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檢察機關的組織體系與職權範圍

2020-12-16 檢察日報

    越南民主共和國檢察制度深受前蘇聯檢察制度的影響,具體表現在檢察機關與法院和政府具有平行的法律地位、檢察機關享有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內部實行高度統一的垂直領導等。

    檢察系統實行垂直領導體制

    在越南,調整檢察職權和制度的法律主要包括《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9年12月31日,越南第一屆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對國會、政府會議、法院和檢察機關的組織等內容作出了規定。1992年,越南現行《憲法》規定檢察系統內部實行垂直領導體制,並規定檢察機關承擔兩項職能:一是監督國家機構和公民守法的職能,此即一般監督職能;二是公訴權和司法監督權。國會只監督檢察機關履行職權後的結果,對於履行職權的過程並不幹涉,檢察系統的最高權力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行使。 

    2001年12月,越南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次提出建立法治國家的要求,對1992年《憲法》所規定的國會、總理、檢察機關的職權等內容均作了相應修改。該修正案第137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公訴權,監督司法活動,保證法律得到嚴格、一致的遵守。」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和軍事檢察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公訴權和監督司法活動。2002年,越共中央提出「今後一段時期加強司法職能建設」的司法改革要求。2005年,越共中央發布了第49—NQ/TW司法改革戰略決議,對一些重大司法體制問題提出了突破性的改革舉措。在此次司法改革過程中,檢察機關原來承擔的基本職能維持不變,即還是負責起訴和監督司法活動,但檢察機關的組織體系有必要根據新的法院組織結構進行調整。根據現有的改革方案,越南將由「依行政區域劃分設立法院」改為「依審判權限劃分設立法院」,為了與法院的此項改革配套,檢察機關需要依此設立對應級別的機構。

    檢察機關的組織體系 

    越南《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系統包括三級檢察院和各級軍事檢察院。三級檢察院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省、中央直轄市檢察院;省轄市、郡、縣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在軍隊內組織,包括中央軍事檢察院、軍區和同級軍事檢察院、省和地區軍事檢察院。檢察部門的活動經費由政府預算,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之後呈報國會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組織機構包括:檢察委員會,各局、司、院、辦公廳和培養檢察幹部的院校、中央軍事檢察院。省、中央直轄市檢察院的組織機構包括:檢察委員會、各處、辦公室。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中央直轄市檢察院人員組成均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若干名)、檢察員、調查員。縣、郡、省轄市的檢察院工作機構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干組成,根據檢察長的分工負責某項工作。中央軍事檢察院在機構上屬於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負責指導各級軍事檢察院的活動,對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軍事檢察院工作的軍人、國防工人和職員,其權利和義務等按軍隊制度的規定執行。各軍事檢察院的組織和活動由國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根據越南《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國會閉會期間,向國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家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檢察院檢察長對於本地遵守法律的情況向人民議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回答人民議會代表提出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國會根據國家主席的建議選舉、免職或罷免,其任職期間與國會的任職期間相同。檢察院由檢察長領導。下級檢察院檢察長接受上級檢察院檢察長的領導。各地方檢察院檢察長、各級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接受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領導。地方檢察院,中央軍事檢察院副檢察長,軍區和同級軍事檢察院,省和地區軍事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設置的規定,須報國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檢察系統的總編制也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確定,但須報國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各級檢察院選擇檢察員和調查員的具體標準、規章、檢察部門的工資制度、級別、證件、服裝等均由國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省和中央直轄市檢察院、中央軍事檢察院、軍區和相當於軍區的軍事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照法律規定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 

    檢察機關的職權 

    偵查權。越南檢察機關在執法、守法、司法的監督過程中,發現有嚴重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為,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緊緊圍繞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展開,涉及的案件範圍廣,具有靈活性。另外,在偵查機關進行偵查活動時,檢察機關可以提出偵查要求,指導偵查活動,如果認為有必要,檢察機關可以依法直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等。由此可見,越南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偵查權限並不以案件性質為劃分,而是以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為主線,只要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檢察機關即有權履行偵查職責,且檢察機關有權指導偵查,在偵查過程中行使部分偵查手段。此外,越南檢察機關也負責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偵辦和查處。 

