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國家、省級地質遺蹟類自然保護區、重要地質遺蹟日常監督管理
事項類型
其他行政權力
辦事對象
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法定期限
承諾期限
實施機關
市國土資源局
責任科室
地環科
諮詢電話
投訴電話
07308691957
受理條件
1、地質遺蹟資源具典型性;
2、遺蹟資源具有一定數量、規模和科普教育價值;
3、具有重要美學觀賞價值;
4、遺蹟已得到有效保護。
申報材料
1、申報書;
2、綜合考察報告;
3、申報畫冊;
4、申報影視片;
5、提出申請的人民政府承諾書;
6、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意見。
法定依據
《地質遺蹟保護管理規定》(原地質礦產部令第21號)第十五條 地質遺蹟保護區的管理可採取以下形式:對獨立存在的地質遺蹟保護區,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管理。對於分布在其它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地質遺蹟保護區,保護區所在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地質遺蹟保護區審批機關提出的保護要求,在原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協助下,對地質遺蹟保護區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地質遺蹟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地質遺蹟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護區內從事的各項活動,包括開展有關科研、教學、旅遊等活動。
三、對保護的內容進行監測、維護,防止遺蹟被破壞和汙染。
四、開展地質遺蹟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
《地質遺蹟保護管理規定》(原地質礦產部令第21號)第六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下,對全國地質遺蹟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下,對本轄區內的地質遺蹟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收費標準
無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驗收
事項類型
其他行政權力
辦事對象
項目承擔單位
法定期限
承諾期限
實施機關
市國土資源局
責任科室
地環科
諮詢電話
投訴電話
07308691957
受理條件
工程竣工,資料齊全。
申報材料
1、項目驗收申請;
2、項目施工單位完工報告,監理單位監理報告;
3、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竣工報告或項目承擔單位成果報告;
4、項目財務決算報告;
5、審計部門或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6、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法定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收費標準
無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 | ||
事項類型 | 行政徵收 | 辦事對象 | 採礦權人 |
法定期限 | 無 | 承諾期限 | 5個工作日 |
實施機關 | 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勘查儲量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52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1.礦區範圍跨縣行政區域;2.採礦權人開採銷售礦產品。 | ||
申報材料 | 採出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資源法》第五條 開採礦產資源,必須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採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範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範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 ||
收費標準 |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係數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地質勘查監督檢查
事項類型
行政檢查
辦事對象
探礦權人、勘查單位
法定期限
即時
承諾期限
即時
實施機關
國土資源局
責任科室
勘查儲量科
諮詢電話
0730-8691952
投訴電話
受理條件
有合法資質的地勘項目
申報材料
無
法定依據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520號令)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地質勘查單位提供與地質勘查資質有關的材料。 地質勘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和阻礙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並對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籤字確認。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籤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收費標準
不收費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與儲量登記備案
事項類型
其他行政權力
辦事對象
採礦權人、採礦權申請人、報告編制單位
法定期限
無
承諾期限
2天
實施機關
國土資源局
責任科室
勘查儲量科
諮詢電話
0730-8691952
投訴電話
受理條件
核實報告:新立礦山或礦山變更礦種、礦區範圍
礦山儲量年報:礦山正常生產
申報材料
1.採礦許可證(複印件,新立除外);
2.勘查單位勘查資質證書(複印件);
3.勘查單位測量資質證書(複印件);
4.礦山範圍批覆(新立和調整礦權範圍需要提交,複印件);
5.承諾書(原件):礦山和編制單位(原件);
6.編制單位承諾書(原件)
7.儲量送評表(原件);
8.審核表(原件)
9.編制單位內審意見(原件);
10.礦山最近一次的備案證明(複印件,新立礦山除外);
11.評審結果的認可函(原件),該函是礦山認可 。
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資源法》第十三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准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批覆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准,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第23號令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採礦權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一)探礦權人在不同勘查階段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
(二)採礦權申請人申請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的;
(三)採礦權人因變更礦區範圍等調整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的;
(四)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後有殘留或者剩餘礦產資源儲量的;
(五)工程建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
(六)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礦產資源儲量。
採礦權人佔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後新計算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登記。
第六條 登記礦產資源儲量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審查)意見書;
(三)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報告及主要附圖、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外,探礦權人、採礦權人還應當同時提交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複印件;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同時提交國土資源部或者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批准文件。收費標準
不收費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供地許可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社會組織等 |
法定期限 |
| 承諾期限 |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07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1、符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
2、符合城市規劃
3、完成徵地收償安置的淨地
4、土地界址清晰,權屬無糾紛 | ||
申報材料 | 1、規劃出讓紅線圖 2、土地權屬來源圖(地籍確權圖、新增建設用地報批圖) 3、宗地界址圖(出讓淨用地面積) 4、宗地界址圖與土地權屬來源圖 5、宗地情況說明 6、土地權屬來源資料 7、宗地儲備計劃和儲備土地出庫單 8、其他相關資料
