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規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贓款贓物收益可...

2020-12-08 普法頻道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規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贓款贓物收益可適當發還被害人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袁定波 編輯:嚴歡 2014-11-06 10: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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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記者 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範執行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就規定的具體內容回答了《法制日報》記者的提問。
  
  可直接處置偵查機關查封財產
  
  記者:由執行機構負責的事項有哪些?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司法解釋明確罰金、沒收財產、責令退賠、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以及具備繼續追繳條件的案件,由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本質上應歸類於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民事執行規定已將其納入,故未將其列入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範圍。
  
  記者:不同司法機關對同一案件查封扣押效力如何銜接?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法院能否直接處置偵查機關查封的財產、是否需要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查封手續,一直存在疑問和障礙。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偵查機關查封的財產,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人民法院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與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相同;執行中案外人對偵查機關的查封、扣押、凍結提出異議的,應當由執行機構審查處理。
  
  不得沒收刑滿釋放後所得財產
  
  記者:執行沒收財產應遵循哪些原則?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沒收財產應當執行被執行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不得沒收屬於被執行人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的應有份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沒收財產是對被執行人現有財產實行一次性沒收,不得沒收被執行人服刑期間或刑滿釋放後所取得的財產,否則不利於被執行人回歸社會,重新生活。
  
  司法解釋明確,如果刑事裁判沒有認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為違法所得,原則上都應當推定為合法財產。執行機構應當嚴格依照生效刑事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判項內容執行,不能以執代審。
  
  司法解釋還規定,單處罰金的執行亦應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必需的生活費用」標準,應當按照被扶養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掌握。保留年限以及是否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需品等問題情況較為複雜,具體標準難以統一,可由執行法院視具體案情靈活掌握,待總結經驗後再做規範。
  
  贓款贓物及其收益應一併追繳
  
  記者:執行中如何把握贓款贓物轉化形態後的追繳問題?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司法解釋明確,贓款贓物及其收益法院應當一併追繳,這是刑事追繳的基本原則。其中「收益」包括贓款贓物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將贓款贓物置業、投資所獲取的租金、股金分紅等物質利益。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單獨投資或者置業,在贓款贓物已經轉化形態的情況下,不能僅追繳投資或置業的贓款贓物本金,應當對因此形成的資產及其收益予以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不能僅追繳投資或置業的贓款贓物本金,也不能對所投資或置業形成的資產直接追繳,應當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所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予以追繳。
  
  贓款贓物的收益部分適當發還被害人具有一定合理性。刑事財產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無法律依據,刑法規定的退賠,僅是對被害人被非法侵佔、處置財產的等價賠償,而不包括其他損失的賠償,執行中應依據刑事裁判認定的被害人實際損失予以返還或賠償。贓款贓物產生的收益則上繳國庫。
  
  抵押權不得優先於醫療費支付
  
  記者:如何確定多項清償義務的執行順位?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其他民事債務;罰金;沒收財產。
  
  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已明確規定,民事債務的執行優先於財產刑的執行。相關規定體現了在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出現競合時,民事責任優先的原則。
  
  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是用於受害人搶救、治療而支出的費用,按照權利實現的緊急程度和必要程度,應當優先支付。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抵押權的,對其抵押權應優先予以保護,但是,其優先受償權不得優先於醫療費用的支付。
  
