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14號

2020-1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14號
【發布日期】2020年5月18日
【實施日期】2020年5月19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8年11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8年第8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大麥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存在傾銷,國內大麥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

被調查產品名稱:大麥。

英文名稱:Barley

主要用途:大麥是一種禾穀類作物,系禾本科、大麥屬,主要用於釀酒、飼料等生產,也可作為種子,以及直接或通過加工被消費者食用。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0031000和10039000。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伊魯卡信託73.6%

(TheIluka Trust)

2.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73.6%

(KalganNominees Pty. Ltd.)

3.JW&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73.6%

(JW& JI Mcdonald & Sons)

4.麥稈田公司73.6%

(HaycroftEnterprises)

5.其他澳大利亞公司73.6%

(All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0年5月1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澳大利亞的大麥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五、徵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覆審

對於澳大利亞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覆審。

七、期間覆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覆審。

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執行。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澳大利亞的

進口大麥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8年11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8年第8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大麥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年10月9日,中國國際商會(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大麥產業,正式向調查機關提交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材料,認為本案申請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立案調查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於2018年11月19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以下稱傾銷調查期),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以下稱損害調查期)。

澳大利亞政府、部分商會和協會提交對終裁披露的評論意見,對立案程序表示關切。調查機關認為,本案立案程序符合中國法律規定。

2.立案通知。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調查機關就收到國內大麥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一事通知了澳大利亞駐中國大使館(以下簡稱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

2018年11月19日,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在公告中列明了立案所依據的相關證據和信息,向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同日,調查機關將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及申請書中列明的澳大利亞企業。

3.公開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調查機關告知利害關係方,可以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本次反傾銷調查相關信息的非保密版本。立案當天,調查機關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公開了本案申請書的公開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並將電子版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

(二)裁決前調查。

1.登記參加調查。

在規定時間內,澳大利亞Baby Aan Pty Ltd、澳洲優質穀物公司(PREMIUM GRAIN HANDLERS PTY LTD)、GRAIN TRADE AUSTRALIA LTD、澳大利亞穀物生產商商會(Grain Producers Australia)、糧食種植者有限公司(Grain Growers Limited)、澳大利亞大麥有限公司(Barley Australia Ltd)、澳大利亞穀物出口商委員會(Australia Grain ExportersCouncil)、穀物產業市場準入論壇(GRAINS INDUSTRY MARKET ACCESS FORUM)、ADM Trading Australia Pty Ltd、Agracom Pty Ltd、AGRIGRAIN  PTY LTD、ArrowCommodities Pty Ltd、澳大利亞糧食出口有限公司(AUSTRALIAN GRAIN EXPORT PTY LTD)、澳大利亞天然食品有限公司(AUSTRALIAN NATURAL FOODSTUFF PTYLTD)、BUNGEAGRIBUSINESS AUSTRALIA PTY LTD、Cargill Australia Limited、CBH穀物有限公司(CBH Grain Pty. Ltd.)、CHS不羅本私人有限公司(CHS Broadbent Pty Ltd)、CHS澳大利亞貿易有限公司(CHS Trading Company AustraliaPty. Ltd.)、西樂穀物私人有限公司(CL COMMODITIES PTY LTD)、中糧國際澳大利亞有限公司(COFCO International AustraliaPty Ltd)、DEMETERCORMACK PTY LTD、澳大利亞翡翠糧食有限公司(Emerald Grain Australia Pty Ltd)、FLETCHER INTERNATINAL EXPORTSPTY. LTD.、GlencoreAgriculture Pty Ltd、糧食趨勢所有權有限公司(Grain Trend Pty Ltd)、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IGH Commodities Pty Ltd、 Independent Grain Handlers PtyLtd、ItochuCorporation、Lempriere Grain Pty Ltd、Louis Dreyfus Company Australia、PLUM GROVE PTY LTD、Quadra Commodities Pty Ltd、RAY INTERNATIONAL PTY LTD、榮鼎貿易澳大利亞私人有限公司(RHODIUM TRADING AUSTRALIA PTYLTD)、RIORDANGROUP PTY LTD、Riverina(Australia)Pty Ltd、 羅賓遜穀物貿易公司(Robinson Grain Trading Co PtyLtd)、S&GCotton Co., Ltd、澳大利亞標商穀物(Standard Commodities Australia Pty Ltd)、VIVCOURT商品有限公司、WA Grain Pty Ltd、Wilmar Gavilon Pty Ltd、Australian Growers Direct PtyLtd等公司作為國外生產商或貿易商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調查機關登記參加調查。萊蕪市魯中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大連興澤制麥有限公司、中糧控股貿易(香港)有限公司、中糧麥芽(大連)有限公司、中糧麥芽(呼倫貝爾)有限公司、中糧麥芽(江陰)有限公司、安徽安糧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永順泰(秦皇島)麥芽有限公司、永順泰(寶應)麥芽有限公司、寧波麥芽有限公司、永順泰(昌樂)麥芽有限公司、粵海永順泰(廣州)麥芽有限公司、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海越麥芽有限公司、鹽城海越麥芽有限公司等作為國內進口商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調查機關登記參加調查。中國國際商會作為申請人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調查機關登記參加調查。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代表澳大利亞政府登記參加調查。

