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債權可執行,第三人提出異議怎麼辦?

2020-12-14 方正法評

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可執行,

第三人提出異議怎麼辦?可另訴!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了書面異議,且該異議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的,執行法院依法不應執行該到期債權,且不應對該異議進行審查,申請人應另案提起訴訟避免以執代審。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執監124號

【案情概要】

池光壽因民間借貸糾紛將山東廣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泰公司)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中院)。2014年7月14日,濟南中院在訴訟過程中作出(2014)濟民五初字第45-1號民事裁定書,保全查封了廣泰公司在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甸柳居委會)的保證金1000萬元,查封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2014年10月17日,濟南中院就上述訴訟作出(2014)濟民五初字第45號民事判決書。該民事判決生效後,應池光壽申請,該案於2014年12月19日進入執行程序,並對上述保證金予以續查封。2017年9月29日,濟南中院作出(2014)濟中法執字第99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提取被執行人廣泰公司在甸柳居委會存放的保證金1000萬元(以實際清算為準)。

甸柳居委會因不服濟南中院作出的(2014)濟中法執字第99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出異議。稱:一、廣泰公司保證金已於2013年11月清算完畢,異議人無任何應付廣泰公司的款項。二、(2014)濟中法執字第99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應予撤銷。

【本案爭議焦點】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執行過程中,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法院能否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第三人名下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本案中,第三人甸柳居委會提出了執行異議,濟南中院撤銷了對該筆保證金執行,撤銷強制執行是否正確?

【最高法院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濟南中院根據甸柳居委會提出的異議撤銷了對該筆保證金執行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行為是否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系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對於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債務關係且第三人提出該債權已不存在等異議的,基於對第三人實體權利的保護,人民法院不得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直接審查確認該債權債務存在與否以及具體數額並對第三人進行強制執行。

本案中,甸柳居委會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對甸柳居委會是否享有債權、債權數額具體是多少,應當通過訴訟等程序進行確認,而非在執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認定。甸柳居委會否認被執行人對其仍享有債權並以此為由對濟南中院的強制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濟南中院依照上述規定撤銷了對甸柳居委會的強制執行行為並無不當。

【實務指引】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但是,如果該他人對其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提出了異議,執行法院就不得繼續執行該債權,而應由申請執行人通過代位訴訟來救濟權利,除非該債權系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其蘊涵的基本法理就是:執行程序不能對被執行人與他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這一實體法律關係作審查,相關糾紛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法條依據】

1、法律依據主要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試行)》的第61-69條;

2、執行申請人申請到期債權的流程一般是:由申請執行人進行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要求向申請人履行到期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履行,第三人收到債務通知書之後,然後在15天內提出異議或者是不提出,如果不提出異議且不主動履行地,法院對第三人可以予以強制執行。

