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一起適用《民法典》新規案件宣判

2021-01-10 澎湃新聞
「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一起適用《民法典》新規案件宣判

2021-01-08 18:5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重慶江津法院 重慶江津法院

1月6日上午,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中,依照《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當事人主張,認定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並作出判決。

2020年5月,唐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楊某的小型客車及現場部分其他物品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由於雙方對於賠償損失及責任分擔均未協調一致,2020年6月,楊某將唐某及保險公司等訴至江津法院。

這起交通事故中,唐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所屬公司在某保險公司已投保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0萬元。但保單中特別約定:「事故財產損失絕對免賠額為50.2萬元」。庭審中,該保險公司主張按照該特別約定免賠。唐某及其公司對此條款均不予以認可。

法院

審理認為

保單中「絕對免賠額50.2萬元」的特別規定系格式條款,涉及免除或減輕責任,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案件審理過程中,該保險公司未提交足夠證據證明其已就該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或說明義務。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認定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責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江津法院遂依法判決該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視頻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說法

《民法典》施行以前,《合同法》相關條文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已有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也可以主張格式條款無效。當事人對其主張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而法院需對其效力進行綜合認定。

今年實施的《民法典》對格式條款做出了新規定,第四百九十六條指出,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未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的,對方即可主張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也就是說,在此種情形下,法院無需繼續審理該條款的效力及解釋等問題,亦無需當事人承擔任何舉證責任。該規定會更加有利於合同相對方行使抗辯權,節省訴訟成本,更好地維護合同關係中弱勢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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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民法典》「合同解除時間」條款,重慶首案宣判!

供稿:汪鴻鵬

攝影:吳京烝

原標題:《「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一起適用《民法典》新規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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