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之: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如何執行?操作實務

2020-12-14 在實踐中領悟法律

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進行強制執行,在補充、創新法院執行措施和手段方面,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執行的範圍和廣度,對維護和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具有一定的積極效果和作用。

但是,在法院實際運用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制度過程中,能實現預期效果的案件並不多見。多數情況是,申請執行人和法院工作人員針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針對次債務人人,忙活了一陣子後,包括調查、製作文書、送達等一系列動作下來,最後還是無奈的宣告失敗,因為達不到強制執行次債務人(就是欠被執行人錢的第三人)的條件。

最高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可是,為什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效果並不理想?本文就簡單地總結一下,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往往無法實現的原因,並提出自己的建議。

一、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現狀及原因

在許多金錢給付類案件執行過程中,經法院採取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時,往往申請執行人會向執行法院要求執行被執行人在外面的到期債權,這時,執行法院將會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到期債權線索,傳喚或者直接找到次債務人,調查核實到期債權情況,大多時候,次債務人會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否認債務的存在。一旦次債務人向法院否認債務的存在即對此提出異議,那麼,法院執行機構針對該到期債權的執行就只能到此為止,不得繼續執行了。

之所以出現大量上述情況,主要原因在於,法律的基本理論要求,被執行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及具體債務數額多少,在未經實體審判及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且各方當事人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執行機構不能對此進行實體判斷。所以,只要次債務人針對他欠被執行人的債務,向法院執行機構提出異議,法院不用審查直接予以認可,對該到期債權不再執行。申請執行人如認為次債務人的異議不成立,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訴訟。

二、怎樣充分發揮執行到期債權制度的優勢,避免執行失敗呢?下面根據被執行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的不同情況,分別論述。

(一)被執行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

這種情況是典型的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情況,被執行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多少及是否到期,在生效法律文書上已經確定,所以,執行機構可以直接認定。如果此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法院可以對其財產採取強制措施。

1.如果被執行人也對次債務人申請了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當通知該到期債權的執行法院協助凍結、提取、扣押被執行人的應得款物;同時,也可以向次債務人發出凍結到期債權裁定書及限期履行通知書,通知次債務人不得向被執行人私自履行債務,且限期向申請執行人或法院履行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2.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對次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可直接通知次債務人限期履行,否則,強制執行。

在有法律文書對到期債權確認的這種情況,次債務人提出否認債務存在的異議的,不予支持。如果以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也就是說,應當按照被執行人的身份對次債務人的異議進行審查,而不能按照案外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身份了。

(二)被執行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被執行人承認,而次債務人否認的;

這種情況下,一般執行不成。建議,如果被執行人不願意起訴次債務人,由申請執行人代位訴訟起訴次債務人,但是,需要被執行人予以配合,比如提供相關證據、出庭作證等。如果被執行人不配合申請人起訴,申請人獨自提起代位訴訟,勝訴的機率不大,除非有紮實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債權的存在且沒有償還。

注意:這種情況,強制執行是不可能了,只有訴訟。建議對次債務人的財產申請訴前保全,利於以後的和解和執行。

(三)被執行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次債務人承認,被執行人否認的;

這種情況,是申請執行人和法院最願意看到的。次債務人主動將欠被執行人的款項交付申請執行人或法院,法院向次債務人出具有關證明,用於將來對抗被執行人。這樣,大家皆大歡喜。

如果有這種好事,我想,申請執行人給次債務人讓一些回扣都是應當的。

(四)被執行人對此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被執行人、次債務人都否認的。

這種情況,最難辦。次債務人不配合,無法直接實現債權;如果選擇代位訴訟,被執行人不配合,缺乏證據搜集的能力和條件。

這種情況,建議對被執行人和次債務人進行分化瓦解,不然,很難執行下去。

小結:1.被執行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如果已經被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執行機構可以直接認定債務的存在,次債務人否認和被執行人放棄債權,都沒有用,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次債務人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次債務人的地位實際上就是被執行人的地位。

2.如果次債務人承認被執行人的債權,願意配合法院或申請執行人,這是最理想的狀況,且沒有任何法律風險。所以,建議,申請執行人在沒有辦法的時候,可以和次債務人多溝通協商,如果能在利益分配上達成一致,對雙方都有好處。

3.如果被執行人主張執行到期債權,而次債務人不認可,那麼就要訴訟解決。注意證據的搜集和訴訟保全。

4.如果被執行人和次債務人聯合在一起,對付申請執行人一方,那麼,到期債權幾乎執行不成,申請執行人就想開些,從長計議吧。

便於參考查證,相關規定附錄如下:

《最高院關於適用<民訴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係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七、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62.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籤字或蓋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係,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異議。

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66.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後,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68.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後,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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