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買房的時候,房屋的產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因為這關係到買房房款的多少。一般的住宅用房產權為70年,商品用房產權為50年。同樣的房屋,肯定是住宅更貴一點。
開發商在建造房屋時,設計的住宅建築使用年限一般情況為50年,那麼這差距的20年怎麼辦呢?
首先要弄清楚房屋產權和設計使用年限的定義:
(1)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設計使用年限的定義是「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預定目的使用的年限」,設計使用年限不是房屋壽命。就算在設計使用年限內,也要對房屋進行日常的檢查和必要的維修(非結構構件的使用壽命一般都達不到50年)。房屋實際壽命的長短,主要與使用維護有關。無論是50年,還是100年,使用中(包括設計使用年限內和年限外)都是需要正常維護的。
從房屋的產權和設計使用年限的定義可以看出,兩者有一定的矛盾關係。
(1)「50年年限」是從結構設計安全角度來說的,「它意味著房屋在使用了50年以後,若發生結構安全問題,那開發商、設計、施工方就可以不買單。50年後如果想要繼續住,應該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鑑定,一般採取一些可靠的措施還是可以繼續住的」。
(2)設計使用年限是可以改動的,這個就需要開發商和設計院進行協商了。對於普通房屋,如果希望提高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直接按現行規範採用100年設計使用年限。對於100年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從技術上主要涉及設計過程中地震作用、荷載作用的取值增大,建造中材料性能要求提高。除在耐久性方面仍需要進行一些研究補充(目前對於非房屋建築,耐久性方面研究較多;對於100年使用年限的普通房屋,如何採用低成本的技術措施,仍需要進行一些研究),總的來說難度並不大,實際造價可能增加也不多,對於普通混凝土住宅,大概在10%-20%之間。
其實,總體來說這20年的相差沒有太大的矛盾問題,只要能夠保質保量的完成建築,建立完善房屋使用中的檢修、修繕機制,房屋的安全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