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1號
【發布日期】2020年1月19日
【實施日期】2020年1月20日
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78號公告,決定調整對原產於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的反傾銷稅率。
2019年1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對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矽產業的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覆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覆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矽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4年第5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矽。英文名稱: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矽烷為原料採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矽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於生產晶體矽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矽、塊狀多晶矽、顆粒狀多晶矽產品。
被調查產品電學參數為:基磷電阻率<300歐姆·釐米(Ω·cm);基硼電阻率<2600歐姆·釐米(Ω·cm);碳濃度>1.0×1016(at/cm3);n型少數載流子壽命<500μs;施主雜質濃度>0.3×10-9;受主雜質濃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於太陽能級單晶矽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矽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矽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於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矽不在本次調查產品範圍之內。
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4年第5號公告和商務部2017年第78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美國的公司
1. REC太陽能級矽有限責任公司 57%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2. REC先進矽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57%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3. 赫姆洛克半導體公司 53.3%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4. 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 53.6%
(MEMC Pasadena, Inc.)
5. 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57%
6. 其他美國公司 57%
(All Others)
韓國的公司
1.OCI株式會社 4.4%
(OCI Company Ltd.)
2.韓國矽業株式會社 9.5%
(Hankook Silicon Co., Ltd.)
3.韓華化學株式會社 8.9%
(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4.SMP株式會社 88.7%
(SMP Ltd.)
5.熊津多晶矽有限公司 113.8%
(Woongjin Polysilicon Co., Ltd.)
6.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 113.8%
(KAM Corp.)
7. Innovation Silicon Co., Ltd. 113.8%
8. 其他韓國公司 88.7%
(All 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0年1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覆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覆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0年1月19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覆審裁定
2019年1月18日,應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矽產業申請,調查機關發布2019年第2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覆審裁定如下:
一、原反傾銷措施
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78號公告,決定調整對原產於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的反傾銷稅率。
二、調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年11月16日,商務部收到江蘇中能矽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洛陽中矽高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祥多晶矽有限公司和亞洲矽業(青海)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對中國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調查機關對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書的主張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了審查,認為申請人和申請書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審查結果,調查機關於2019年1月18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本次覆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19年1月18日,調查機關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調查機關隨後向美國和韓國駐華使館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非保密版本,並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及申請書中列名的外國企業。
3.公開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調查機關告知利害關係方,可以通過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本次反傾銷調查相關信息的非保密版本,並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公開了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非保密版本,並將上述申請書電子版本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
(二)登記參加調查。
在規定期限內,美國公司赫姆洛克半導體運營有限公司、REC先進矽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矽有限責任公司、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韓國公司OCI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覆審調查。
(三)發放調查問卷和收取答卷。
2019年3月6日,調查機關向本案利害關係方發放了《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並將上述調查問卷電子版本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和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公布。
