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糾紛,調解還是打官司?律師:調解解決糾紛可防止矛盾激化

2020-12-17 瀟湘晨報

廈門網訊 據海峽導報報導 5月12日上午,導報「律師來了」開通律師調解諮詢熱線,不少讀者來電諮詢,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和該所兼職律師傅振中解答了有關問題。

1問調解好還是打官司好?

陳志煌:調解是指通過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以及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調整,對糾紛各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相比到法院打官司來說,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可以減少當事人的時間、金錢成本,且又能解決實際問題,還不傷和氣,及時防止矛盾激化。

2問調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傅振中:經律師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可向調解工作室、調解中心所在地基層法院申請確認效力,若被告未依法履行調解協議的義務,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交執行申請書,執行申請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如果有利息的,應計算出到申請日的具體利息數額),以及申請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並加蓋印章或籤名。

3問哪些情況可申請調解?

林敏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調解: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4問哪些糾紛適合調解?

陳志煌: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中,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能即結清兌現的案件;婚姻糾紛案件中,夫妻關係長期較好,因一時一事發生糾紛的案件;贍養糾紛案件中,子女長期盡贍養義務,因家庭糾紛突然中止贍養費的糾紛,經說服疏導,即可主動履行其義務的案件;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對損害事實無爭議,只對過錯責任和賠償金額意見不一致的案件;其他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明確,雙方當事人願意接受調解的民事糾紛案件。

5問達成調解如何確保履行?

陳志煌: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如果未就該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話,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如果一方不按調解協議書履行義務,另一方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調解協議書履行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協議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因此,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確認申請,賦予達成的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

6問怎麼申請律師調解?

林敏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律師調解是指律師、依法成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或者律師調解中心作為中立第三方主持調解,協助糾紛各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活動。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律師協會以及律師事務所均可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當事人對於適用調解的案件可以向上述單位申請律師調解。

7問調解期限為多少天?

黃健雄:律師調解員根據調解程序依法開展調解工作,調解期限為30日。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8問急需「救命錢」怎麼辦?

陳志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所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對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其目的是為了幫助當事人能以最經濟、最快捷的方式解決損害賠償問題。

如果當事人願意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就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達成協議,或者雖然有小的不同的要求,也願意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能夠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說服引導下達成協議的,對當事人尤其是傷者來說是非常有利的事情。另一方面,如果對方車輛有投保交強險,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範圍內先行支付部分醫藥費,以保證傷者能及時得到救助。

【來源:廈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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