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權編:物權平等保護原則

2020-12-15 法公社

專欄《民法典(物權編)》第2章 物權平等保護原則

《民法典》第207條 【物權平等保護原則】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一、物權平等保護原則分析

民事活動中,所有民事主體地位平等,那麼物的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既物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都受到法律平等保護,他人或組織不得侵犯。

村民土地用益物權

二、物權平等保護原則案例1:對村民土地用益物權的保護

張三原系大王村5組村民,後因工作原因遷出,2019年1月又遷入大王村5組。張三在本村有120平方米宅基地一處,平時積極參加參加村集體活動。2018年大王村5組部分土地被徵收時,張三登記為大王村5組有效村民。

5組村民認為張三不具備分配土地補償款的村集體成員資格的條件,故不予分配其土地補償款10萬元。張三認為期承包的土地在本村,其近親屬也在本村,理應享受村民待遇,有權享受土地補償款10萬元。

分析:大王村5組應按人口分配本的徵地補償款,因張三本系系原大王村5組村民,後又將戶口遷回大王村5組村民,具有大王村5組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張三又沒有同時享有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故大王村5組應向張三發放徵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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