在規定時間內,赫姆洛克半導體運營有限公司、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6家申請企業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提交答卷並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給予適當延期。至答卷遞交截止日,調查機關收到赫姆洛克半導體運營有限公司、REC先進矽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矽有限責任公司、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和6家申請企業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關係方評論意見。
2019年7月22日,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提交了《太陽能級多晶矽反傾銷反補貼期終覆審產業損害抗辯書》。
2019年7月30日,韓國太陽能產業協會、OCI株式會社和韓華化學株式會社提交了《韓國生產商關於多晶矽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案傾銷及產業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的意見》。
2019年9月6日,赫姆洛克半導體運營有限公司提交了《關於太陽能級多晶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期終覆審調查的無損害抗辯意見書》。
(五)會見有關利害關係方。
2019年6月25日,調查機關應約會見了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代表,聽取其對本案的意見。
2019年7月2日和10月24日,調查機關應約會見了韓華化學株式會社代表,聽取其對本案的意見。
2019年9月17日,調查機關應約會見了韓國產業部及駐華大使館代表,聽取其對本案的意見。
(六)聽證會。
2019年5月15日,OCI株式會社提交了《關於召開多晶矽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聽證會的申請書》。
2019年8月27日,調查機關發布了《關於召開對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反傾銷期終覆審案聽證會的通知》。
2019年9月10日,調查機關發布了《關於召開對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反傾銷期終覆審案聽證會的進一步通知》,向利害關係方進一步通知了聽證會的具體程序和聽證內容。
2019年9月18日,調查機關召開聽證會,就本案產業損害和公共利益相關事項聽取了各利害關係方的意見。韓國產業部及駐華大使館、美國駐華大使館、韓國和美國部分涉案公司、申請人代表、下遊用戶及相關行業組織等參加了聽證會。會後在規定時間內,有關利害關係方向調查機關提交了發言的書面材料。
(七)實地核查。
為了解國內產業狀況,核實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2019年8月28日至29日,調查機關對部分國內生產企業進行了實地核查。通過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核對了申請人提交材料中的相關信息。
(八)公開信息。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將調查過程中收到和製作的本案所有公開材料及時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各利害關係方查找、閱覽、摘抄和複印。
(九)信息披露。
根據《反傾銷條例》、《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2019年12月 27日,調查機關向本案利害關係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其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在規定時間內,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赫姆洛克半導體運營有限公司和韓華化學株式會社提交了對披露的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在裁定中予以了考慮。
三、覆審產品範圍
本次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4年第5號公告中公布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矽。英文名稱: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矽烷為原料採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矽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於生產晶體矽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矽、塊狀多晶矽、顆粒狀多晶矽產品。
被調查產品電學參數為:基磷電阻率<300歐姆·釐米(Ω·cm);基硼電阻率<2600歐姆·釐米(Ω·cm);碳濃度>1.0×1016(at/cm3);n型少數載流子壽命<500μs;施主雜質濃度>0.3×10-9;受主雜質濃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於太陽能級單晶矽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矽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矽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於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矽不在本次調查產品範圍之內。
四、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
(一)美國。
在規定時限內,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赫姆洛克半導體運營有限公司、REC太陽能級矽有限責任公司、REC先進矽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了調查問卷答卷。
1.傾銷調查情況。
調查機關在2014年第5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53.3%-57%,並採取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調查機關沒有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覆審或新出口商覆審。申請人主張,在本次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原產於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存在傾銷。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供了相關數據及證據材料。調查機關通過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數據、行業公開可獲得信息及數據等方式核實了申請人提交的信息。
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
關於正常價值,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張使用其國內銷售交易確定正常價值,但以其在傾銷調查期內未處於正常生產模式為由,沒有按調查問卷要求填報其生產成本及相關費用數據。由於上述信息是調查機關審查其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可以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必要信息,因此調查機關無法根據答卷提交的信息確定正常價值。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確定正常價值。調查機關比較分析了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後,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美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矽的結構價格可以較為準確、合理的反映該公司的正常價值,且已被調查機關核實。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根據該信息確定正常價值。關於出口價格,調查機關經審查決定接受該公司主張的出口價格及調整項目。調查機關在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將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調整至出廠水平進行比較。經調查,調查機關認定,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存在傾銷。