| ||
法定依據 |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 2、《湖南省土地市場交易規則》(湘國土資發〔2008〕33號)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6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嶽陽市城區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程序的通知》(嶽政辦發〔2010〕23號 6、《嶽陽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網上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嶽政辦發〔2013〕6號
| ||
收費標準 |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供地許可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社會組織等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07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1、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改變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且符合規劃,申請辦理出讓手續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必須辦理改變土地用途等使用條件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辦理協議出讓手續,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的除外。
3、已出讓的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法律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4、已出讓土地宗地周圍的零星地塊不能進行單體設計和單獨使用的可以協議出讓,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5、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等,且不符合收回條件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補辦協議出讓手續,補繳改變用途的土地出讓價款。
6、實行租賃的,不是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
7、符合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
8、符合城市規劃。
9、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建設用地標準。 | ||
申報材料 | 1、用地申請書或報告原件1份
2、土地權屬資料(新徵用地的,提供審批單和紅線圖,國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證和紅線圖原件)
3、規劃定點藍線圖原件2張及《規劃條件書》原件1份
4、1:500至1:2000現狀地形圖2套
5、被處置單位屬國有企業的提供職代會意見及主管部門意見原件各1份,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提供上級主管意見原件1份;已設置抵押的,提供抵押權人意見
6、附件(市城區土地儲備與出讓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要等市政府會議紀要,市有關部門會審意見或其他有關資料;省屬及以上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劃撥地處置的,還需提供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關於土地資產處置的聯合批覆等)
7、地籍調查表原件1份
8、地籍測繪成果原件1份
9、土地登記申請書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各2份
11、部分出讓的存量用地,還需提供出讓後剩餘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和地籍測繪成果
12、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證明文件,屬城市房屋徵收的,須由區徵收辦進行確認並附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確認項目區內產權無抵押查封情況說明,拆遷成本審核意見;屬新增建設的,由區國土分局或拆遷事務所進行確認
13、屬於零星用地整合協議出讓的,需附雙方補償協議及被整合方證明已支付補償價款的意見、土地權屬資料 | ||
法定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令256號) 4、《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國土資發〔2006〕114號) | ||
收費標準 |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供地許可 –劃撥供地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社會組織等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07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的用地為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建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劃撥地供地政策、用地規模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3、符合城市規劃。 | ||
申報材料 |
1、用地申請書或報告原件1份
2、土地權屬資料(新徵用地的,提供審批單和紅線圖,國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證和紅線圖原件)
3、立項文件原件1份
4、用地預審意見
5、規劃定點藍線圖原件2張及《規劃條件書》、《選址意見書》原件1份
6、被用地權屬單位意見
7、1:500至1:2000現狀地形圖2套(上好坐標)
8、被佔用單位屬國有企業的提供職代會意見及主管部門意見原件各1份,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意見原件1份
9、附件(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有關部門意見及其他有關資料,經濟適用房需提供市住房保障局批文,棚改項目需提供市棚改辦批文)
10、劃定的調查紅線原件1份
11、地籍調查表原件1份
12、地籍測繪成果原件1份
13、土地登記申請書
1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各2份
15、部分劃撥的,還需提供劃撥後剩餘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和地籍測繪成果 | ||
法定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令256號)
3、《建設用地報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3號)
4、《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9號)
5、《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22號) | ||
收費標準 |
|
運行流程圖:
單位 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不改變用途)轉讓、出租、抵押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社會組織等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地籍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07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1、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提出轉讓房地產申請的;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提出依法予以補辦出讓手續但不轉讓的 2、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雙方籤訂租賃合同,並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 ||
申報材料 | 1、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申請書; 2、《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複印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確權墨線圖原件; 3、轉讓協議; 4、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共有房地產,應提供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意見; 5、規劃部門提供的轉讓(出讓)紅線圖原件;墨線圖原件1:500至1:2000現狀地形圖2套(上好坐標); 6、轉讓雙方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或雙方個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說明、結婚證或離婚證; 7、委託他人辦理的,提供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8、強制性轉移的,提供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9、完費審核表 10、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明確應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 ||
