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忠海
中國古代長期處於小農經濟、自然經濟條件下,重農輕商氛圍很濃,房地產市場總體上並不活躍。但是,有關房地產的稅收在中國古代卻早已有之,中間經歷了發展和定型,逐漸成為古代封建王朝稅收體系中的重要稅種之一。
西周起源
稅收是一種重要的政策工具,是國家為了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滿足社會共同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強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規範形式,伴隨著國家的起源而起源,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在上古時代的中國就已經有了稅收,《史記》記載:「自虞、夏時,貢賦備矣。」《尚書·禹貢》則記載了夏禹時代的稅收情況:「九州攸同,四隩既宅,九山刊旅,九川滌源,九澤既陂,四海會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財賦,鹹則三壤成賦。」大禹不僅能治水,還能治稅,而稅收也是治水的物質保障。
夏禹時代的稅收也稱「 夏貢」「土貢」,形式較為簡單,到西周時,由於井田制的實施,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除繼續推行「萬民之貢」「邦國之貢」外,還出現了其他形式的稅收,稱為「九賦」,包括關稅、市稅、資源開發稅、物產稅等。西周設立「廛人」,負責徵收市中各種稅收,《周禮》記載:「廛人,掌斂市絘布、緫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於泉府。」漢代學者鄭玄註:「廛布者,貨賄諸物邸舍之稅。」《周禮註疏》解釋:「又其職有廛布,謂貨賄停儲邸舍之稅,即市屋舍名之為廛,不得為市中空地。」 也就是說,「廛布」是對商人放置貨物於邸舍之中所收之稅,是屋稅與空間稅的結合,類似於後代的棧房稅。
許多學者認為,「廛布」就是中國最早的房地產稅,雖然關於它的徵收程序和標準已無法詳知,但說明中國古代房地產稅的徵收可以上溯至迄今約3000年之前。到了漢代,國家支出進一步增多,漢武帝決定徵收「算緡」,徵收對象為商人、手工業者、高利貸者和車船所有者等各類有產者,是一種財產稅,其中房產也作為資產的一種被納入徵收對象,根據房產總值按一定比例來抽取稅收。為防備有人逃稅,漢武帝還頒布「告緡令」,鼓勵百姓互相監督,揭發偷漏稅行為,將偷漏稅款額度的一半作為對告發者的獎勵。
唐宋定型
秦漢以後,與房地產有關的稅收繼續存在,如東晉的「估稅」、北魏的「店舍稅」等。東晉時朝廷規定,奴婢、牛馬、田宅等重大資產進行交易時,買賣雙方必須訂立契約,朝廷則根據契約所標示的金額抽稅,稅率一般為4%,賣家承擔3%,買家承擔1%,其中涉及房地產交易的稅收,類似於房地產交易稅。南北朝的北魏時期,朝廷推出了類似於「廛布」的稅收,《文獻通考》記載:「稅市,入者人一錢,其店舍又為五等,收稅有差。」這種「店舍稅」的徵收,不分買方或賣方,也不論是否成交,只要進入市門就得向守門的市場管理人員交納。
但總的來說,在唐朝之前有關房地產的稅收還較為零散,房地產稅往往依附於財產稅、商稅或市稅中,沒有成為單獨的稅種,這種情況在唐朝發生了改變。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年),朝廷推出了一種名為「間架稅」的新稅種,徵收對象為各類房產,當時正值安史之亂後,由於連年徵戰,朝廷財政收入日漸萎縮,而戰後重建又需要新的財力保證,那時候封建王朝還不懂發行國債,增加財政收入的辦法無外乎兩條,要麼提高現有稅種的稅率,要麼開徵新的稅種,對於前者,經過之前幾番提高,稅率已近上限,經過權衡,唐德宗採取了後一種辦法,這就是開徵「間架稅」的背景。
「間架稅」的徵收很簡單,按房屋間數及其等級確定應繳稅款:上等房屋,每年每間2000文;中等房屋,每年每間1000文;下等房屋,每年每間500文。由於稅賦沉重,很多百姓通過隱瞞的辦法逃避稅收,有的少報房屋間數,有的設法賄賂辦稅官員將自家房屋降級評定,唐德宗借鑑漢武帝的「告緡令」,讓百姓相互監督、舉報,《舊唐書》記載,凡查出少報一間房屋者,「杖六十,告者賞錢五十貫,取於其家」。「間架稅」的徵收極大地增加了百姓負擔,「人不勝其苦」,一時間「怨讟之聲,囂然滿於天下」,「間架稅」實行不到一年,唐德宗不得不廢除了這項稅令。
