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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備案對第三人的對抗效力
就在法院即將對A房進行拍賣時,案外人丙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乙、丙籤訂的租賃合同,該合同載明:2003年12月11日,乙以650元/月(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將其名下的A房出租給丙,租賃期為18年,即從2003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4日,並於籤訂合同的當日預交了十年的租金7.8萬元。 該租賃合同的出現,對該案的執行,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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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怎樣才算具有法律效力?租房合同書?
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家具電器、層次布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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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房屋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對於 房屋租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相關糾紛予以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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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物權優先效力之例外
於是物權的優先效力也就出現越來越多的例外情況,這些情況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先設立的承租人的租賃權優先於租賃物受讓人的所有權,這是由於租賃物被法律賦予了物權的對抗效力(即所謂的「租賃物的物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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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79:融資租賃,租賃物毀損,合同解除前,租金仍要照付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幹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出租人對租賃物持有所有權,因此,當出租人因為某種法律原因被追償債務時,法院的強制執行會涉及到租賃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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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章實質性修訂立法解讀 | 學習民法典之75
正確認識虛構租賃物之「融資租賃合同」,應從法律關係定性、法律關係效力、擔保效力、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四個角度進行分析。第一,法律關係定性是指法院通過查明合同主要條款、履行情況、交易背景等案件事實,依法歸納案涉法律關係性質的司法裁判方法。虛構租賃物,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應定性為借款合同,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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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合同能讓手中的財產所有權發生變動嗎?物權究竟是如何變動的
三、法律規定導致物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但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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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賣房,邦尼真的能被直接趕出來嗎?
今天咱們就來聊聊——房東賣房在租期內的房客會被趕走嗎?買賣不破租賃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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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房屋租賃合同法律效力是什麼規定有哪些?
現在人們會選擇租房子暫時性的度過一段時期的生活,租房子要籤訂房屋租賃合同,如果不籤訂房屋租賃合同就不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後期引起了糾紛就不容易解決。房屋租賃合同要看正規的合同才行,那麼,正規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啥?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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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種情形房屋租賃合同無效|附正規合同範本
第222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9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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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房屋出賣人的合同義務及責任
提要: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買受人應當根據租賃合同內容以及承租人的相關情況,自主判斷和決定是否與出賣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對承租人履約能力的審查應由買受人自行完成,非出賣人之合同義務,承租人履約不能不屬於房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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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居315|律師答疑:房屋租賃期間房東賣房,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來自廈門網友投訴問題:房屋租賃期間房東賣房,租賃合同還有效嗎?北京盈科(廈門)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律師 許東分析: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因買賣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這在法理學上稱為「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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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不破租賃」規則的理解與適用|學習民法典之52
準確理解該規則,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承租人須已經佔有租賃物。租賃權性質上儘管屬於債權,但卻具有對抗所有權、抵押權等物權的效力。也就是說,儘管其性質屬於債權,但卻具有優於物權的效力。而之所以要對承租人進行如此強度的保護,主要在於保護其使用狀態的穩定,而使用的前提則是佔有,加之佔有也具有一定的公示功能,為此,不論是本條的「抵押不破租賃」規則還是《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都在《物權法》《合同法》相關條文基礎上增加規定了能夠對抗所有權或者抵押權的只能是已經轉移佔有的租賃物。換言之,如籤訂租賃合同尚未佔有租賃物的承租人,僅為一般債權人,不能對抗後設立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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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科普第六彈: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是民法上的一個重要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了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是可以的,因為這是房產所有權人對房產自由處分的一種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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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佔有與佔有改定下的所有權變動
這一解釋的合理之處在於:倘使間接佔有的存續完全基於直接佔有人的主觀意願,那麼將使佔有意思的發生與變動過於偶然,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僅有直接佔有人一度表示,從今開始不再為間接佔有人管理佔有物,尚不能滿足一個客觀行為的要求。因此,僅有直接佔有人放棄佔有的表示,例如,租賃人僅公開表示,從今日起只為自己佔有,不會向出租人歸還租賃物,而無實際的客觀行為相佐證,仍不足以終止間接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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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分則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出租人付款前,與承租人正式籤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融資租賃交易行為所包含的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是相互聯繫、相互影響的,各自雖具有獨立性,但又並不完全獨立,而是在一定意義上以對方的存在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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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不開的「房屋租賃合同」詳細解析
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時,承租人有權請求減少租金或 延長租期。 合同編第708條(原《合同法》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 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因此,出租人除按時交付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租賃房屋之外,還 需保證該房屋能夠適合於合同約定的使用、收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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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情形下 買受人概括繼受原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裁判要旨房屋租賃合同存續期間,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買受人與承租人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買受人概括繼受原出租人的權利義務。承租人對原出租人的抗辯可以對抗買受人。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的交付情況應當作為買受價款的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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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不開的「房屋租賃合同」詳細解析
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時,承租人有權請求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合同編第708條(原《合同法》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因此,出租人除按時交付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租賃房屋之外,還需保證該房屋能夠適合於合同約定的使用、收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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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同一標的物上並存著物權與債權時,不管物權與債權的成立先後,物權皆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具體而言,以特定物為給付標的物的債權成立時,該標的物上也已經有物權的存在時,物權的效力優先於債權的效力。在「一物二賣」的情況下,如果後買者已完成了物權的公示,而先買者未完成物權的公示,則後買者取得的所有權優先於先買者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