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偵查權淺議

2020-12-18 網易新聞

李偉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是否享有偵查權,是身邊同事們偶爾會談論的一個話題,且頗有爭議。現在本人就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工作實踐,談點個人見解,和大家商榷。

關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是否享有偵查權,檢察機關內部主要存在兩種認識:一是許多人認為司法警察不享有此項權力,理由是沒有法律規定。二是有偵查權,即參與傳喚、拘傳、提押、看管,與檢察官共同完成案件的偵查工作。為何會出現以上兩種認識呢?那麼,司法警察是否享有偵查權,還要從立法和實踐中來尋找答案。

其一,《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依法參與檢察活動。其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檢察工作秩序,預防、制止妨礙檢察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檢察工作的順利進行。這裡的「檢察活動」指的是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鬥爭。可見,檢察活動不等於檢察權,當然不包括偵查權。顯然,司法警察就無偵查權,不能參與偵查工作。

其二,關於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編寫的「檢察機關執法規範培訓教程」一書是這樣界定的:職務犯罪偵查,是指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所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取強制性措施的刑事訴訟活動。這裡的專門調查工作主要是指訊問,詢問,搜查,勘驗,檢查,辨認,鑑定,調取和扣押物證、書證及視聽資料,查詢或凍結存款匯款等活動;這裡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以及追逃、追捕、國內外通緝等強制性措施。那麼,司法警察的工作職責是否與偵查工作有關聯呢?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第七條第(二)、(三)、(四)項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執行傳喚、拘傳;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參與搜查。由此可見,司法警察有履行偵查工作的職責,當然也就享有了偵查權。同時,《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第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其三,從人民警察的職業性質和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綜合考慮,個人認為: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應具備行使偵查權的主體資格。為了分工明確,做好各項檢察工作,檢察機關對內部人員進行了分類,並從職責上加以分工,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分別行使案件偵查時的謀劃權和執行權,兩者職責互有側重,共同完成案件的偵破工作。當然司法警察的工作職責應通過立法 (法規)形式更加科學、合理設置,不應過多、過雜,應體現警察的本質屬性。實踐中,在偵辦一個具體案件時,檢察官應將其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布局和突破上,而司法警察應將其主要精力放在辦案是否安全以及協助檢察官調查取證等方面,探索檢察機關內部的 「檢警一體化」運作機制,相互協作、相互監督,實現工作效益的最大化。

總之,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是否享有偵查權,現行法律法規已經作了規定,但尚不夠嚴謹規範,仍需加以完善。

(作者單位:來安縣人民檢察院)

作者:作者單位:來安縣人民檢察院

本文來源:中安在線-安徽法制報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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