2.發放和回收調查問卷。

2018年12月21日,調查機關向各利害關係方發放了《反傾銷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反傾銷國內生產者或種植者調查問卷》、《反傾銷國內進口商、貿易商或下遊用戶調查問卷》,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調查機關將本案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查閱並下載調查問卷。調查機關還通知了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並請其通知澳大利亞相關利害關係方。

在法定期限內,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中糧國際澳大利亞有限公司、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ADM Trading Australia Pty Ltd、澳大利亞穀物貿易商會(GRAIN TRADE AUSTRALIA LTD)、CBH穀物有限公司、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嘉能可農業有限公司)、Cargill Australia Limited、澳大利亞翡翠糧食有限公司、CHS Broadbent Pty Ltd、AUSTRALIAN GRAIN EXPORT PTY LTD、Agracom Pty Ltd、BUNGE AGRIBUSINESS AUSTRALIA PTYLTD、CLCOMMODITIES PTY LTD、Grain Growers Limited、Quadra Commodities Pty Ltd、Lempriere Grain Pty Ltd、Standard Commodities AustraliaPty Ltd、中國國際商會向調查機關遞交延期答卷申請並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延期14天。

澳大利亞穀物生產商商會(Grain Producers Australia)和伊滕忠澳大利亞有限公司(Itochu Australia Limited)超過法定期限後申請延期遞交答卷,且未解釋說明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延期申請的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對上述延期申請不予批准。

至答卷遞交截止日,伊魯卡信託、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麥稈田公司、CBH穀物有限公司、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ADM Trading Australia Pty Ltd、Quadra Commodities Pty Ltd、中糧國際澳大利亞有限公司、澳大利亞翡翠糧食有限公司、Cargill Australia Limited、BUNGE AGRIBUSINESS AUSTRALIA PTYLTD、西樂穀物私人有限公司、澳大利亞糧食出口有限公司、Agracom Pty Ltd、澳大利亞穀物生產商商會、CHS不羅本私人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遞交了國外生產商或出口商答卷;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代表澳大利亞政府向調查機關遞交了國外生產商或出口商答卷第七部分的相關內容;大連興澤制麥有限公司、永順泰(秦皇島)麥芽有限公司、永順泰(寶應)麥芽有限公司、寧波麥芽有限公司、永順泰(昌樂)麥芽有限公司、粵海永順泰(廣州)麥芽有限公司、中糧麥芽(大連)有限公司、中糧麥芽(呼倫貝爾)有限公司、中糧麥芽(江陰)有限公司、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向調查調查機關遞交了國內進口商、貿易商或下遊用戶答卷。中國國際商會代表國內大麥產業向調查機關遞交了國內生產者或種植者答卷。

3.接收利害關係方書面材料。

2018年12月5日,廣東粵海永順泰麥芽有限公司提交了《永順泰關於對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反傾銷調查立案評論及我司使用澳大麥的情況報告》。

2018年12月5日,中國酒業協會提交了《關於對「商務部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意見函》。

2018年12月7日,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公司提交了《關於中國商務部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的評論意見》。

2018年12月10日,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提交了《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啟動反傾銷調查澳方意見》。

2018年12月10日,CBH 穀物有限公司提交了《關於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反傾銷案評論意見》。

2019年2月11日,澳大利亞穀物貿易商會提交了《澳大利亞穀物貿易商會關於中國對原產於澳大利亞大麥之反傾銷調查的評論意見》。

2019年3月5日,申請人提交了《大麥反傾銷案申請人對相關利害關係方立案評論意見的評論意見》。

2019年3月7日,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提交了《澳大利亞外交貿易部和中國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於2019年2月13日進行磋商後澳方書面意見稿》。

4.走訪國內產業。

2018年12月11至13日,調查機關赴江蘇大麥主產區進行走訪。調查機關對農場、糧油站、麥芽生產企業、糧食貿易商、研究機構等通過走訪、座談等方式進行調查,邊詢問、邊了解、邊核實,收集相關信息及證據。