法定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5號) 3、《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1號) 4、《湖南省土地市場交易規則》(湘國土資發〔2008〕33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令256號) | ||
收費標準 |
|
運行流程圖:
單位 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改變土地用途續期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社會組織等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07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1、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按規定完成投資總額的25%;成片土地在適度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它建設用地後方可轉讓。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人應在屆滿前一年申請。
3、無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形。
4、權屬清楚、面積準確、無爭議。
5、申請人為土地使用權人。共有產權的權利人共同申請。
| ||
申報材料 | 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3、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複印件、確權墨線圖原件; 4、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變更後的)、共有房地產,應提供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意見; 5、規劃局的轉讓紅線圖原件、墨線圖原件1:500至1:2000現狀地形圖2套(上好坐標); 6、出讓合同、出讓金交納單據複印件(驗原件); 7、符合轉讓和改變土地使用權條件的證明文件; 8、轉讓和改變用途的土地估價報告; 9、強制性轉移的,提供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 10、轉讓方為個人的,提交轉讓人身份證、戶口簿或結婚證複印件及共有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離婚證或未婚證明(驗原件);為單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屬國有資產的,需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資委、財政局)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證明;屬有限責任或股份制企業的,提交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及其成員名單(工商部門出具證明);屬集體企業,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11、受讓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為單位的,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12、委託他人辦理的,提供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13、完費審核表 14、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明確應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 ||
法定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5號) 4、《湖南省土地市場交易規則》(湘國土資發〔2008〕33號)
| ||
收費標準 |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土地使用權收回 | ||
事項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社會組織等 |
法定期限 | 18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07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1、土地閒置超過兩年; 2、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 ||
申報材料 | 1、收回土地申請書,收回土地的位置、範圍、面積、權利狀況; 2、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關證書,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3、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表及調查報告; 4、詳細的土地補償標準和金額; 5、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屬為公共利益建設需要收回調整使用土地的,應提交批准建設項目或實施規劃文件; | ||
法定依據 | 1、《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 2、《嶽陽市城區國有建設用地儲備辦法的通知》(嶽政發〔2008〕23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收費標準 |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 | ||
事項類型 | 行政徵收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社會組織等 |
法定期限 | 11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土地利用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07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1、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不改變用途)轉讓、出租、抵押 2、改變土地使用條件 3、招拍掛出讓 4、協議出讓 | ||
申報材料 | 1、用地單位申請; 2、土地權屬來源,規劃局轉讓紅線圖,土地墨線圖; 3、受讓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為單位的,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4、轉讓方為個人的,提交轉讓人身份證、戶口簿或結婚證複印件及共有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離婚證或未婚證明(驗原件);為單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屬國有資產的,需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資委、財政局)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證明;屬有限責任或股份制企業的,提交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及其成員名單(工商部門出具證明);屬集體企業,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5、符合出讓、轉讓和改變土地使用權條件的證明文件;
| ||
法定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號) 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21號) | ||
收費標準 |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採礦權許可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事對象 | 企業法人 | |
法定期限 | 4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23個工作日 |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礦產開發管理科 |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53 | 投訴電話 |
| |
受理條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三、申請人為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法人; 四、具備國務院第152號令和第241號令規定的相關條件; 五、省政府257號令規定的資質條件。 | |||
申報材料 | 1、採礦權申請報告、採礦權申請登記書、經批覆的礦區範圍圖及批覆文件; 2、劃定礦區範圍內佔用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評審備案書;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評審意見; 4、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評審意見; 5、開採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意見; 6、採礦權評估報告及確認書; 7、依法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 8、企業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 9、採礦權申請人資金、技術等資質條件的證明; 10、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11、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的採礦權,需提交招標拍賣掛牌相關文件及資料(含計劃批覆,成交合同確認書等); 12、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註:上述資料中,除第一項須提供原件外,其餘資料均需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 |||
