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可執行,
第三人提出異議怎麼辦?可另訴!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了書面異議,且該異議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的,執行法院依法不應執行該到期債權,且不應對該異議進行審查,申請人應另案提起訴訟避免以執代審。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執監124號
【案情概要】
池光壽因民間借貸糾紛將山東廣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泰公司)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中院)。2014年7月14日,濟南中院在訴訟過程中作出(2014)濟民五初字第45-1號民事裁定書,保全查封了廣泰公司在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甸柳居委會)的保證金1000萬元,查封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2014年10月17日,濟南中院就上述訴訟作出(2014)濟民五初字第45號民事判決書。該民事判決生效後,應池光壽申請,該案於2014年12月19日進入執行程序,並對上述保證金予以續查封。2017年9月29日,濟南中院作出(2014)濟中法執字第99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提取被執行人廣泰公司在甸柳居委會存放的保證金1000萬元(以實際清算為準)。
甸柳居委會因不服濟南中院作出的(2014)濟中法執字第99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出異議。稱:一、廣泰公司保證金已於2013年11月清算完畢,異議人無任何應付廣泰公司的款項。二、(2014)濟中法執字第99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應予撤銷。
【本案爭議焦點】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執行過程中,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法院能否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第三人名下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本案中,第三人甸柳居委會提出了執行異議,濟南中院撤銷了對該筆保證金執行,撤銷強制執行是否正確?
【最高法院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濟南中院根據甸柳居委會提出的異議撤銷了對該筆保證金執行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行為是否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系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對於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債務關係且第三人提出該債權已不存在等異議的,基於對第三人實體權利的保護,人民法院不得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直接審查確認該債權債務存在與否以及具體數額並對第三人進行強制執行。
本案中,甸柳居委會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對甸柳居委會是否享有債權、債權數額具體是多少,應當通過訴訟等程序進行確認,而非在執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認定。甸柳居委會否認被執行人對其仍享有債權並以此為由對濟南中院的強制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濟南中院依照上述規定撤銷了對甸柳居委會的強制執行行為並無不當。
【實務指引】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但是,如果該他人對其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提出了異議,執行法院就不得繼續執行該債權,而應由申請執行人通過代位訴訟來救濟權利,除非該債權系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其蘊涵的基本法理就是:執行程序不能對被執行人與他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這一實體法律關係作審查,相關糾紛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法條依據】
1、法律依據主要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試行)》的第61-69條;
2、執行申請人申請到期債權的流程一般是:由申請執行人進行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要求向申請人履行到期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履行,第三人收到債務通知書之後,然後在15天內提出異議或者是不提出,如果不提出異議且不主動履行地,法院對第三人可以予以強制執行。
3、《民事訴訟法》第501條。
4、《民訴法》第227條案外人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