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司法工作人員知法違法犯法,司法不公不廉,社會關注度更高,社會負面影響更大。
今天(10月22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首次通過新聞發布會通報查辦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情況,併集中發布了6起典型案例。
2019年以來,江蘇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56件66人。其中,今年1—9月共立案偵查31件35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件數增長55%,人數增長34.62%。案件總體呈現以下特點:
從主體身份看,公安民警(輔警)48人,佔比72.72%;審判人員14人,佔比21.21%;監獄民警3人,佔比4.55%;檢察人員1人,佔比1.52%。
從職務職級看,副處級(含相當層次職級,下同)幹部2人,佔比3.03%;正科級幹部6人,佔比9.09%;副科級幹部10人,佔比15.15%;其餘均為科員級以下人員。
從涉嫌罪名看,徇私枉法、玩忽職守、民事枉法裁判較多,分別為27件、9件、5件,佔總件數的73.21%;其他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減刑、刑訊逼供等罪名。
從涉案地域看,徐州、無錫、淮安、泰州立案人數相對較多,分別為14人、12人、9人和8人,佔總人數的65.15%,其餘各設區市也均有立案。
在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上,江蘇檢方就通報了6起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典型案例,主體身份涉及公安民警、審判法官、檢察人員、監獄民警,涉及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減刑、刑訊逼供、執行裁定失職等罪名。
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通報的6起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例:
典型案例1:梁某某徇私枉法案
【基本案情】2003年6月8日23時許,在徐州市銅山縣新區某小區,楊某全因懷疑翻牆入院的張某習曾到其家中行竊,遂與張某利共同毆打、逼問張某習致其受傷入院,2003年6月10日凌晨張某習經搶救無效死亡。2003年6月9日,時任銅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新區中隊中隊長的梁某某,在楊某全告知其實情並尋求庇護的情況下,夥同他人為楊某全找人頂罪,後在負責偵辦該案過程中,又故意隱瞞案件實情,以「頂包」人馬某剛為偵查對象,幫助楊某全逃避罪責。2003年6月至2005年春節間,被告人梁某某因此事多次收受楊某全財物共計7.6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檢察機關在辦理其他案件中發現楊某全有犯罪嫌疑,遂要求公安機關依法查明事實。經審訊,楊某全對故意傷害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楊某全、張某利將張某習傷害致死卻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背後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線索初顯端倪。2019年6月10日,檢察機關對此案立案偵查,並對馬某剛故意傷害案監督糾正(經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指令再審)。省、市、縣三級院聯動,抽調10餘名幹警組成專案組,全力偵破。同年6月26日梁某某到案後,辦案人員耐心溝通,釋法說理,促使梁某某在事實和證據面前,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表示認罪認罰。2019年12月25日,法院以被告人梁某某犯徇私枉法罪,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案例2:魏某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基本案情】2014年,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原審判員魏某某在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過程中,非法收受原告家屬單某某人民幣5000元並多次接受吃請,在明知原告方所提供的「單位勞動合同」「單位證明」和「工資發放單」等證據材料系偽造的情況下,仍予以採信,並將之作為判決賠償依據,致使原告多獲得傷殘賠償金及誤工費共計15萬餘元。另查明,2009年2月至2019年9月間,魏某某還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2萬餘元。
【檢察履職情況】2019年10月,泉山區監委立案調查魏某某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後,檢察機關與監委及時溝通會商,召開聯席會議,就線索移交、案件移送等問題聽取意見,協調監委將發現的涉嫌瀆職犯罪線索移送檢察機關查辦。2020年1月8日,檢察機關依法對魏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統籌力量,抽調偵查幹警,組建偵查團隊,形成市檢察院主導下的自偵案件「一體化」偵辦模式。針對魏某某長期從事審判工作的特點,圍繞案件關鍵點及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確定偵查重點、制定偵查方案,依法全面收集、調取證據,有針對性地開展訊問、詢問,在短時間內攻破魏某某心理防線,促使其認罪悔罪,主動交代犯罪事實。
2020年8月28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魏某某犯受賄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案例3:汪某徇私枉法案
【基本案情】汪某為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2019年3月,汪某的親屬仇某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刑事拘留,仇某的父親仇某某請求汪某給予「幫助」,並送給汪某1萬元現金(案發前退回)。2019年4月10日,公安機關將仇某涉嫌聚眾鬥毆案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汪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檢察機關內部信息系統查閱該案案情後,在明知仇某涉嫌犯罪的情況下,仍提供信息,讓仇某某通過律師王某指使仇某翻供,否認犯罪事實,致使仇某涉嫌聚眾鬥毆犯罪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被批准逮捕。
