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委、辦、局,各區人民政府:
現將修訂後的《廈門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廈門市財政局
2014年4月10日
廈門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
為做好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財政應急保障工作,建立統一指揮、職責明確、反應迅速、處置有力的財政應急反應機制,進一步明確財政應急保障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福建省和廈門市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文件精神,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和我市財政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目標
建立統一領導、職責明確、反應迅速、運轉有序、處置有效的應急保障體系,為全市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提供堅實的財力保障,最大限度降低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維護社會安定穩定,有力支持我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
二、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財政應急保障。
三、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二)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加強預警監測和前瞻性研究,密切關注全市經濟社會安全。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和各項工作準備。
(三)服從領導,統一行動。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同級突發公共事件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立即啟動應急保障預案,並與各相關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協調聯動,確保各項處置工作及時、有序開展。
(四)反應及時,保障有力。建立財政應急保障快速通道。在應急保障過程中,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到快速反應,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提供強有力的財政保障。
(五)分級負責,協調配合。各級財政在同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相應成立財政部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工作指揮機構,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在同級突發公共事件領導小組(市經濟社會緊急情況領導小組)、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指揮機構(各類經濟社會緊急情況協調處理機構)的領導、組織和指揮下,按照重特大公共事件現場工作小組中財政部門工作職責,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四、組織領導和職責
市財政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資金應急保障工作組,負責市財政局財政應急保障工作。工作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領導任副組長,工作組成員包括辦公室、綜合處、公共資源監管處、法規稅政處、預算處、國庫處、行政政法處、教科文處、基本建設與債務處、農業處、社會保障處、企業處、外經金融處、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監督檢查處、監察室、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財政支付中心、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心、財政審核中心等處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突發公共事件資金應急保障工作組的主要工作職責是:統一領導、指揮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處置工作;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確定在應急處理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及分工;指揮調度應急措施,並協調有關單位予以配合;及時向上級報告事件動態及處置情況。
應急保障工作組下設三個工作小組,具體組織開展政策擬定、資金保障、監督檢查等工作。
(一)政策擬定小組
由預算處負責,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影響以及上級部門的指示,牽頭組織相關責任處室擬定財政相關政策。對於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和部門、行業和企業,在財權範圍內研究地方財政收入和支出政策的調整,並組織落實;對影響較大的突發公共事件,按照規定報批以作出政策調整等。
(二)經費保障小組
由預算處負責,牽頭組織相關責任處室籌措財政應急保障資金並安排落實;協調安排緊急物資的採購和調撥;組織落實對徵用的設備、物資和場地等進行補償的資金;向上級財政提出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資金補助申請等。
(三)監督檢查小組
由監督檢查處負責,根據上級統一安排,牽頭組織相關處室擬定對應急保障資金的檢查辦法和計劃,並對資金落實、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應急保障資金專款專用,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應急預案啟動後,財政應急保障工作組成員應立即到位,確保24小時聯繫暢通,並根據局統一部署,執行財政應急保障任務。
各區財政部門財政應急保障工作組的組成、職責,由各區根據本預案和各區實際情況設定。
五、預警監測和報告響應
(一)市區財政部門要與相關政府部門應急監測預警和指揮調度系統有效銜接,綜合分析、科學判斷監測數據和動態信息,加強應急保障措施和決策執行機制的超前研究,提高處置效率。
(二)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需要市財政提供應急保障的,區財政或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市財政報告,由市財政按規定向上級機關報告。
(三)報告統一由局辦公室承接,局辦公室接到報告後,立即按各工作小組和局內部處室職責分工,通知到相關處室負責人並報告工作組組長;相關處室接到通知後,立即按照工作小組分工和處室職能著手進行信息收集等基礎工作,對事件進行初步評估和判斷,研究提出具體建議報工作組組長;工作組組長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財政應急保障部署。
六、應急措施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全局性和局部性兩類。對造成全局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可同時採取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快速撥付等應急保障措施;對造成局部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可只採取部分財政支出政策或資金快速撥付等應急保障措施。
(一)財政收入政策
財政收入政策包括:政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財政收入的減免或緩交。
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和企業繳納稅收確有困難的,相關處室要及時研究,提出解決的政策建議。
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和企業,市財政應及時會同物價主管部門按規定研究提出臨時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或緩交政策建議。其中,收入歸屬區級的,由區政府審批;收入歸屬市或市、區共享的,由市政府審批;超過市政府審批權限的,由市政府或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轉報上級審批。
因執行稅收、政府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而減少的財政收入,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負擔。對減收影響重大的財力困難區,市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二)財政支出政策