赫姆洛克半導體運營有限公司、REC太陽能級矽有限責任公司、REC先進矽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調查問卷要求填報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的出口銷售交易情況、國內銷售交易情況和生產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其他美國生產商、出口商沒有提交調查問卷答卷。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上述公司沒有提供認定其傾銷調查期內是否存在傾銷所需的必要信息。調查機關已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比較分析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基礎上,決定使用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數據及證據材料作為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認定上述公司在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存在傾銷。
綜上,調查機關認定,在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原產於美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矽存在傾銷。
2.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情況。
(1)產能、產量及閒置產能。
2014年至2018年,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能總體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於2016年將其產能投入運營。根據匯總美國公司答卷數據計算,2014年至2018年,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能分別為4.80萬噸、4.80萬噸、5.94萬噸、6.83萬噸和6.68萬噸;產量呈波動態勢,2014年至2018年分別為4.19萬噸、3.97萬噸、4.49萬噸、4.92萬噸和3.95萬噸;閒置產能(產能減去產量)持續增加,2014年至2018年分別為0.61萬噸、0.83萬噸、1.45萬噸、1.91萬噸和2.73萬噸,閒置產能佔其總產能的比例由12.81%上升至40.84%。
(2)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市場需求情況。
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行業統計數據顯示,美國沒有成規模的光伏電池的矽片生產企業,在矽片領域的需求接近於零。根據美國公司答卷提交數據,美國國內存在少量太陽能級多晶矽的市場需求,佔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總產能的比例約10%。上述信息顯示,美國國內市場對太陽能級多晶矽的需求有限,對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能的消化能力明顯不足,產能消化主要依賴美國以外的國際市場。
3.美國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市場競爭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數據, 2014年至2018年,中國自美國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的數量分別為2.11萬噸、1.25萬噸、0.56萬噸、0.87萬噸和0.75萬噸,佔當年中國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總數量的20.63%、11.14%、4.02%、5.49%和5.39%。根據美國公司答卷提供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商品貿易統計數據,2014年至2018年,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對中國出口數量佔其全部出口的比重分別為26.50%、29.51%、8.21%、7.70%和13.00%。這表明,在貿易救濟措施的抑制下,中國自美國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數量總體大幅減少。但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仍在繼續向中國出口,中國仍是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的重要市場。
中國是全球最大的太陽能級多晶矽消費市場,並且需求量總體呈上升趨勢。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數據,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的市場需求量分別為23.47萬噸、27.40萬噸、33.57萬噸、39.93萬噸和39.85萬噸。根據美國公司答卷提交的全球需求量數據測算,中國市場的需求量佔全球市場需求量的比例在90%左右。對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生產商而言,中國市場有很強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標市場。在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市場上,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中國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閒置產能較大,國內市場需求量有限,供過於求,對國際市場依賴程度高。而中國是全球太陽能級多晶矽第一大消費市場,是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的重要目標市場。在覆審傾銷調查期間,受貿易救濟措施影響,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對中國的出口總體大幅減少,但仍然存在傾銷,進一步表明美國出口商仍在採用這種低價定價策略來消化過剩產能。在中國市場上,太陽能級多晶矽市場競爭者較多,產品間無實質差別,價格是主要決定因素。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美國出口商很可能為消化其大量需依賴出口的產能,繼續通過傾銷定價方式向中國出口。
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韓國。
在規定時限內,OCI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提交了調查問卷答卷。
1.傾銷調查情況。
調查機關在2014年第5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2.4%-48.7%。應國內產業申請,調查機關發布2016年第71號公告,啟動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覆審調查,並在2017年第78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4.4%-113.8%。申請人主張,在本次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原產於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存在傾銷。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供了相關數據及證據材料。調查機關通過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數據、行業公開可獲得信息及數據等方式核實了申請人提交的信息。
OCI株式會社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公司關於型號劃分的主張。