    公訴權。越南檢察機關在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過程中,始終起主導作用。越南的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有權決定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在法庭審理中,如果案情發生變化,檢察機關有權撤回公訴。在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即享有對犯罪行為是否立案的權力,也即其有權決定是否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如檢察機關發現有犯罪的事實跡象而偵查機關沒有立案的,有權要求偵查機關立案;如果有依據確定偵查機關已經立案的罪名與實際情況不符,則有權要求偵查機關予以變更;如果有證據確定偵查機關錯誤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的,則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對立案決定予以改正。檢察機關在偵查機關立案過程中即開始履行公訴權,這一職權的行使使檢察機關具有了啟動、控制和指導偵查活動的權力。除此之外,越南檢察機關對特定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也有起訴權。 

    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在刑事司法領域享有的法律監督權包括立案監督權、偵查監督權、審判監督權和執行監督權。 

    在越南,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決定是否立案,偵查機關對刑事案件的立案決定,都要經過檢察機關的審查批准,沒有經檢察機關的批准不得立案。 

    越南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進行全方位監督。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中採取的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行為都有所控制,偵查機關在決定進行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時,都必須事先報告同級檢察院;偵查機關要採取臨時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行為時,必須經過檢察院的批准;偵查機關決定中止偵查或終止偵查的,要報告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作出最後決定。檢察機關可隨時檢察偵查機關遵守法律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偵查活動按法律規定進行。越南檢察機關對刑事審判的監督,主要是針對判決結果進行,如果認為判決結果可能有錯,有權提出抗訴。檢察機關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發現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可提出抗訴,要求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判決或裁定的執行決定必須送達執行地的同級檢察院,以便監督執行。檢察機關對執行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行監督。 

    對刑罰執行的監督,主要是通過行使建議權或提出意見的方式來進行,如根據檢察機關的建議和請求,法院可決定對屬於非危險分子的罪犯暫停執行刑罰。法院在討論對罪犯的減刑、免刑或撤銷判決的過程中,需把案件材料移交給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法院作出最後決定。 

    此外,越南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分別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審理過程中遵守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越南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監督,法律規定得比較全面,而且注重保護未成年人、身心有缺陷的人的合法權益。當未成年人或身心有缺陷的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沒有人提起訴訟時,檢察機關可以代為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如果民事判決、行政判決的結果出現錯誤,檢察機關有權提出抗訴。對其他案件,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有權在任何階段參加訴訟。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裁定,有權提出抗訴。對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如果認為有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情況或判決、裁定中的結論與案件的客觀事實不符,或適用法律有嚴重錯誤,檢察機關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要求法院重新審理。如果發現在審理時當事人有無法知道的重要情節,或者有事實證明鑑定結論與事實不符、翻譯有錯誤、證據有假以及審判員、陪審員、檢察員故意篡改案件材料,檢察機關有權提起再審程序,要求法院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抗議、建議權。該項職權最初明確規定於越南1992年制定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該法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自己的職能時,有權抗議、建議和提出要求並對自己所作出的決定負法律責任,當所作出的上述決定違反法律時,對作出違法決定的人將其性質和錯誤情節分別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人民檢察院所作出的抗訴、建議和要求,各有關機關、組織、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第10條規定:「當檢察結論認定有違法事實存在時,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該國家機關、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同級或下級武裝部隊和駐紮在地方的所屬基層部隊提出抗議,並要求其停止施行違法行為,修改或廢止違反法律的文件,排除引起違反法律行為發生的原因,並要求違反法律者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如構成犯罪時,人民檢察院將進行刑事起訴,也可依法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依法採取措施以保障收回因犯罪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檢察機關在檢察遵守法律情況時,可向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建議,採取各種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後因《憲法》修改,檢察機關雖不再具備一般監督職能,但檢察機關建議權的行使得到保留。如,檢察機關在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等實施監督時,如發現產生某些犯罪行為的原因是由於一些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則其有權建議相關機關和組織採取措施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以預防犯罪發生。由此可見,檢察機關建議權的行使仍圍繞著其法律監督職能的履行來實施。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相關焦點