3、《民事訴訟法》第501條。

4、《民訴法》第227條案外人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焦點

  • 試析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困境與建議
    從該條可以看出,啟動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程序,必須有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但人民法院發現有可以代位執行的對象,也可以向申請執行人提供並加以指導。法院對申請書本身不進行審查,只要寫明被執行人不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實及第三人的基本情況,人民法院即可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並直接送達,以便第三人提出異議。由此可見,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必須是到期的、合法有效的可執行債權。
  • 到期債權的執行——代理執行行為異議一案引發的思考
    如江蘇高院規定,第三人對訴訟前及訴訟中凍結債權裁定不服的,應告知其向作出凍結債權裁定的審判部門申請複議;第三人未對凍結債權裁定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執行法院向其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後依法享有的異議權利。[8]而河北高院[9]、江西高院[10]認為,訴訟程序中第三人未對債權保全提出異議,進入執行程序後無需再向第三人發出履行通知,第三人此時再提異議,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院的處理態度也曾經歷搖擺。
  • 關於執行到期債權情況的調查及建議
    但是,如何執行已決到期債權,《意見》和《規定》均沒有作出不同於執行自然到期債權的規定。筆者認為,由於自然到期債權和已決到期債權的法律地位不一樣,所以對它們的執行也應分別以不同的方法和程序予以對待。區別主要在如何對待案外第三人的異議問題上。  在第一階段,像對待自然到期債權一樣,由法院接受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或由法院依職權決定,通知案外第三人在15日內履行到期債務或提出異議。
  • 清收經典:執行債務人到期債權
    在城建公司怠於行使權利實現該債權的情況下,某資產管理公司代位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債權,程序合法。因此,執行法院可直接強制執行該債權。代位執行制度具有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執行或執行困難的情況下,擴大被執行人可執行財產的範圍的作用,以實現清收。
  • 執行程序中對已保全的第三人債權之處理
    2012年6月22日,丙公司向該法院提出,被執行人在其處無到期債權,執行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六十三條中「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的規定執行。
  • 法院執行之: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如何執行?操作實務
    所以,只要次債務人針對他欠被執行人的債務,向法院執行機構提出異議,法院不用審查直接予以認可,對該到期債權不再執行。申請執行人如認為次債務人的異議不成立,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訴訟。二、怎樣充分發揮執行到期債權制度的優勢,避免執行失敗呢?下面根據被執行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的不同情況,分別論述。
  • 對不動產、智慧財產權、到期債權的執行
    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法院可以查封:(一)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二)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但第三人書面確認或者生效法律文書認定該不動產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的;(三)未辦理權屬登記,但根據土地使用權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可以確定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的。我們常見的不動產查封基本是對土地所有權和房屋等建築物的查封。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 淺論對被執行人債權的執行
    根據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則,第三人在法律要求其履行債務時,和其它當事人一樣,理應有權在一定期間內首先提出抗辯。因此,應將異議期和履行期分開設立,這樣既能體現法律的公正,也有利於第三人充分行使抗辯權。   (2)異議不審查制度的偏頗之處   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如第三人提出異議,按照《執行規定》第63條,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 遠赴外省核實財產線索 執行到期債權20餘萬元
    近日,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遠赴江西省贛州市異地執行案件,順利執行了到期債權20餘萬元。蕪湖某某醫藥公司與江西某某醫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判決江西某某醫藥公司向蕪湖某某醫藥公司支付貨款197.61萬元及違約金。
  • 【最高院•裁判文書】執行實際施工人對發包人的到期債權,申請...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即被執行人的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如果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情況下,申請執行人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只能提起代位權訴訟,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被執行人的債權。2.在人民法院執行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被執行人對發包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的情況下,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亦有權作為被執行債權的債務人提出異議,屬於《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的「該他人」,而非「利害關係人」。申請執行人對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的異議有異議的,應當提起代位權訴訟而非執行異議之訴。
  • 《人民法院報》:到期債務履行通知書與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區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據此,到期債務履行通知書是指被執行人怠於對第三人行使債務的請求權,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第三人發出到期債務履行通知書。
  • 民事執行異議制度中自由裁量權的制衡
    而在法發[1992]22號《適用民訴法意見》和法釋[1998]15號《執行規定》中,就規範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時,提出了「第三人」的法律概念。從法律關係上講,對被執行人享有到期債權的第三人,實際上是與案件沒有任何關係的案外之人,不是廣義上的當事人。
  • 寧夏鹽池縣法院執行到位525萬巨額到期債權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池縣人民法院執行幹警遠赴河北省任丘市,精準使用法律,執行到位第三方到期債權5256265元,刷新了該院單次執行到位最大到期債權紀錄。被執行人李某系監獄服刑人員,暫無現金履行能力,但其提供個人獨資公司在河北省任丘市某公司有到期債權,獲得該信息後,執行法官及時調取雙方合同及稅票等信息,確認該債權屬實。
  • 代位權訴訟與代位申請執行之若干問題探析
    不僅直接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已到期的債權。  (2)代位權訴訟的客體範圍廣於代位申請執行的客體範圍。一般而言,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專屬於人身權的除外。《合同法》第73條第1款亦規定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不得代位提起代位訴訟。而代位申請執行的客體依據《若干意見》的規定僅為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的已到期債權。
  • 關於完善涉債權人撤銷權執行異議程序的調研
    因此,當債權人取得勝訴判決時,撤銷轉讓行為的形成效力即可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第三人以及第三人的債權人,債權人撤銷權訴訟判決也可阻卻案外人對第三人名下待返還財產的執行。當前的執行標的理論基本是以德國赫爾維希的舊實體法說及羅森貝克的二分肢說為參考,而引進的「基礎權利+異議目的」的標的標準,如果案外人提出異議所依據的基礎權利是實體權利,異議的目的是排除對執行標的物的執行,則為案外人實體異議。
  • 【雲法動態】巧執第三方到期債權 法官善意執行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雲法動態】巧執第三方到期債權 法官善意執行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2020-05-30 03:1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案件的32條重要司法觀點及裁判規則...
    (2)實際施工人以其系工程款債權所有人為由針對承包人的到期債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人民法院針對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給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債權實施強制執行,實際施工人以其與承包人之間存在掛靠關係,其應享有工程款債權為由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是否應當支持?
  • 審判研究 ▏關於完善涉債權人撤銷權執行異議程序的調研
    因此,當債權人取得勝訴判決時,撤銷轉讓行為的形成效力即可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第三人以及第三人的債權人,債權人撤銷權訴訟判決也可阻卻案外人對第三人名下待返還財產的執行。當前的執行標的理論基本是以德國赫爾維希的舊實體法說及羅森貝克的二分肢說為參考,而引進的「基礎權利+異議目的」的標的標準,如果案外人提出異議所依據的基礎權利是實體權利,異議的目的是排除對執行標的物的執行,則為案外人實體異議。
  • 被執行人不是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適格原告
    如被執行人認為中止執行裁定錯誤,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09條的規定另行起訴救濟,不能據此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山東高院執行疑難法律問題解答(二)
    答: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已決到期債權後,被執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時,如第三人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已被其他法院凍結為由提出抗辯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法院應當與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上級法院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