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在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期內,該公司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分別銷售給關聯客戶和非關聯客戶。經審查,該公司同類產品銷售給關聯客戶和非關聯客戶的價格差異較大,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格不能夠反映國內正常貿易過程。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以排除關聯交易後的公司同類產品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以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進行了審查。
調查機關審查了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生產成本的情況。在答卷中,該公司報告了有關生產工序之間副產品生產和成本核算的相關情況。該公司稱,公司將副產品用於生產被調查產品或其他產品。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此類產品是生產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中間產品,其成本是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生產成本的一部分。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該類副產品成本。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其答卷中報告的成本核算的其他部分,可以合理反映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
調查機關對於覆審調查期內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發生的情況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在答卷的財務費用部分填報了手續費收益、雜收益、資產受贈收益、其他還帳準備金、捐款和雜損失等科目情況。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類費用與涉案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無關,決定不接受此類費用,並重新計算了同類產品在韓國國內銷售所應分攤的財務費用數據。對於該公司報告的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數據,調查機關決定予以接受。
在此基礎上,調查機關計算了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成本和費用。依據該成本,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同類產品韓國國內銷售是否低於成本進行了調查。經審查,在覆審調查期內,該公司同類產品在韓國國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國內銷售全部數量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後的同類產品在韓國國內的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覆審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在覆審調查期內,該公司直接銷售給非關聯中國用戶。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其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正常價值部分。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了信用費用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在信用費用項下填報為正值的部分。
出口價格部分。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公司主張的內陸運輸費用、國際運輸費用、國際運輸保險費、信用費用和報關代理費。其中信用費用僅接受填報為正值部分。關於該公司主張的出口退稅調整,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報告金額就是實際發生的退稅金額,且退稅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直接相關,因此不予接受。
調查機關認定,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OCI株式會社向中國的出口存在傾銷。
韓華化學株式會社未填報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的出口銷售交易情況、國內銷售交易情況和生產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其他韓國生產商、出口商沒有提交調查問卷答卷。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上述公司沒有提供認定其傾銷調查期內是否存在傾銷所需的必要信息。調查機關已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使用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數據及證據材料作為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認定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上述公司在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存在傾銷。
綜上,調查機關認定,在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原產於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矽存在傾銷。
2.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情況。
(1)產能、產量及閒置產能。
2014年至2018年,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能、產量總體呈增長趨勢。根據韓國公司答卷提交數據,2014年至2018年,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能分別為6.70萬噸、9.35萬噸、9.55萬噸、8.20萬噸和8.20萬噸;2014年至2018年產量分別為5.80萬噸、6.46萬噸、7.70萬噸、7.90萬噸和 7.10萬噸;閒置產能(產能減去產量)呈波動態勢,2014年至2018年分別為0.90萬噸、2.89萬噸、1.85萬噸、0.30萬噸和1.10萬噸,佔其總產能的比例分別為13.43%、30.91%、19.37%、3.66%和13.41%,多數時間段處於較高水平。
(2)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市場需求情況。
根據韓國公司答卷提交數據,2014年至2018年,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的需求量分別為2.24萬噸、2.32萬噸、2.32萬噸、1.12萬噸和1.12萬噸,總體呈大幅下降趨勢。同期,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可供出口的能力(產能減去國內需求量)分別為4.46萬噸、7.03萬噸、7.23萬噸、7.08萬噸和7.08萬噸,佔總產能的比重分比為66.57%、75.19%、75.71%、86.34%和86.34%,呈上升趨勢。這表明,韓國國內市場對太陽能級多晶矽的需求有限,對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能的消化能力明顯不足,產能消化主要依賴韓國以外的國際市場。
3.韓國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市場競爭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數據, 2014年至2018年,中國自韓國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的數量分別為3.57萬噸、4.84萬噸、7.01萬噸、7.08萬噸和5.55萬噸,總體大幅增長。根據韓國公司答卷提供的韓國貿易協會統計數據,韓國對中國出口數量佔其總出口量的比重分別為56.84%、70.00%、79.37%、86.24%和82.12%。這表明,中國始終是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最重要的出口市場。
