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動產、智慧財產權、到期債權的執行

2020-12-14 澎湃新聞

做好「六穩」工作 落實「六保」任務

堅決奪取專項行動勝利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聯合吉林旅遊廣播

「執行工作進萬家·執行法官講執行」

主題宣傳活動重磅啟動

聚焦執行動態 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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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講執行丨本期主題

不動產的執行和處置

主講人:吉林鐵路運輸法院執行局

劉欣 法官

不動產怎麼執行呢?

首先我們對不動產要進行查封。

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法院可以查封:(一)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二)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但第三人書面確認或者生效法律文書認定該不動產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的;(三)未辦理權屬登記,但根據土地使用權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可以確定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的。我們常見的不動產查封基本是對土地所有權和房屋等建築物的查封。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已登記的不動產,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查封之後,法院會怎麼做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拍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以上規定了人民法院一般採用網拍方式處置查封的相關財產。常見的網拍有五個平臺,分別是:淘寶網、京東網、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公拍網及中拍網5家平臺。在實踐中,我省現行的做法大多是在淘寶網絡平臺上進行網絡司法拍賣。因為淘寶網知名度高、人氣旺盛,利於被執行財產及時高效變現。淘寶網拍賣「零佣金」,可以大幅度減少被執行人的財產貶值損失。淘寶網拍賣模式宣傳廣泛、參拍簡單,支付便捷,可以明顯提高司法拍賣成交率和溢價率。與委託拍賣相比,淘寶網作為活躍用戶數最多的網際網路交易平臺,受眾人數多。淘寶網拍賣模式透明度高,便於社會監督拍賣活動。

然後根據《網拍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途徑發布外,還應同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拍賣公告包括拍賣財產、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絡平臺和拍賣法院等信息。

拍賣成交後,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以買受人的真實身份自動生成確認書並予以公示。執行法院將拍賣的價款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折抵債券本息。

執行法官講執行丨本期主題

對智慧財產權股權其他投資權益

證券及其交易結算資金到期債權的執行

主講人: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德龍 法官

什麼是對智慧財產權的執行?

對智慧財產權的執行主要指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的執行。隨著人們智力的不斷提高,成果的創造也是越來越多,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因「高端」而往往被申請執行人所忽視,或者因申請執行人對此類財產執行程序的陌生而選擇放棄。然而,該類財產當然具有無形價值,既然有價值,就有執行的意義。

現實中怎樣執行智慧財產權呢?

簡單的說,對智慧財產權的執行主要分為凍結與處置兩部分。首先,在相關的登記主管部門對權利進行凍結,防止被執行人自行惡意處分。例如,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凍結專利權,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凍結專利申請權,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凍結註冊商標權等,上述財產權利的凍結是處置的前提,未經凍結不能採取處置措施。凍結後,就可以視案件具體情況決定上述財產權利進行評估、拍賣或變賣等。評估,即對該財產權利的作價,由執行法院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參考價值;拍賣或變賣,即對該財產權利的變價,由執行法院依法進行拍賣或變賣,待上述財產權利變價後,將變價款交申請執行人,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中間的過程及細節均無需申請執行人具體掌握,執行法官將會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一步步推進執行,並將執行內容向當事人進行告知。

什麼是對到期債權的執行?

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通俗的說,就是次債務人對被執行人負有債務,該債務已到期,執行法院越過被執行人而直接執行該次債務人。

當事人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呢

實務中,到期債權的執行普遍存在,也深得當事人重視,又因到期債權的執行存在許多法律限制,往往使當事人不明所以。本文將對到期債權執行的主要內容逐條說明,以便當事人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1.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必須直接送達次債務人。如果向次債務人郵寄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則該送達行為無效,次債務人也可以拒收。

2.次債務人的不同應對會產生不同後果。首先,如果次債務人提出其對被執行人無到期債務,執行法院對該異議不進行審查,不對次債務人強制執行(次債務人否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的除外),申請執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權訴訟。其次,如果次債務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係,執行法院仍可執行。再次,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執行法院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最後,如果次債務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可裁定對其強制執行。

3.惡意處分需承擔法律後果。被執行人收到履行通知後,放棄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或延緩王某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次債務人收到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履行財產不能追回的,次債務人需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次債務人到期債權追索的禁止。如果在執行次債務人過程中,經查,其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其對他人還享有到期債權,不得執行次債務人對他人的該到期債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到期債權的執行只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進行,執行法院不會依職權進行,因此,申請執行人在與被執行人接觸的過程中,對於其享有的到期債權應特別留心並掌握基本線索,以便日後能夠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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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法院執行局

原標題:《對不動產、智慧財產權、到期債權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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