財政支出政策包括: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個人、企業和單位,在相關責任人給予賠償,保險機構理賠後仍損失嚴重,或沒有直接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承擔賠償的情況下,政府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和支持;在一定時期內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企業可根據情況給予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對相關部門(含軍隊應地方政府請求,奉命支援地方)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可根據情況給予工作經費補助;部門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其他財政支出事項。
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支出,已在部門年度預算中專項安排或預留待分配的,應在部門年度預算中列支;部門年度預算中可以進行調劑的,在保證人員工資和必要支出外,財政部門可要求相關預算部門調整內部支出結構。部門預算調整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部門年度預算安排或調整不能滿足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支出需要時,財政部門可提出動用總預備費等方案,報同級政府審批;或根據市長、區長的指示、批示,先安排資金,事後按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突發公共事件對財政經濟影響特別嚴重、年度預算難以平衡時,財政部門可提出壓縮財政支出以及調整財政收支預算的方案草案,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支出,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支出負擔較重的區,市財政可根據情況給予必要幫助和支持。同時,市財政應及時向財政部、省財政廳反映情況,爭取支持。
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使用和監督
(一)資金的申報。發生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市財政予以資金支持的,區政府或市直相關部門可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影響程度和損失程度;已採取的主要措施、事態發展預測及控制程度;相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各區或市直相關部門已投入和計劃安排的救助資金數額;申請市財政補助金額及其它有關事項等。
(二)資金的撥付。財政部門要建立緊急撥款機制,確保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期間,對已經確定的緊急支出事項,應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撥款手續、指標下達、資金調撥工作;各區或市直相關部門獲得市財政應急保障資金後,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給有關單位,同時將具體分配使用情況向市財政局報告;個人救助資金的發放,由各級政府指定的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即時辦理。
(三)資金的使用。市財政安排的應急保障資金應保證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擠佔和挪用應急保障資金。
(四)資金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使用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做到政策落實、資金到位、專款專用、保障有力;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使用情況,應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培訓演練
工作組各成員處室、單位要加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的宣傳力度,切實落實預案各項措施和要求,加快應急隊伍建設,加強應急管理培訓,強化應急預案演練,可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工作組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九、總結評估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對應急保障政策進行清理,對保障資金進行清算,對保障效果進行評價;區財政及市直有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將本區本部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財政收支政策和資金撥付使用情況等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及時對應急響應過程和應急措施的效果等進行綜合評估,並按規定將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措施及實施情況向社會公眾公布和向上級報告。
十、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表彰獎勵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1.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過程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出色完成任務的;
2.及時準確報送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為財政應急處置贏得時間,成效顯著的;
3.其他按規定可予表彰獎勵的情形。
(二)責任追究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財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建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規定撥付預防措施資金,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
3.未按規定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後果的;
4.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5.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後工作的;
6.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7.不及時歸還徵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徵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8.對因信息溝通不及時和組織協調不到位等原因,導致突發公共事件對外報導不利而造成重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9.對已經確定的支出事項,因人為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審核撥款手續、指標下達、資金調撥工作;
10.其他危害突發公共事件處理的。
十一、附則
(一)預案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重大變動事項報市政府審查批准: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4.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5.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二)各區財政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區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或實施細則,並報市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三)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廈門市財政局關於修訂廈門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通知》(廈財辦〔2008〕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