中國是全球最大的太陽能級多晶矽消費市場,並且需求量總體呈上升趨勢。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數據,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的市場需求量分別為23.47萬噸、27.40萬噸、33.57萬噸、39.93萬噸和39.85萬噸。根據美國公司答卷提交的全球需求量數據測算,中國市場的需求量佔全球市場需求量的比例在90%左右。對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生產商而言,中國市場有很強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標市場。在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市場上,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中國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能、產量總體呈增長趨勢,閒置產能在多數時間段處於較高水平,國內市場需求量有限且顯著萎縮,對國際市場依賴程度高。而中國是全球太陽能級多晶矽第一大消費市場,且需求量總體呈上升趨勢,是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的重要目標市場。在覆審傾銷調查期間,中國始終是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的第一大市場,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對中國的出口仍然存在傾銷,進一步表明韓國出口商仍在採用這種低價定價策略來消化其主要產能。在中國市場上,太陽能級多晶矽市場競爭者較多,產品間無實質差別,價格是主要決定因素。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韓國出口商很可能為消化其大量需依賴出口的產能,繼續通過傾銷定價方式湧入中國市場。
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三)調查結論。
綜上,調查機關認定,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中國同類產品和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業
(一)中國同類產品認定。
調查機關在2019年第2號公告規定,本次期終覆審被調查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4年第5號公告中規定的產品範圍一致。
調查機關在2014年第5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與中國企業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矽是同類產品。
申請人主張,在本次覆審調查期內,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與中國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矽在物理特徵及化學性能、原材料、生產設備和工藝、產品用途、包裝方式、銷售渠道及客戶群體等方面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與中國企業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矽是同類產品。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見。因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調查機關認定,被調查產品與中國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矽是同類產品。
(二)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業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業是指中國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佔中國同類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
本案中,6家國內申請企業提交了中國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調查機關對上述公司的產量進行了審查與核實,上述公司產量佔中國總產量比例超過5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調查機關認定上述公司構成了本次反傾銷期終覆審調查的中國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矽產業,其數據可以代表中國國內產業情況。調查過程中,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見。
六、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
(一)國內產業狀況。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調查機關對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矽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調查。
1.表觀消費量。
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的國內市場需求呈增長趨勢。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需求量分別為23.47萬噸、27.40萬噸、33.57萬噸、39.30萬噸和39.67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16.73%,2016年比2015年增長22.54%,2017年比2016年增長17.08%,2018年比2017年增長0.93%。
2.產能。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產能呈增長趨勢。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產能分別為11.01萬噸、14.74萬噸、16.10萬噸、17.91萬噸和18.42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33.84%,2016年比2015年增長9.21%,2017年比2016年增長11.23%,2018年比2017年增長2.85%。
3.產量。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產量總體呈增長趨勢。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產量分別為10.69萬噸、13.47萬噸、14.80萬噸、17.29萬噸和16.87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26.01%,2016年比2015年增長9.92%,2017年比2016年增長16.80%,2018年比2017年下降2.43%。
4.國內銷量。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銷量總體呈增長趨勢。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銷量分別為10.33萬噸、13.27萬噸、15.20萬噸、17.16萬噸和16.81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28.57%,2016年比2015年增長14.47%,2017年比2016年增長12.91%,2018年比2017年下降2.03%。
5.內銷收入。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內銷收入總體呈增長趨勢。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內銷收入分別為134.00億元、134.41億元、150.89億元、185.85億元和152.83億元。2015年比2014年增長0.31%,2016年比2015年增長12.26%,2017年比2016年增長23.17%,2018年比2017年下降17.76%。
6.內銷價格。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內銷價格總體呈波動下降趨勢。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內銷價格分別為12.98萬元/噸、10.12萬元/噸、9.93萬元/噸、10.83萬元/噸和9.09萬元/噸。2015年比2014年下降21.98%,2016年比2015年下降1.94%,2017年比2016年上升9.09%,2018年比2017年下降16.06%。