到了宋朝,仍繼續推出與房地產有關的稅收。宋太祖開寶二年(969年)頒布詔令:「民間典賣田宅,必須一律照契價向官府納稅。」 除了這類房地產交易稅,有人還想借鑑「間架稅」的形式開徵房地產稅,他們認為唐朝「間架稅」的失敗在於當時不具備開徵的條件,按上、中、下三等確定稅額又過於簡單,而現在百姓富裕了,如果將徵稅條款訂立得詳盡些,向百姓徵收房產稅是有基礎的。於是,宋朝政府推出了「宅稅」,也稱「屋稅」,將各類房產分成10等進行徵稅,充分考慮不同房產的地段、價值、收益等因素,分別確定其納稅比率。後來發現10等仍難以區分房產的各種情況,又「於十等內,據緊慢每等各分正、次二等」,將房產分成了20等,做到「上下輕重均平」。該稅種於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正式推行,成為一種獨立定型、長期適用於全國的房地產稅。
宋朝的稅收大致分成兩大類,一類是「民田之賦」,一類是「城郭之賦」,後者包括商稅、城市契稅、市舶稅等,房地產交易稅和房地產稅等「屋舍之稅」也屬於後一種。對於「民田之賦」,在耕地面積沒有大幅提高的情況下,徵收額度和增長速度都是有限的,而「城郭之賦」不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商業不斷繁榮,新稅種陸續推出,這一類稅收在總量中的佔比不斷提高。儘管缺乏相關的量化統計,但可以斷定的是,這一類稅收增長空間十分巨大,宋朝被稱為中國古代封建王朝中「最富的王朝」,房地產稅等「城郭之賦」的不斷推出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明清繁多
宋朝之後,與房地產有關的稅收繼續存在,如元朝的「產錢」,基本思路與宋朝的「宅稅」相同,都是按照房屋面積開徵的稅收。到明、清兩代,房地產稅的徵收對象主要針對商鋪,如明朝向城市和集鎮商人開徵的「房號稅」,就以臨街鋪面作為徵稅對象,按鋪面間數逐月徵收,遇有閏月之年,全年徵收13個月。該稅種具有營業稅、房地產稅的雙重特徵,雖然徵收標準不得而知,但萬曆十九年(1591年)巡視北城御史邵以仁奏:「夫京師之民,原無恆產,止以居房為業,衣食不足,即致變賣,有數年而一更者,有一年而再更者,甚至不能一月居者,在五城有房號之徵,在府縣有稅契之課,良亦苦矣。」從中可以看出,其稅率還是比較重的。明朝各城市設有「火甲」, 負責夜巡、防火、緝盜及官府交辦的各種雜事,為解決「火甲」的費用,從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開始,許多地方對店鋪、庫房、店舍等徵收「門攤」,按房屋價值進行徵收,也具有房地產稅的特徵。
與此同時,涉及房地產租賃的稅收也越來越多,如明朝初年推出的「塌房稅」。「塌房」是官府出資修建的商鋪和庫房,當時外地貨物進京,京中無棧房貯貨,這些貨物一般只能貯於船中或城外,十分不便,明太祖朱元璋命人「於水濱築屋」,這些房子提供給商人們使用,官府從中收取一定的「塌房稅」,類似於西周時期的「廛布」。清代後期還推行「房捐」,對所有房地產租賃當事方均統一徵收,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 年)規定:「凡租賃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課稅10%,房東、房客各負擔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鄰出租房屋的租金課稅10%。」
房地產交易方面的稅收也一直是朝廷的重要稅種之一,明、清兩代均把房地產交易納入統一管理並徵稅,相關管理制度越來越嚴格。明朝政府規定,房地產交易契約須經官府用印,稱「紅契」,否則不受法律保護,辦理「紅契」須收取一定費用,稱「工墨錢」,相當於房地產交易稅,開始按契約張數徵收,如明太祖洪武二年(1369年)規定:「凡買賣田宅頭匹赴務投稅,除正課外,每契本一紙,納工本銅錢四十文,餘外不許多取。」後來發現此項規定不合理,改為按契約標示的價值徵收,涉及房地產交易的「徵其值百之三」。
明、清時代,在打擊房地產私下交易以逃避稅收方面也越來越嚴厲。《大明律》規定,在房地產交易中不訂立契約並按律納稅者,一經查實,其交易款項的一半要充公。《大清律例》則規定,典賣田宅而不繳稅者,除將一半交易款收繳至官府外,還要對當事人處以「笞五十」的刑罰。
文章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誌2019年第7期
題圖取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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