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行使偵查權的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刑罰執行-卡又的司法行政機關,在國家司法體制中因其性質、職權不同而形成有機聯繫。
《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同屬於國家司法機關。只是分工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同屬於司法機關,分別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這與西方國家不同,在大多數西方國家,司法機關僅指法院,檢察機關不是專門的司法機關,有的依附於法院,有的是行政機關或者依附於某個行政機關(如美國司法部下設檢察院)。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上下級關係不同
我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可見,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分工負責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在處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不能互相推諉,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經檢察院批准或法院決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還負責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和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被害人提起自訴案件的審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持,協調,共同完成工作任務。
——互相制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互相監督,互相約束,防止發生錯誤和及時糾正錯誤。例如,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報請檢察院批准;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對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駁回起訴;法院判決後,檢察院對有錯誤的判決可以提起抗訴,法院認為抗訴無理的可以駁回抗訴;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應當轉請檢察院或者原判法院處理。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偵查、審判和刑事執行工作實施監督。另外,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監督也是制約,如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程序、死刑覆核程序等。
(四)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執行,並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人民法院判處罪犯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罰,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人民檢察院在監獄派駐檢察員,對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有權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另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共同選任、培訓、考核人民陪審員。
來源: 中國人大網
責任編輯: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