  此外,由於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對於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實無法預測和避免,被害人對被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主張權利只能通過追繳或者退賠解決,在贓款贓物追繳不能的情況下,被執行人在贓款贓物等值範圍內予以賠償,該賠償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具有合理性。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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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了《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並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問:制定《規定》的背景和把握的原則是什麼?
  •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贓款贓物投資收益也應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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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取得贓款贓物的,法院能否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法客帝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共有16種法定情形(見相關法律);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第三人涉贓款贓物追繳有4種情形,法院應直接裁定予以追繳,而非按照民事強制執行規定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 刑事案件中,哪些財產會被強制執行,哪些不會?
    刑法並不要求善意取得贓款的債權人一定要參加刑事訴訟,不參加訴訟不影響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贓款。」這個觀點不承認善意取得,即便第三人善意獲得贓款贓物,也一律追繳到底。但201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明確承認了贓款贓物的善意取得。
  • 淺議刑事審判中的財產刑執行問題
    財產刑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刑事裁判向犯罪分子追繳一定的罰金或者強制沒收犯罪分子財產上交國庫的刑事司法活動,是以剝奪犯罪分子一定財產為內容的一種刑罰手段。財產部分的執行則是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刑事裁判追繳犯罪分子贓款、贓物、退賠被害人損失、沒收違禁品的一種強制措施。
  • 被害人能否對刑事判決書中的贓款追繳申請執行
    由此看出,該刑事詐騙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贓款追繳的實際權利人,故享有申請執行的權利,因此,本案劉某和張某可作為申請執行的權利主體;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由一審刑事審判庭移送執行。因為我國《民訴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 民事執行與刑事追贓之實證辨析
    法院辦理了必要的查封備案手續後對兩套房產的查封,不屬於重複查封;3、依照《擔保法》、最高法院擔保法司法解釋及最高法院執行工作規定,未履行法定手續的查封、扣押不得對抗履行了法定手續的查封、扣押。但是,《刑事訴訟法》並未明確規定贓款贓物處理的執行主體。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財政部1965年12月1日頒布的《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沒收贓款贓物的權力屬於縣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認為,當時公安、檢察和審判機關均可對贓款贓物進行執行和處理。
  • 最高法發布財產保全等司法解釋 規範執行行為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和《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一個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副局長趙晉山出席發布會並介紹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巡視員王玲主持發布會。
  • 淺談源於贓款贓物的不動產收益範圍是否應以民事確定為前置
    因此,在審理該執行異議一案時,主要因兩種觀點而產生了分歧。  一是根據最高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置業,對此形成的財產及收益,人民法院應予以追繳」的規定,法院有權直接以贓款所購置業為由予以追繳,而查封及拍賣均屬於追繳的實現方式。
  • 刑事判決書中的贓款追繳執行立案的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中第一條: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 被執行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第二條: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或者收到上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後,對有關財產刑執行的法律文書立案執行。本案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內容應是財產刑執行範圍。
  • 「最高院裁判文書」刑事裁判涉財產執行中,案外人無權提起執行異議...
    【裁判要旨】執行法院在刑事追繳或責令退賠的執行過程中,應適用刑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追繳、處理涉案財產,並首先就執行標的物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進行審查。案外人以其對涉案財產享有實體權利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後,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應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 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中的案外人權利保護
    《刑事裁判涉財產執行規定》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判決生效後的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對民事執行程序的「借用」與參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在組織機構上,與民商事案件的執行共用一套組織機構。
  • 用「贓款」支付律師費是否應當追繳?
    首先,贓款贓物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而罰金和沒收的財產系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是其與犯罪事實無關的合法所得。其次,贓款贓物追繳後的處置中包含了退還屬於被害人的部分,而罰金和沒收的財產均應當上繳國庫,無需退還他人。
  • 揭秘貪官贓款贓物處置:折現上繳國庫 嚴禁挪用
    隨著反腐力度不斷加大,一個個貪官相繼落馬,被查處、沒收的贓款贓物也隨之增長。在近日公布的貪腐官員中,貪腐「資產」動輒價值千萬,甚至數億。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也被查。此前據媒體報導,魏被帶走時,家中發現上億現金。  記者根據公開報導梳理發現,在34名涉貪超千萬的落馬官員中,已有部分進入司法程序並宣判,多被判受賄罪、貪汙罪、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
  • 最高法:贓款贓物用於社會饋贈等 不影響罪名認定
    最高法:贓款贓物用於社會饋贈等 不影響罪名認定 2016-04-18 12:33:58,貪汙後不管贓款贓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於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也不影響貪汙、受賄罪的認定,以此堵住貪汙、受賄犯罪分子試圖逃避刑事追究的後門。
  • 案發前將贓款退還被害人,是否應當追繳
    在民事法律體系中,由於貨幣屬於種類物而不適用善意取得,但在涉及刑事追繳這一問題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對非法吸收的「資金」用於清償債務及轉讓他人是否應當追繳作出了規定,其並未排除善意取得贓款贓物不予追繳的適用,且其他相關司法解釋也採用了
  • 韜達原創‖案外人對刑事案件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屬的救濟方式和途徑
    關於案外人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提出執行異議的審查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異議、複議程序審查處理。
  • 刑事判決中的「責令退賠」不宜立案執行
    另一種意見(反對立案)認為,不應當立案強制執行。基本理由為:第一,最高法院1998年制發的《執行規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執行機構據以執行的裁判依據及第六項「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中,均未將「責令退賠」列入執行範圍,已表明刑事判決中的「責令退賠」不能立案進行強制執行。
  • 「繼續追繳贓款」的判決可否申請強制執行
    被告人房產如果是非法所得,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通過偵查、審判手段核實,做出刑事裁定書認定為非法所得後直接追繳退賠;如果不是非法所得,則不能對該房產適用追繳措施,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財產損害賠償訴訟。  【析法】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有三:  一、法律沒有規定繼續追繳贓款贓物可以立案強制執行。
  • 孫國祥: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若干問題研究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提出了指導性的要求。最高檢隨後印發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對涉案財物的處理作了具體規定。本文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結合司法實務,就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物的規範處理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