收費標準 | 登記費 | 200元/次 | ||
使用費 | 500元/年 | |||
價 款 | 根據儲量 評估確定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採礦權轉讓許可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事對象 | 企業法人 |
法定期限 | 4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23個工作日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礦產開發管理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53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三、申請人為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法人; 四、具備國務院第152號令和第241號令規定的相關條件; 五、省政府257號令規定的資質條件。 | ||
申報材料 | 1、採礦權轉讓申請報告、採礦權轉讓申請登記書; 2、依法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 3、轉讓雙方企業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 4、採礦權申請人資金、技術等資質條件的證明; 5、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6、採礦許可證正、副本; 7、採礦權轉讓合同; 8、礦山生產滿一年、礦業權屬無爭議等證明材料 9、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註:上述資料中,除第一項須提供原件外,其餘資料均需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採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採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採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採礦權轉讓他人採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採礦權倒賣牟利。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審批。
| ||
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採礦權註銷 | ||
事項類型 | 行政監督 | 辦事對象 | 企業法人 |
法定期限 | 4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22個工作日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礦產開發管理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53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一、申請人為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國務院第152號令和第241號令規定的相關條件;
| ||
申報材料 | 1、採礦權註銷申請登記書 2、採礦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複印件 4、閉坑報告及審查意見(包括礦山開採狀況以及有關土地復墾、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安全隱患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及繳納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情況等) 5、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及土地復墾分期驗收意見 6、採礦權註銷登記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審查意見表 7、採礦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註:上述資料中,除第一、二、六項須提供原件外,其餘資料均需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二十一條 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採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並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礦山企業關閉礦山,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開採活動結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提出關閉礦山申請,並提交閉坑地質報告; (二)閉坑地質報告經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 (三)閉坑地質報告批准後,採礦權人應當編寫關閉礦山報告,報請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行業規定批准。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採礦權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註銷登記手續。 《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採礦權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註銷登記手續。 | ||
收費標準 |
無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採礦登記費徵收 | ||
事項類型 | 行政徵收 | 辦事對象 | 企業法人 |
法定期限 | 無 | 承諾期限 | 無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礦產開發管理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53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三、申請人為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法人; 四、具備國務院第152號令和第241號令規定的相關條件; 五、省政府257號令規定的資質條件。 | ||
申報材料 |
不需要單獨申報材料,與辦理採礦許可的時候一起申報
| ||
法定依據 |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 國家實行採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採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範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裡每年1000元。 第十條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採礦權的,採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採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價款;採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三條 採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 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權限確定招標的礦區範圍,發布招標公告,提出投標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對境外招標的礦區範圍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定。 登記管理機關組織評標,採取擇優原則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繳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費用後,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成為採礦權人,並履行標書中承諾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辦理採礦登記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 ||
收費標準 |
根據採礦權許可的情況來收取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重大採礦權權屬爭議、糾紛的調處 | ||
事項類型 | 行政裁決 | 辦事對象 | 企業法人 |
法定期限 | 無 | 承諾期限 | 無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礦產開發管理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53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三、申請人為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法人; 四、具備國務院第152號令和第241號令規定的相關條件; 五、省政府257號令規定的資質條件。 | ||
申報材料 |
無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採礦權人之間對礦區範圍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範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範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 ||
收費標準 |
