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萬典法律講堂在房屋徵收拆遷過程中,老百姓最為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補償標準,最終能拿到多少的補償款,住上什麼樣的安置房,關係著拆遷戶日後的生活,2020年的拆遷有怎樣的標準呢?每個地方情況不同,具體金額雖然無法確定,但是有三個基本標準是不能改變的,分別是:「拆遷後生活水平不能降低」、「拆遷時房屋價格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先補償、後搬遷」,這三個拆遷標準是如何也不能降低的,接下來萬典律師詳細介紹。一、拆遷後生活水平不能降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若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之前有被徵收人打來電話,說家中本來有90多平米的房子,後來徵收方人來談,說是自願拆遷,補償後也有九十多平。於是他們就答應了,可是後來籤了協議之後才發現上面寫的只有70幾平,問了之後對方才說沒有90平了,只剩70平的了。等到實際看房的時候,發現實際面積只有60平米,莫名其妙30多平的面積就消失了,一家人如果要居住會非常擁擠。
這種情況的拆遷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徵地拆遷的基本要求是要確保被徵收人的現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是徵地拆遷工作堅持的底線。
所以,我們首先要判斷拆遷後生活水平是否有所提高,守住第一個底線。
二、補償參照市場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這裡有兩個關鍵點:
一是徵收房屋的價值,要參照周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二是這個市場價值是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的市場價。
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徵收房屋時房屋的補償價值參照的是十幾年前的補償價,這顯然是不合法的。
之前也有當事人講,說自己房屋價值的補償,還沒有自己買房子時的價格高,這嚴重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這裡要明確兩點:
1、房屋置換,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補多少;
2、貨幣補償,最低是周邊相同地段類似房地產市場價。
補償如果沒有參照周邊市場價進行補償,完全可以拒籤協議。
三、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當然,先補償,後搬遷,聽起來簡單,但在真正徵收過程中,做到這一點的徵收方卻少之又少。很多打官司的被徵收人,都是沒有領取到合理的補償款,房屋就被拆掉了。
所以這個底線我們也要牢牢堅守。
禁得住誘惑,把握住底線,接著再通過一定的談判技巧便可以拿到合理的補償。但如果徵拆過程中拆遷方態度強硬,協商不成或者使用違法暴力的拆遷手段,這時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向上級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都是非常有效的維權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