7.稅前利潤。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總體呈增長趨勢,但波動劇烈。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分別為6.89億元、-0.23億元、19.46億元、41.56億元和17.35億元。2015年出現虧損,2016年扭虧為盈,2017年比2016年增長113.61%,2018年比2017年下降58.25%。
8.市場份額。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市場份額基本穩定,總體略有下降。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市場份額分別為44.00%、48.47%、45.28%、43.66%和42.38%。2015年比2014年上升4.46 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下降3.19個百分點,2017年比2016年下降1.61個百分點,2018年比2017年下降1.28個百分點。
9.期末庫存。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期末庫存處於較低水平。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期末庫存分別為0.47萬噸、0.48萬噸、0.23萬噸、0.21萬噸和0.22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1.93%,2016年比2015年下降51.28%,2017年比2016年下降7.43%,2018年比2017年增長0.67%。
10.投資收益率。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投資收益率總體略有上升,但波動劇烈。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投資收益率分別為1.45%、-0.05%、3.97%、8.27%和3.02%。2015年比2014年下降1.49 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上升4.02個百分點,2017年比2016年上升4.29個百分點,2018年比2017年下降5.24個百分點。
11.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總體呈下降趨勢,且波動劇烈。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分別為51.66億元、8.59億元、21.78億元、35.59億元和44.86億元。2015年比2014年下降83.36%,2016年比2015年增長153.39%,2017年比2016年增長63.45%,2018年比2017年增長26.03%。
12.就業人數。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就業人數基本穩定。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就業人數分別為7,961人、7,744人、7,880人、7,845人和7,904人。2015年比2014年下降2.73%,2016年比2015年增長1.76%,2017年比2016年下降0.44%,2018年比2017年增長0.75%。
13.開工率。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開工率呈波動下降趨勢。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開工率分別為97.04%、91.36%、91.95%、96.56%和91.60%。2015年比2014年下降5.68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上升0.59個百分點,2017年比2016年上升4.60個百分點,2018年比2017年下降4.95個百分點。
14.勞動生產率。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勞動生產率總體呈大幅上升趨勢。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勞動生產率分別為13.43噸/人、17.39噸/人、18.79噸/人、22.04噸/人和21.35噸/人。2015年比2014年增長29.54%,2016年比2015年增長8.02%,2017年比2016年增長17.32%,2018年比2017年下降3.16%。
15.人均工資。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人均工資總體呈上升趨勢。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人均工資分別為7,097元/人/月、7,285元/人/月、7,228元/人/月、8,198元/人/月和8,802元/人/月。2015年比2014年增長2.65%,2016年比2015年下降0.78%,2017年比2016年增長13.42%,2018年比2017年增長7.36%。
16.投融資能力。
損害調查期內,沒有證據顯示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投融資能力受到被調查進口的不利影響。
調查機關對國內產業有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調查。相關證據表明,反傾銷措施實施以來,國內產業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復和發展,得益於2015-2017年國內市場需求的強勁增長,國內產業產能、產量、國內銷量、銷售收入等指標總體呈增長趨勢,期末庫存也處於較低水平。但與此同時,國內產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仍不穩定。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內銷價格總體大幅下降,市場份額有所下降,稅前利潤和現金淨流量指標波動劇烈,投資收益率波動劇烈且總體處於較低水平,前期投資難以及時收回成本。在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產量、銷量、開工率、利潤等各項指標均出現下降,內銷價格明顯下滑,稅前利潤大幅減少,多數企業處於虧損邊緣。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處於較為脆弱的狀態,抗風險能力較弱,容易受到進口產品等相關因素的衝擊和影響。
(二)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可能影響。
調查機關在商務部2014年第5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之間,以及其與中國國內產業生產的同類產品之間競爭條件基本相同。在本次覆審調查中,未有證據顯示上述競爭條件發生了顯著變化。因此,調查機關在評估美國和韓國的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和進口價格時將美國和韓國合併進行考慮。
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在評論意見中主張,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被調查產品在進口數量和變化趨勢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此外,兩者的貿易方式在2017年和2018年也存在很大不同,原產於韓國的被調查產品主要通過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原產於美國的被調查產品主要通過其他貿易方式進口。因此,該公司認為兩者在中國市場的競爭條件完全不同。赫姆洛克半導體運營有限公司也提出類似主張,其依據還包括原產於美國的被調查產品價格高於國內同類產品和原產於韓國的被調查產品價格。
關於進口數量、變化趨勢和價格的差異,調查機關認為,第一,上述差異是市場競爭中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結果,而不是競爭條件本身,不屬於調查機關需要考察的競爭條件的範疇。第二,本次覆審調查要考量的是在終止措施的情況下,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可能的影響,與損害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之間存在的上述差異沒有必然聯繫。
關於貿易方式的差異,調查機關認為,通過不同貿易方式進口的被調查產品和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都在國內的同一個多晶矽市場上銷售,彼此之間相互競爭,貿易方式的差異並沒有改變被調查產品之間,以及被調查產品和國內產業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綜上,調查機關認為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張不能成立。