無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備案 | ||
事項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辦事對象 |
|
法定期限 | 無 | 承諾期限 | 無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礦產開發管理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53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三、具備國務院第152號令和第241號令規定的相關條件; 四、省政府257號令規定的資質條件。 | ||
申報材料 | 無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 對其礦區範圍、礦山設計或者開採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二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開採礦產資源前,應當委託持有相應礦山設計證書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礦山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施工。」
| ||
收費標準 |
無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採礦權年檢 | ||
事項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辦事對象 | 企業法人 |
法定期限 | 無 | 承諾期限 | 無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礦產開發管理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53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三、申請人為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法人; 四、具備國務院第152號令和第241號令規定的相關條件; 五、省政府257號令規定的資質條件。 | ||
申報材料 | 無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一條: 採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五)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採礦權人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環境及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等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採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提交年度報告。 國土資發〔2009〕148號《關於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通知》 一、嚴格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的監管 ㈣加強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的年度檢查。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年度檢查的有關規定,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年度檢查,並將採礦權標識、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礦區土地復墾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列入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內容。礦業權人不接受年度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不得批准其延續、變更、轉讓等申請;涉及違法的,依法進行查處。 | ||
收費標準 |
無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涉密測繪成果和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許可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事對象 | 本市行政區使用測繪成果的法人 和其他組織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13個工作日 |
實施機關 | 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測繪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32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一、申請人為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的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規定 三、符合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及政策
| ||
申報材料 |
按《基礎測繪成果提供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程序規定(試行)》的要求
| ||
法定依據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 ||
收費標準 |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 ||
事項類型 | 行政裁決 | 辦事對象 | 爭議雙方當事人 |
法定期限 | 6個月 | 承諾期限 | 6個月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地籍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37 | 投訴電話 | 0730-8691937 |
受理條件 | 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 ||
申報材料 | 1、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 2、爭議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3、證明爭議土地當事人的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 ||
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審批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事對象 | 土地抵押申請人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12個工作日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地籍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37 | 投訴電話 | 0730-8691937 |
受理條件 |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籤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
申報材料 | 1、土地證; 2、抵押合同; 3、評估報告; 4、抵押雙方身份證明資料(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複印件);5、抵押雙方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6、填寫抵押登記申請表和法人代表身份證證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人必須親筆籤字); 7、個人抵押貸款:㈠、抵押權人(銀行)備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㈡、填寫身份證明登記表,㈢、出示身份證複印件。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 ||
收費標準 | 抵押登記費:20元/證全省國土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表(湘發改價費〔2014〕958號 抵押服務費:湖南省國土資源系統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湘價服〔2012〕87號)標準收取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 ||
事項名稱 | 耕地開墾費徵收 | ||
事項類型 | 行政徵收 | 辦事對象 | 建設用地項目單位(個人) |
法定期限 | 無 | 承諾期限 | 2天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耕地保護科 |
諮詢電話 | 8691921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1、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2、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不能或不具備補充耕地條件的。 | ||
申報材料 | 1、建設用地一書四方案;2、土地權屬分類表;3、土地勘測定界報告及勘界圖。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佔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 ||
收費標準 | 一等嶽陽樓區(含經開區、南湖區):水田2.4萬元/畝、旱地1.6萬元/畝;二等雲溪區、君山區:水田2.2萬元/畝、旱地1.4萬元/畝;三等臨湘市、汨羅市(含屈原管理區)、華容縣、湘陰縣、嶽陽縣:水田2萬元/畝、旱地1.2萬元/畝;四等平江縣:水田1.6萬元/畝、旱地1萬元/畝。 |
運行流程圖: (辦結時限:2個工作日內辦結。)