  • 法學匯|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功能與作用
    在這個監督體系中,法律監督不僅具有特定的監督範圍,而且具有特有的手段和方式,這種手段和方式是法律專門賦予檢察機關的、區別於其他監督的根本標誌。正是由於這些特有的手段和方式,法律監督具有其他監督所無法替代的功能。三是法律監督在依法治國中擔負的使命沒有變。
  • 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理念、原則與職能
    (四)法律監督必須堅持有限性  在整個國家監督體系中,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僅僅是一個方面。就對違法行為監督而言,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的監督限定在執法、司法機關在訴訟中發生的違法情形,而對社會生活中的一般違法,不是由檢察機關監督,而是由行政執法機關包括一些社會組織來進行。
  • 孫謙: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理念、原則與職能
    (四)法律監督必須堅持有限性在整個國家監督體系中,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僅僅是一個方面。就對違法行為監督而言,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的監督限定在執法、司法機關在訴訟中發生的違法情形,而對社會生活中的一般違法,不是由檢察機關監督,而是由行政執法機關包括一些社會組織來進行。比如市場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比如婦聯、工會、共青團組織,它們對相關法律的實施也都有監督權。
  •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研究
    同時,還規定了檢察機關行使的五項主要職權。以上規定從根本上確立了我國檢察機關在以行政權和司法權為主體構建的權力體系中具有的獨立地位,對行政機關具有憲法意義上的監督制約職能。 依據該制度,檢察機關可以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進行制約和監督,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司法上的審查,通過檢察建議或者訴訟具體實現監督制約作用。
  • 鄭州市檢察機關舉辦檢察改革知識講座 掀起學習組織法、刑事訴訟法...
    講座主要針對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涉及檢察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理論問題,鄧主任分別從「修法的過程、修改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三個方向,涉及組織法修改的基本原則、組織形式、保障機制(1、檢察工作新增的四項原則
  • 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不容置疑
    首先,對於主張取消檢察機關、將其歸入行政機關的觀點,會直接動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體系,使國家權力格局由人大領導下的「一府兩院」變為「一府一院」,導致國家權力結構的畸形,引發權力的錯位、膨脹和監督的乏力。事實上,以美國為代表的檢察機關隸屬於行政機關的做法是特定條件的產物,本身就是一種創新;而且在聯邦與州分權體制下,各州的檢察制度並不一致。
  • 行政公益訴訟為何由檢察機關提起(熱點辨析)
    這是我國首起由檢察機關直接作為原告向環保部門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行政訴訟是國家基本訴訟制度,俗稱「民告官」,是行政相對人為尋求司法救濟,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由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以此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實現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訴訟主體適格是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應該是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行政相對人。
  • 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推進檢察機關法律監督
    全面推行行政公益訴訟訴前圓桌會議機制,探索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效銜接機制,完善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推動公益訴訟工作深入開展。」加強生態檢察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
  • 【漲知識】監察法釋義④: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以及與其他機關...
    第一款規定的是監察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監察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依法」是前提。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循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進行活動,既不能濫用或者超越職權,違反規定的程序,也不能不擔當、不作為,更不允許利用職權徇私枉法,放縱職務違法犯罪行為。
  • 試論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目前,我國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品種單一,適用範圍狹窄,其在刑事訴訟中的功效還遠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擴大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我國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存在比較廣闊的發展空間。在完善我國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制度時,應該樹立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確立檢察自由裁量權的法律人格、理順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自由裁量權與檢察一體化的關係。
