白了媽媽的心思,也不太願意這樣將就這個不成氣的弟弟,按照女朋友的說法就是弟弟被寵的厲害了,吃吃苦就會好轉。誰知道嶽母卻不依不饒說落了女朋友。
氣急敗壞的我轉身就走,告訴婆婆:如果她要這樣一味地偏心兒子虧待我們,那這婚我不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