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制度遭公司降薪算是剋扣工資?離職能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2021-01-17 安安用工風險管控

小劉上班時違反公司流程操作,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予以降低工資的處罰,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工資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單位中不同崗位制定不同的薪資標準是由用人單位自身決定,但並不意味者用人單位有員工薪資的自主權。

常見降薪情形

公司經濟陷入困難需要降低用工成本度過危機

職員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公司降低工作安排減少工作內容、

職員沒有達到公司的考核標準連續績效考核不合格

調整工作崗位、降低職位後本職位薪資低於原崗位

職員失誤或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帶來損失

這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認為降低員工工資是理所當然的,至少在部分企業老闆眼裡這種想法是存在的。然而在勞動法律已經完善的今天,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案例】老員工犯錯遭降職降薪 起訴剋扣工資要賠償

姜麗(化名)2012年進入某貿易公司擔任銷售顧問一職,籤訂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薪資為2800元每月加2%的銷售提成。

2015年,姜麗已經升任銷售經理,合同到期後雙方籤訂了經理崗位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6000元每月加部門總業績提成。

2016年3月某日,姜麗在與客戶公司溝通時與客戶產生言語衝突,客戶取消訂單的同時還傳播了一些公司的負面信息,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公司經研究決定對姜麗以降薪降職處罰,將其職位降為代經理,工資也降為5000元每月加個人銷售提成。考慮到姜麗在公司是老員工了,並未出書面的處罰通知。

姜麗雖然心頭不平但也只能答應了,兩個月後姜麗申請恢復原來職位和待遇遭到拒絕。

隨後姜麗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向公司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提出勞動仲裁。要求要求公司支付三四月的工資差額以及經濟補償金。

仲裁裁決:支持姜麗的仲裁請求,某公司需支付姜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以及2016年三四月的工資差額。

勞動者的薪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的更改,對勞動者降薪相當於變更勞動合同,需要取得勞動者同意並且想成書面的文件。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相關焦點

