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和《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一個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副局長趙晉山出席發布會並介紹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巡視員王玲主持發布會。
孟祥介紹說,人民法院在兩到三年期限內要完善執行規範體系,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抓緊進行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工作,制定了分期分批出臺計劃。此次一併發布三個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著力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切實把執行權力關進位度之籠。
一、《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財產保全規定》)的有關情況
孟祥介紹說,財產保全是指為保障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避免勝訴債權人權利遭受損失,而對當事人處分相關財產予以限制的一種訴訟保障制度。實踐中,因財產保全設置的要求偏高、執法尺度難以統一、操作不規範等引發的保全難和保全亂問題比較突出,難以保障債權、有效遏制債務人隱匿、轉移財產,難以平衡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為充分發揮保全制度應有的作用,從源頭上緩解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執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了《財產保全規定》這部司法解釋。
據介紹,《財產保全規定》共29個條文,重點包括五個方面內容。
合理調整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擔保數額,規定訴訟保全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或爭議標的財產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申請保全的成本,避免因擔保要求過高導致保全適用比例過低。同時,為避免擔保數額不足以賠償損失,規定法院有權責令當事人追加擔保,對擔保數額予以調整。
《財產保全規定》對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的擔保方式予以吸收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購買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為其財產保全提供擔保、並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承擔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
《財產保全規定》明確了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在保全實施階段的應用,提高查控財產效率,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階段隱匿、轉移財產。
《財產保全規定》明確了可免於擔保的情形,對於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涉及弱勢群體以及公益訴訟等案件,規定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減輕當事人負擔。
此外,《財產保全規定》還在依法保護債務人產權、禁止超標的保全、解決惡意延期解保、保障權利救濟等方面作出了合理安排。
二、《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的有關情況
孟祥介紹說,變更追加當事人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變更或者追加第三人為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一項制度。這項制度在反制規避執行、迅速實現債權、減輕當事人訟累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據介紹,《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共35個條文,對法院在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的規範,填補了法律、司法解釋的空白,便於社會各界和人民法院理解適用。
《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首先明確了變更追加法定原則,將變更追加事由嚴格限定於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
《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首次在司法解釋層面,通過8個條文,明確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併分立等發生概括繼受,或者因債權轉讓、離婚分割等發生特定繼受時,權利承受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自己為申請執行人,以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明確增加了幾種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情形,主要包括變更追加瑕疵出資有限合伙人、對瑕疵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公司發起人、出讓瑕疵股權的股東、違規註銷企業的清算責任人、承諾對被執行人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無償接受行政命令調撥財產主體、財產混同的一人公司股東等,以對逃避、規避行為形成精準打擊。
此次司法解釋增加規定了審查期間的保全制度,並對複議、訴訟期間的財產執行問題予以明確,以防止被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的一方在此期間轉移財產、導致生效裁判無法執行。
此外,《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堅持繁簡分流,分別規定複議、訴訟兩種救濟途徑,針對基於出資不足、抽逃出資、清算責任等實體責任需要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複雜情形,明確賦予各方不服裁定可以提起訴訟的權利。
三、《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終本規定》)的有關情況
據孟祥介紹,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主要是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序並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後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實踐中,各地法院存在適用標準過寬、程序過於簡化等不規範問題,一些本不該進入該程序的執行案件被當作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處理,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司法公信力。《終本規定》的出臺,將有效防止為片面追求結案率而濫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據介紹,《終本規定》全文共19條。
為避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濫用,杜絕個別法院藉此大甩包袱、逃避職責,《終本規定》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程序性要件和實質性要件做了嚴格要求。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經採取了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等必要的執行措施;已經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懲戒措施;執行案件立案後已經超過特定期限;對於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已經依法予以查找,對妨害執行的相關人員已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已將相關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並聽取意見等。實質性要件是指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終本規定》還對財產報告事項、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等設置了近乎苛刻的細化標準,包括要對虛假報告、逾期報告予以懲戒,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通過網絡和傳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全方位查詢,對申請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予以核實,必要時採取搜查、審計、懸賞公告措施等。
《終本規定》明確,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通過兩種途徑恢復執行。一是申請執行人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人民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恢復執行。通過暢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的恢復渠道,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人民法院還要進一步完善對此類案件的救濟管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審查;對於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應當建立單獨管理制度,通過專門資料庫予以集中管理,定期查詢財產,及時恢復執行,避免一終了事,推卸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將建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並通過該信息庫統一向社會公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的相關信息,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強化執行聯動,最高人民法院要將相關案件信息通過網絡推送給相關聯動單位,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防止惡意逃債行為,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暢通執行轉破產渠道,對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如果符合移送破產審查相關規定的,要在製作裁定的同時,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促進大量「殭屍企業」的徹底退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據悉,今天發布的兩個司法解釋和一個規範性文件將於2016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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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