單位名稱(蓋章) |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 ||
事項名稱 | 土地整治項目驗收 | ||
事項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辦事對象 | 縣級土地開發整理機構 |
法定期限 | 無 | 承諾期限 | 5天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耕地保護科 |
諮詢電話 | 8691921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1、項目工程施工結束後,項目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自驗合格;2、項目工程驗收合格;3、項目工程結算完成;4、並完成工程結算審計;5、項目財務審計完成;6、工程竣工資料齊全。 | ||
申報材料 | 1、項目驗收申請表(書);2、竣工驗收報告;3、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4、項目工程驗收報告;5、項目工程監理總結報告;6、竣工驗收圖;7、項目開發前後1/10000土地利用現狀圖;8、項目後期管護措施;9、土地權屬調整報告;10、需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 ||
法定依據 | 《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5號)第十九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後,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當向批准立項的國土資源行政部門申請驗收;申請驗收應當提交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工程驗收報告、土地權屬報告、工程監理報告和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等材料。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驗收。其中,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驗收,由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會同農業行政部門共同進行。驗收不合格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由負責驗收的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責令土地開發整理機構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 ||
收費標準 | 無 |
運行流程圖: ( 辦結時限:5個工作日內辦結。)
單位名稱(蓋章) |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 ||
事項名稱 | 土地復墾費徵收 | ||
事項類型 | 行政徵收 | 辦事對象 | 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
法定期限 | 無 | 承諾期限 | 2天 |
實施機關 | 嶽陽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耕地保護科 |
諮詢電話 | 8691921 | 投訴電話 |
|
受理條件 | 建設用地項目使用臨時用地 | ||
申報材料 | 建設用地項目臨時用地的土地復墾方案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確定土地復墾費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損毀前的土地類型、實際損毀面積、損毀程度、復墾標準、復墾用途和完成復墾任務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復墾費的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繳納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 | ||
收費標準 | 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 |
運行流程圖: ( 辦結時限:2個工作日內辦結。)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臨時用地許可及臨時佔用基本農田許可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事對象 | 臨時用地申請人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13個工作日 |
實施機關 | 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建設用地科、地籍科、耕保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25 | 投訴電話 | 0730-8691877 |
受理條件 | 1、符合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察需要; 2、臨時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 3、不修建永久建築物。 | ||
申報材料 | 用地單位臨時用地申請、縣(市)區國土資源分局對臨時用地的呈報意見、臨時用地補償協議書或臨時用地合同、土地復墾方案和三方監管協議、涉及規劃、林業等相關部門的審查同意意見、土地權屬證明、臨時用地勘測定界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管線工程等特殊情況可不提供)、土地利用現狀圖。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7、28條;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0條; 《湖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 ||
收費標準 | 1、根據經批覆的建設用地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足額預存至監管帳戶。 2、用地管理費已取消。 |
運行流程圖: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事項名稱 | 集體建設用地許可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辦事對象 | 集體建設用地申請人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13個工作日 |
實施機關 | 市國土資源局 | 責任科室 | 建設用地科、規劃科、地籍科、耕保科 |
諮詢電話 | 0730-8691925 | 投訴電話 | 0730-8691877 |
受理條件 |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 2、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建設規劃; 3、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 ||
申報材料 | 1、鄉鎮(村)企業用地應提交的材料: 用地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申辦企業股東戶籍證明、縣(市)區國土資源(分)局呈報意見、一書二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土地權屬匯總表、發改委立項(核准、備案)文件、涉及規劃、林業、環保、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意見或手續、村民大會或2/3以上村民代表大會同意佔用集體土地興辦集體企業的會議記錄(附村民或村民代表籤名)、鄉(鎮)人民政府及縣(市)區鄉鎮企業管理機構的意見、村委會關於安置、補償情況說明及承諾、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勘測定界圖、1:1萬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標註擬徵佔地位置和範圍,加蓋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印章或土地權屬認定專用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掃描件)、規劃用地紅線圖(涉及城鎮規劃區的提供)、總平面布置圖、補充耕地位置圖和補充耕地竣工驗收圖(佔用耕地的)
2、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應提交的材料: 用地申請、縣(市)區國土資源(分)局呈報意見、一書二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土地權屬匯總表、涉及規劃、林業、環保、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意見或手續、村委會關於安置、補償情況說明及承諾、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勘測定界圖、1:1萬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標註擬徵佔地位置和範圍,加蓋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印章或土地權屬認定專用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掃描件)、規劃用地紅線圖、總平面布置圖、補充耕地位置圖和補充耕地竣工驗收圖(佔用耕地的)。 3、村民建房集中還建應提交的材料: 縣(市)區國土資源(分)局呈報意見、一書二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用地預審報告書(涉及集中安置建設項目的提供)、涉及規劃、林業、財政、地環等相關部門的意見或手續、補充耕地位置圖和補充耕地竣工驗收圖(佔用耕地的)、屬村民集中安置的需提交用地規劃紅線圖、平面布置圖、屬集中安置的需交勘測定界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土地權屬匯總表。
| ||
收費標準 | 1、耕地開墾費:水田1.6萬-2.4萬/畝、旱地1萬-1.6萬/畝(按區域等級分一至四等) 2、用地管理費已取消。 3、地稅、林業、水利、文物等費用由相關部門收取。
|
運行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