  • 公司通過調崗降薪迫使勞動者離職,勞動者如何獲得經濟補償
    所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應當與要求經濟補償的依據和申請勞動仲裁的依據一致,並沒有法律規定,也不符合關於經濟補償的立法精神。更何況即使要求一致,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同意,明確發出通知對申請人調崗降薪,並把申請人趕離工作場所,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並明確表示不足額支付申請人勞動報酬。
  • 遇到公司為了不給經濟補償,對你調崗降薪,讓你主動辭職怎麼辦?
    有網友吐槽說:年底這幾個月公司效益不好,已經對好些員工調崗降薪罰款,讓好幾個員工都主動離職了。公司找他溝通說,想給他調崗,但是調崗後就相當於降薪40%,他現在很糾結要不要離職,因為他感覺這是公司不想因為辭退員工支付經濟賠償,用的套路,問我怎麼做更好?
  • 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調崗的行為,員工被迫辭職能否得到補償?
    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調崗的行為,員工被迫辭職能否得到補償?我們知道,勞動法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員工是違法的。但員工在工作的過程中,還是存在單位逼迫員工辭職的現象。有的單位要求解除合同,卻讓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又或者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卻大幅度降低薪資待遇、增加員工任務工作量、給員工調崗等方式逼迫員工自動辭職。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去認定單位逼迫員工辭職的行為呢?
  • 因工資被違法剋扣索要離職補償金,勞動者:敗訴了?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但是否只要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均可以獲得離職補償金?回答是否定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勞動法的各項規定都是靠人來推動的。
  • 公司剋扣工資 員工離職後也可追討
    公司剋扣工資 員工離職後也可追討   案例:劉先生從2009年4月14日起,就職於一家廣告公司。在籤訂的勞動合同裡明確了他的勞動崗位、工作時間、加班待遇、薪資報酬、帶薪年休假、勞動合同的變更等事項。
  • 聽律法律解讀:離職後公司無緣無故剋扣工資!
    導讀:有粉絲在聽律小程序上諮詢離職後,公司扣我的工資,沒有犯錯,這種情況怎麼處理?(一)雙方約定離職的,用人單位應該立即支付工資,不得剋扣;(二)自動離職就是你在單位工作期間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試用期提前3天告知)單位,你就離開單位;如果你自動離職,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擅自離職給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不過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單位的損失確實是因為你擅自離職造成的;
  • 被公司無故辭退?別急,你還可以獲得一筆經濟補償……
    晚上回到家,小李心情非常低落,開始盤算離職時能拿到多少經濟補償,於是上網查找了《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自己自2014年10月進公司,已經滿了5年半,而公司也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離職,應當支付總共六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也就是35750元,離職後還可以向市就業局申領失業金,應該足夠自己在找到下個工作前應急了。這麼一算,小李心裡懸著的石頭落了一半。
  • 單位制度中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算是剋扣工資嗎?
    2014年10月8日張先貴向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以公司存在無故認定其曠工並扣罰當月工資等行為,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前張先貴的月平均工資為5875.71元。張先貴離職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並支付工資差額。
  • 公司有權進行罰款嗎?企業剋扣工資有哪些維權方式
    企業的經營中對員工的某些行為實施一些經濟處罰是很平常的事。然而這些看似很平常的操作很有可能引發很大的勞動糾紛。對於勞動者來說,勞動報酬是最大的生活物料來源,對於工資當然是非常看重的。用人單位利用制度或合同規定扣減工資,自然會產生糾紛。
  • 員工因績效工資被無故剋扣提出辭職 公司被判支付補償金
    酈明道(化名)因公司連續兩個月扣除其績效考核工資且不說明理由,他主動向公司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在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同時,由公司向其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30餘萬元。隨後,因到新單位入職需要,酈明道要求公司向其出具離職證明。公司在向其出具該證明時,註明其系主動離職。由此,在後來的勞動爭議訴訟中,公司以其系主動離職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 2019勞動法規定,員工離職單位不能拿這1種理由剋扣薪資!
    對於公司的做法,部門領導振振有詞的表示,現在外面機構的規定都是辦完工作交接才給發,他們這邊還發了一部分給她算是很好的了。陳女士想知道,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解答首先要告訴陳女士的是,單位的做法很明顯是不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 公司拖延支付工資或剋扣工資,你該如何維權?
    一位網友諮詢,公司一直拖工資,15號發工資,拖到20號,又拖!怎麼辦?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員工辛辛苦苦地為公司工作,公司不是找這樣的理由拖延支付工資,就是找那樣的理由剋扣工資,理由千奇百怪、五花八門。作為員工的你除了憤怒,失望。
  • 如果員工沒辦離職手續就離職,用人單位可以扣員工的工資嗎
    面對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問題,很容易引起我們的共鳴,通常會有兩種觀點:第一種: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第二種: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就離開公司,公司當然可以扣勞動者的一部分工資,作為沒有進行工作交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補償。
  • 注意:這4種情況,員工自動離職不僅有工資拿,還有有「補償金」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離職需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公司,試用期的話則是3天,這也就決定了勞動者不能想走就走,若是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走就擅自離職的話,很有可能要承擔因擅自離職而給公司的經濟損失,但是如果出現以下4種情況,即使員工自動離職,不僅能拿到工資
  • 2019勞動法新變化:「自動離職」也有工資,5種情況還能另拿補償
    2019勞動法新變化:「自動離職」也能有工資,5種情況還能另拿補償現在很多朋友都是背井離鄉的來到大城市打工,在打工的時候經常會遇到一些不順心如意的時候,尤其是現在剛出來工作就業的九零後,總是會出現在一個公司做得不長久的情況出現。
  • 原來遲到扣工資是違法的!這些公司的常見操作都違法!
    員工可以「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遲到時間過長,企業可以扣除相應時間未提供勞動部分的工資,不過即使勞動者遲到1小時,亦可依法享有剩餘7小時內正常工作的勞動報酬。是不是驚呆了?其實很多企業正在實行的規章制度,都是違反勞動法的。今天我們就來盤點一下那些公司常見卻鮮為人知的違法行為!
  • 公司總是有各種理由扣工資?勞動法規定,這3種情況不能剋扣工資
    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人們的生活水平也的得到了巨大的提升,但是隨之而來的就是生活和工作的壓力日益增大,但是不得不說,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人在工資發下來的時候發現,總是會被各種各樣的理由剋扣工資,除了社保、公積金等必要扣的項目,還會有一些看起來合情合理的原因,但是實際上真的是這樣的嗎
  • 公司單方降低工資標準,拖欠工資員工能要求利息補償嗎?
    用人單位口頭降薪是否有效?員工當時未提出異議,後續狀告單位拖欠工資能否獲得仲裁的支持?12000降為3000元/月,兩年後能否再申訴?2014年9月,公司召開全體員工大會,宣布公司經營困難,將不再運行,決定與全體員工終止勞動關係,公司將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隨後孫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222000元、經濟補償金54000、利息222000元以及高溫費等訴求。
  • 員工離職遭公司扣一個月工資 如何要回
    不辭而別、即辭即走、未完成離職手續、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未完成工作交接……,這樣的情形非常常見。這樣的情況下,對於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肯定會造成影響,一些情形下還會造成經濟損失。如果員工沒有依據單位制度和法律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而很多公司的做法是直接扣發員工工資,這種做法很常見,且很容易產生勞動爭議。
  • 離職員工被要求公攤公司開支律師:屬違法剋扣工資
    近日,從公司離職的張小慧(化名)被告知需要繳納2000元的房租、水電等公攤費用。對此,該公司人事主管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公攤費「應該是都收吧」。她每天在公司裡給潛在客戶打電話,每月工資底薪2000元,根據貸款收取的佣金計算提成,提成為佣金的15%。張小慧稱,剛入職時籤了兩份合同,但公司沒有將其中一份交給她。  6月底,張小慧由於個人原因離職。7月16日,公司給她發了6月份的工資1300餘元,張小慧覺得這個數額有問題,便詢問了公司財務,卻被告知她入職第三個月開始計公攤,需要交2000元的公攤,目前還欠公司公攤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