【檢察履職情況】2019年5月30日,鹽城市監委將該案線索移送檢察機關。同年6月6日,檢察機關以汪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偵查。立案後,檢察機關制定詳細偵查提綱,第一時間詢問證人,提取相關書證,對汪某依法訊問。汪某陸續供述其收受仇某某錢財,利用職務便利通風報信,教唆仇某作出虛假供述的犯罪事實。2019年9月2日,該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2月23日,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正在法院審理之中。
典型案例4:趙某某徇私舞弊減刑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間,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在擔任江蘇省邊城監獄某監區副警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王某等六名服刑罪犯委託親屬所送的賄賂共計人民幣4.4萬元。趙某某明知上述服刑罪犯不符合「確有悔改表現」的減刑條件,在提請減刑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籤字同意呈報減刑,致使上述六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服刑罪犯獲得減刑。
【檢察履職情況】2020年1月,檢察機關駐監獄檢察室「檢察官信箱」收到服刑罪犯來信,反映監區另一名罪犯以找監獄民警幫助調整輕鬆崗位及保外就醫為由,詐騙其23萬元。檢察機關經分析評估,認為線索背後可能隱藏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遂依法開展調查核實。2020年6月12日,檢察機關依法對趙某某涉嫌徇私舞弊減刑罪立案偵查。 在偵查階段,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主體責任,有針對性地制定偵查計劃,運用偵查一體化辦案模式,抽調基層院多名具有豐富偵查實戰經驗的同志參與辦案,有效形成偵辦合力。2020年8月20日,該案偵查終結,9月23日依法提起公訴。目前正在法院審理之中。
典型案例5:仇某某、周某刑訊逼供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至8月,江蘇省靖江市公安局因刑事案件偵查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因夏某某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拒不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實,負責偵辦該案的某派出所教導員仇某某為逼取口供,指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民警周某,採用限制飲食、休息的方式,致夏某某身體機能遭受嚴重損害。經司法鑑定,夏某某的傷情構成重傷一級,所患疾病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飲食、休息不足、就醫不及時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檢察履職情況】涉案人員夏某某因病住院後,其家屬向檢察機關反映公安幹警涉嫌違法的問題線索。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夏某某正值壯年,此前無重大疾病,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體形急劇消瘦,表明其極有可能遭受不當對待,經依法調查核實後決定立案偵查。偵查中,檢察機關依法扣押了夏某某被監視居住及審訊期間的錄音錄像資料,對相關錄音錄像資料內容進行審查,準確還原了夏某某在監視居住期間被限制飲食、休息的情況。檢察機關為查明夏某某身體健康受損與變相逼供之間的因果關係,委託國內權威司法鑑定機構,對夏某某的病情和病因等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確認了變相逼供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2020年9月1日,檢察機關決定對仇某某、周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二人被依法逮捕。
典型案例6:陳某某民事枉法裁判、執行裁定失職案
【基本案情】2013年3月7日,梁某某、鄭某某訴某採石場、李某某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1月20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因被告某採石場負責人錢某某涉嫌集資詐騙罪被羈押,未能送達應訴材料。時任盱眙縣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的陳某某與原告律師協商撤訴無果,在原告沒有提出撤訴的情況下,於2015年9月17日指使書記員假冒原告名義列印撤訴申請,偽造合議庭評議記錄,並製作準許原告撤回起訴裁定書。2018年7月23日,改任立案庭副庭長的陳某某作為法院財產保全的執行人員,前往某有限公司項目部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嚴重不負責任,怠於履行查找等職責,沒有依法完成送達程序,致使項目部先後將20萬元和17萬元兩筆工程尾款匯給他人,給申請財產保全人王某某帶來重大經濟損失。
【檢察履職情況】檢察機關受理線索後,抽調多名幹警組成調查組,對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進行深入研究,針對陳某某有30餘年從事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經歷等特點,將辦案重心前移,通過調取相關法律文書、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結算清單、支付憑證等書證,初步鎖定陳某某犯罪事實。2020年5月14日,檢察機關對陳某某立案偵查。立案後,辦案人員多次赴外地調查取證,僅用兩周時間就形成可定案的證據體系。針對陳某某的特點,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促使其認罪認罰。2020年7月23日,該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來源:江蘇公共新聞頻道/陳渝娜 編輯/袁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