1.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數據顯示,2014年至2018年,中國進口的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被調查產品合計數量分別為 5.68萬噸、6.09萬噸、7.57萬噸、7.95萬噸和6.30萬噸,佔據中國市場份額分別為24.21%、22.23%、22.56%、20.24%和15.88%。這表明儘管實施了反傾銷措施,美國和韓國生產商、出口商仍在向中國大量出口被調查產品,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市場份額在損害調查期的多數時間段較為穩定,僅在損害調查期末出現下降,但始終佔據著一定的中國國內市場份額。
2014年至2018年,美國和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合計的閒置產能分別為1.51萬噸、3.72萬噸、3.30萬噸、2.21萬噸和3.83萬噸,總體呈增長趨勢且增長幅度較大,2018年比2014年增長2.32萬噸,增幅為152.73%。兩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合計的閒置產能佔同期中國需求量的比例分別為6.45%、13.58%、9.84%、5.62%和9.65%,年均比例為9.03%。
2014年至2018年,美國和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需依賴出口的合計產能分別為9.79萬噸、10.47萬噸、13.72萬噸、13.27萬噸和9.51萬噸,佔兩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總產能的比例分別為85.15%、74.00%、88.58%、88.32%和63.94%。同期,美國和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對中國出口數量佔其全部出口數量的比例分別為43.58%、56.51%、50.42%、46.94%和52.69%,始終處於較高水平。
調查結果表明,美國和韓國的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矽需求持續下降,具有較大的閒置產能,同時通過出口消化的產能比例高,嚴重依賴國際市場,上述情況使得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矽具有很強的擴大出口能力。中國是全球最大的太陽能級多晶矽消費市場,也是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被調查產品的主要出口目標市場,中國市場對美國和韓國的生產商、出口商具有強大的吸引力。即使有反傾銷措施的實施,美國和韓國的生產商、出口商仍在以傾銷方式向中國市場大量出口被調查產品。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被調查產品對中國的出口數量可能大量增加。
2.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同類產品價格可能造成的影響。
調查機關在2014年第5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產生了壓低作用。
在本次覆審中,申請人主張,被調查產品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在物理和化學特性、生產工藝流程、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消費評價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競爭關係。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市場競爭充分,價格是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被調查產品價格可能對中國同類產品價格產生明顯的不利影響。
在本次覆審損害調查期內,即使有反傾銷措施的實施,美國和韓國的生產商、出口商仍在用傾銷方式向中國市場出口被調查產品,並佔據了顯著的市場份額,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矽對中國的出口數量總體仍呈增長趨勢。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矽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 2014年至2018年,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加權平均價格分別為2.00萬美元/噸、1.68萬美元/噸、1.61萬美元/噸、1.57萬美元/噸和1.39萬美元/噸,2015年比2014年下降16.10%,2016年比2015年下降4.33%,2017年比2016年下降2.53%,2018年比2017年下降11.59%。損害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加權平均價格持續下跌,累積下降30.83%。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內銷價格分別為12.98萬元/噸、10.12萬元/噸、9.93萬元/噸、10.83萬元/噸和9.09萬元/噸。2015年比2014年下降21.98%,2016年比2015年下降1.94%,2017年比2016年增長9.09%,2018年比2017年下降16.06%。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內銷價格總體上也呈波動下降趨勢,期末較期初下降29.97%。
損害調查期內,除個別年度外,被調查產品價格與中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變化趨勢基本相同,均呈下降趨勢,被調查產品價格總體下降30.83%,中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總體下降29.97%。
調查機關認為,現有證據表明,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同類產品之間在產品質量、應用領域、客戶群體、銷售渠道、銷售範圍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國市場上存在直接競爭關係。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基本相同,可以互相替代,價格是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原反傾銷調查中已經認定,被調查產品進口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產生價格影響。損害調查期內,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在國內市場上直接競爭。進口價格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變化趨勢大體一致,兩者之間價格關聯性強。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價格呈下降趨勢,存在傾銷行為。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美國和韓國的生產商、出口商為消化其過剩產能,搶佔中國市場份額,可能繼續或再度採用傾銷手段向中國大量出口被調查產品,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市場的售價可能進一步降低,並可能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造成明顯不利影響。受此影響,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數量和銷售收入可能出現下降,損害調查期內一直處於不穩定狀態的盈利水平可能進一步下降,甚至可能再度出現虧損以及財務狀況的惡化。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被調查產品可能會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明顯的不利影響,國內產業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三)利害關係方評論。