  • 俄羅斯檢察機關對執行權力機關有監督權
    此外,它還包括俄羅斯聯邦副總檢察長,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的顧問和助理,其他各級副檢察長和相應級別檢察長的高級助理、助理和負責特別委託的助理,以及各級檢察院內各局、處的高級檢察官和檢察官、高級刑事檢察官和刑事檢察官(《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法》第54條的立法解釋)。檢察監督的對象,是指檢察長的活動所調整社會關係的範圍。檢察長的活動旨在調整與執行法律規定相關的社會關係。
  • 法律解讀|檢察機關先行拘留監察留置對象的解讀與反思
    我認為,刑事訴訟法並無規定檢察機關需要對監察委移送的案件刑事立案,這並非立法漏洞,從二部法律的體系來看,監察法充分吸收了刑事訴訟法的精神,監察委立案調查本質上也符合刑事立案的條件和要求,只是主體和稱謂不同。
  •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道、理、勢
    因此,不應指定某一領域的代表機關來保護,而應由相對中立的機關來行使保護職責。社會公共利益則時常會表現出分散性特性。集體性或同類性的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以由社會組織或公民提起訴訟。而分散性的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因影響範圍廣、受損害人數眾多,很難找到利益代表者。而且因不願被搭便車等原因,個人或組織無能力亦無動力提起公益訴訟。
  • 回顧及展望我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
    將偵查權和偵查監督權區別開來,設立了專門的偵查機構,當時檢察機關負責偵查的主要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從事犯罪活動的案件。  因此,1997年1月1 日起,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管轄範圍大大收縮,偷稅、抗稅案;假冒商標案;重大責任事故案;誣告陷害案;破壞選舉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案;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案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重婚案以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的法人犯罪案件等不再屬檢察機關管轄,現行《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自己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案件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 大檢察官說|敬大力:以專業體系建設為抓手提升檢察隊伍專業能力
    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與其他專門機關地位平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法律監督職能要全面依法履行到位,實現雙贏多贏共贏,首先「打鐵還須自身硬」。過去,由於檢察專業體系發展不均衡,檢察隊伍整體專業能力存在較為明顯的短板,影響了檢察工作整體效能發揮和法律監督工作質效。
  • 14家單位集思廣益助力檢察機關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
    《方案》就檢察機關內部聯動以及與相關部門溝通協作機制進行了補充完善,提出要建立共同磋商、案件線索移送、行政執法與公益訴訟檢察銜接、軍地檢察協作、工作信息互通等工作機制,加強檢察機關與各協辦單位的聯繫和配合,在省委領導下,形成共同推進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工作合力
  • 俄羅斯聯邦軍事檢察制度自成一體
    其後在近300年的歷史發展中,俄羅斯軍事檢察制度經歷了俄羅斯不同時期執政權力更迭、社會經濟體制改革、思想意識形態變化,尤其是近現代的十月革命、蘇維埃政權建立、蘇聯解體與俄羅斯聯邦成立等社會變革之後,在宗旨任務、組織系統、管轄範圍、職權劃分等方面不斷發展變化。2015年7月13日,俄羅斯聯邦立法委員會對現行《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法》作了第36次修訂。
  • 白瑜:檢察機關派駐公安機關檢察室制度探究
    《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此外,《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五條都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檢察機關正是依據以上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獨立行使檢察權。
  • 檢察機關恢復重建40年的40個首次|最高檢首提檢察監督體系和檢察...
    A、最高檢首次提出檢察監督體系事件名稱:最高檢首次提出檢察監督體系概念地點:北京時間:2016年7月20日事件概況:2016年7月20日,第十四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最高檢首次提出檢察監督體系的概念。
  • 切實履行好新修改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
    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也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檢察機關參與刑事訴訟的靈魂。從立法變遷來看,1979年刑事訴訟法主要對法律監督的程序和措施作了規定,如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有錯誤的,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認為有錯誤的,均可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