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M3月29日訊:近期房地產稅再次成為媒體和學者熱議的話題,兩會上再一次明確了今年將落實制定房地產稅法。關於房地產稅立法,近十年來一直是只聞其聲,不見其人,無數的學者、評論員對它進行過批判,也有無數的政府官員表示支持收房地產稅。
這兩天有關吳曉求的言論引來了無數的目光。國人民大學副校長吳曉求表示,從理論和邏輯上,沒有找到開徵房地產稅的理由。「作為一個經濟研究者,自己一直在思考房地產稅的基礎是什麼,但目前還沒找到, 實際上房價高是因為土地值錢,那麼土地不是我的,即使上面的建築是我的,但為什麼要對我徵稅呢?」
馬上,經濟學家曹遠徵就出來表示,他不同意這一觀點。曹遠徵解釋,在中國,土地確實是國有,徵收的房地產稅在某種程度上是持有稅。他說,不能從狹義的概念去理解房地產稅,應該從財產稅的角度討論和理解房地產稅。對目前的中國人來說,最大的財產可能就是房子,需要在財富代際更替中間做一個制度安排或者相關法律來調節,以保證公平,這是房地產稅的出發點。
讓我們先撇開這個問題,來看2015年人民 日報上的一篇文章。題目是未來的房地產稅不能成為惡稅,文中有兩段話非常發人深思:
我國實行城鎮土地國有制,個人並不能對城市土地擁有所有權。目前中國房地產的所謂70年產權,也不過是租借了70年的使用權。而佔房價最大份額的土地出讓金,就是一次性 交給政府的租金。那麼,對於租來的土地,徵收地產稅,有道理嗎?
這個問題非常簡單,在中國漫長的歷史上,都是分得很清楚,從不含糊的。從秦漢到唐朝中期以前,農民向皇朝的最大義務,就是要繳納「田租」,簡稱「租」。為什麼叫作「租」而不叫稅或者賦呢?因為,從秦漢到中唐,雖然土地私人佔有也很普遍,但大部分的土地還是國家所有制。在這段歷史時期,國家實行均田制,授田制和限田制,規定一對夫婦可以從國家得到若干畝耕地,死後還得還給國家,國家還定期進行調配。這說明,農民從國家租地耕種,對土地並不擁有所有權。國家除了向農民收租,自然也不可能再向農民徵收田賦或田稅之類財產稅。到了安史之亂後,土地私人佔有已經成為普遍趨勢,國家也無力進行土地重新調整,從那時候開始基本上承認了土地的私人佔有。這種情況下,國家自然不能再向私人所有者收租,而是改為徵稅,兩稅法就是從那時候開始的。兩稅法取代了租庸調製,不僅稅制變化了,而且土地所有制性質也變化了。宋朝開始,國家放棄了土地國有制,除了一些特定的官田外,大部分土地由私人佔有,國家只向他們徵收田賦或田稅。但大地主自己並不耕種,而是由客戶耕種,地主向客戶收租,而客戶只對地主交租,並不向國家負擔田賦或田稅。這種狀況一直到中華民國結束。
另外裡面還提到開發商所交的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出讓金完全是同一種東西,已經屬於重複徵稅,如果再加上新的房地產稅將形成三重重複徵稅,到最後就有可能成為一種惡稅增加納稅人的負擔。
到此我想結論應該是清晰無誤的,吳曉求的話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說,土地國有,那麼我們相當於租客租用土地,替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稅,本來就已經屬於重複徵稅。如果將來土地私有,那麼交房地產稅沒問題,而租金性質的土地出讓金就應該取消,那麼我想房價至少可以降一半。如果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繼續收房地產稅,那麼就如吳曉求所言,應該是找不到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