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和赫姆洛克半導體運營有限公司在評論意見中的主張包括:第一,關於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原產於美國的被調查產品向中國出口的價格遵循國際市場價格,美國生產商不存在對中國低價傾銷進而損害中國國內產業的意圖;第二,關於國內產業狀況,國內產業經濟指標表現良好,不存在持續損害;第三,關於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可能影響,原產於美國的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和市場份額始終處於較低水平,進口價格始終高於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下降是成本下降的結果,原產於美國的被調查產品進口在損害調查期內並沒有給國內產業造成任何損害。美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的出口已轉移至其他市場,部分生產設施已關閉且沒有新增產能計劃,如終止措施,原產於美國的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不會顯著增加。考慮到中國多晶矽消費量的持續顯著增長,加之國內產業不斷提高的競爭力和原產於美國的被調查產品相對有限的進口數量,也不存在損害再度發生的可能性;第四,關於產品可替代性,美國的高品質產品無法被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完全替代,對原產於美國的被調查產品繼續實施措施不符合下遊利益。
韓國政府、韓國太陽能產業協會、OCI株式會社和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在評論意見及聽證會中的主張包括:第一,關於傾銷繼續或再度的可能性,原產於韓國的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下降是成本下降和市場行情變化導致的,並非由傾銷引起。進口數量的增長是旺盛市場需求的表現,未擠佔國內產業的市場份額;第二,關於國內產業狀況,國內產業生產活躍,發展狀況良好,尤其是利潤等關鍵經濟指標扭虧為盈並實現了大規模增長,損害影響已經消除,被調查產品對國內市場的影響力在逐步減小。以銷售價格為代表的經濟收益性指標於2018年下半年出現回落,是中國市場特有的"光伏新政"這一政策環境變化所致,此外原產於歐盟和臺灣地區的太陽能級多晶矽也是影響國內市場的重要因素,這些都與被調查產品無關。終止反傾銷措施後不存在損害再度發生的可能性。第三,關於原產於韓國的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韓國的多晶矽產能及產量均已進入下降通道,產能利用率已處於高位,對中國市場的依賴度已降低至期初水平,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韓國的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不會大量增加。第四,關於產品可替代性及下遊需求缺口,國內產業的產量無法滿足市場需求,特別是對生產單晶矽片的高品質產品的需求,進口產品是滿足下遊產業需求的必要補充。
申請人在評論意見及聽證會中的主張包括:關於繼續或再度的可能性,韓國公司的論述混淆了降價和傾銷這兩個概念,其他因素導致價格下降的主張不能否認傾銷的存在。部分韓國公司的投資者關係文件、業績分析報告等證據顯示,韓國公司低於成本銷售,存在明顯的傾銷;關於產品可替代性及下遊需求缺口,國內主流多晶矽企業的產品,在品質和數量上已能滿足國內單晶的需求,且國內供應量和需求量的缺口已顯著縮小。
關於傾銷繼續或再度的可能性,調查機關認為,韓國公司並未就其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調查機關也並未基於原產於韓國的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價格下降和進口數量增加認定傾銷的存在。如前所述,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矽仍然存在傾銷,中國市場始終是美國和韓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的重要出口市場,兩國的國內市場需求量有限,對國際市場依賴程度高。在中國市場上,太陽能級多晶矽市場競爭者較多,產品間無實質差別,價格是主要決定因素。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兩國出口商很可能為消化其大量需依賴出口的產能,繼續以傾銷方式對中國出口。
關於國內產業狀況,調查機關認為,對國內產業狀況的審查應包括對所有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評估,一個或多個因素均未必能夠給予決定性指導。國內產業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復和發展是正常的,這並不意味著損害完全消除,更不意味著損害不會繼續或再度發生。調查結果表明,國內產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仍不穩定,市場份額有所下降,稅前利潤和現金淨流量指標波動劇烈,投資收益率波動劇烈且總體處於較低水平,前期投資難以及時收回成本。調查機關注意到 "光伏新政"對多晶矽市場的衝擊,以及自歐盟和臺灣地區進口的太陽能級多晶矽產品數量的增加,可能影響了國內產業2018年的經濟指標,調查機關並未將該影響歸因於被調查產品的進口。但該影響使得國內產業的不穩定狀態進一步加劇,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減弱,更容易受到進口產品等相關因素的衝擊和影響。
關於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可能影響,調查機關認為,如前所述,損害調查期內,美國和韓國生產商、出口商仍在向中國大量出口被調查產品,始終佔據著一定的國內市場份額。由於美國和韓國在損害調查期內太陽能級多晶矽的產能都有較大幅度的增長,且都具有較大產能處於閒置狀態,國內需求持續下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被調查產品對中國的出口數量可能大幅增加。其次,有關利害關係方主張的成本下降、市場行情等因素造成的價格下跌以及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可能高於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事實,並不能否認在終止措施的情況下可能存在的價格影響。如前所述,被調查產品價格與中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變化趨勢基本相同,總體均呈波動下降趨勢。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美國和韓國的生產商、出口商為消化其過剩產能,搶佔中國市場份額,可能繼續或再度採用傾銷手段向中國大量出口被調查產品,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市場的售價可能進一步降低,並可能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造成明顯不利影響。
關於產品可替代性及下遊需求缺口,調查機關認為,第一,沒有證據顯示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無法替代進口產品;第二,隨著國內產業產能的擴張和釋放,國內多晶矽市場的供需缺口將進一步縮小;第三,反傾銷措施的目的不是禁止進口,被調查產品仍可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對中國出口,通過反傾銷措施維護公平貿易環境,有利於國內產業的恢復和發展,符合下遊企業的長遠利益。
瓦克多晶矽北美有限公司在對於披露的評論意見中主張,其出口的被調查產品事實上並沒有進入中國市場,要求調查機關認定其不存在傾銷。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決定不予接受。
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在對於披露的評論意見中主張,原產於韓國的被調查產品價格下降是原材料價格和市場需求變化造成的,不存在價格歧視導致的傾銷。其還要求調查機關在對上述因素進行分析並將其排除在價格影響的因素之外。調查機關認為,關於原產於韓國的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的認定和被調查產品可能的價格影響的認定均不是基於被調查產品價格下降作出的。該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
(四)調查結論。
綜上,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業受到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七、覆審裁定
根據調查結果,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矽的傾銷進口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矽產業受到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