5.終裁前信息披露。

本案終裁前,調查機關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向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和有關利害關係方披露並說明了本次反傾銷調查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上述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在規定時間內,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CBH穀物有限公司,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ADM Trading Australia Pty Ltd,Grain Growers Limited,澳大利亞穀物貿易商會(Grain Trade Australia),穀物產業市場準入論壇(Grains Industry Market AccessForum),AUSTRALIANGRAIN EXPORT PTY LTD,澳洲優質穀物公司(PREMIUM GRAIN HANDLERS PTY LTD),CHS不羅本私人有限公司,澳大利亞穀物生產商商會(GPA),中國國際商會等有關利害關係方提交了對終裁披露的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在終裁中予以了考慮。

澳大利亞政府提交對終裁披露的評論意見稱,調查機關沒有向每個問卷答覆人披露結果。事實上,調查機關在披露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時,已按照利害關係方預留的聯繫方式逐一聯繫通知。調查機關向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披露了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同時將披露內容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在通知時告知利害關係方可與其聯繫查詢。調查機關已盡最大努力向其通知。

澳大利亞政府提交對終裁披露的評論意見稱,不能為補救同一情形而同時對進口商品徵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調查機關認為,同時對進口商品徵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不違反中國法律和世貿組織規則。

調查機關收到部分應訴公司提交的評論。有公司認為,調查機關沒有發布初裁剝奪了公司的初裁、評論、要求聽取意見、提出價格承諾等權利。調查機關認為,在調查中已充分保障了利害關係方的上述權利。

6.公開信息。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已將調查過程中收到和製作的本案所有公開材料及時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各利害關係方可以查找、閱覽、摘抄、複印有關公開信息。

澳大利亞政府提交對終裁披露的評論意見稱,利害關係方沒有收到關於其他利害關係方或申請人意見的提醒或通知。調查機關已經通過公開信息查閱室的方式公開信息,並在商務部網站動態更新公開信息的目錄,各利害關係方可聯繫信息查閱室查閱具體內容。

(三)延期公告。

2019年11月14日,調查機關發布2019年第49號公告,將本案調查期限延長至2020年5月19日。

二、被調查產品

調查範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

被調查產品名稱:大麥。

英文名稱:Barley

主要用途:大麥是一種禾穀類作物,系禾本科、大麥屬,主要用於釀酒、飼料等生產,也可作為種子,以及直接或通過加工被消費者食用。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0031000和10039000。

立案後,澳大利亞政府提交評論意見,認為中國不從澳大利亞進口種用大麥,將種用大麥納入申請是為擴大國內產業的定義範圍,並影響產品描述。進口被調查產品包括制麥芽大麥(即釀酒級大麥)、中等質量大麥以及飼料大麥,三種產品的質量、市場和價格等方面存在差異,申請書沒有合理確定申請調查產品的範圍。部分應訴企業提交評論意見稱,釀酒級大麥為高度專業化產品,與其他大麥存在差異,應當將釀酒級大麥排除在被調查產品範圍外。

申請人主張確定某種規格產品是否屬於被調查產品,首先應當判斷該規格產品是否符合立案公告產品描述;其次釀酒級大麥與其他大麥屬於同一類產品,不應當被排除在被調查產品範圍之外。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首先,立案公告已明確被調查產品的範圍,有關利害關係方不能僅以產品用途不同為由將種用大麥和釀酒級大麥排除在被調查產品範圍之外;其次,澳大利亞政府未能就被調查產品在質量、市場和價格等方面的差異提供證明文件;最後,經調查,釀酒級大麥與飼料大麥在物化特性、種植方法等方面基本相同,同一地塊種植的大麥可用於食用、釀酒、飼料或留作種子,沒有證據表明下遊用戶在使用時存在明顯的分界線。

澳大利亞政府提交對終裁披露的評論意見稱,進口到中國的大麥用於消費的列入中國海關稅則號1003.90.20,用於釀酒和制麥芽的列入中國海關稅則號1003.90.10。經調查,上述稅則號分類與事實不符。

綜上,調查機關在終裁中不接受澳大利亞政府的相關主張。 

三、傾銷和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審查了各應訴公司提交的答卷,以及在調查中獲得的公開出版物數據和統計數據。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的最終裁定。

伊魯卡信託(TheIluka Trust)

JW&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JW & JI McDonald & Sons)

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Kalgan Nominees Pty. Ltd.)

麥稈田公司(HaycroftEnterprises)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在問卷中要求答覆「行業和市場狀況」部分,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機關收到澳大利亞政府、協會和企業對該部分問題的答覆。調查機關審查了該部分的答卷,在本案中不進行認定。

調查機關在問卷中要求,如公司不生產被調查產品,應將問卷轉交生產商,由生產商和貿易商共同填寫答卷,且涉及的公司應獨立提交答卷。規定時間內,伊魯卡信託, 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和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與其貿易商CBH穀物有限公司共同向調查機關提交答卷;麥稈田公司與其貿易商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共同向調查機關提交答卷。

調查機關審查了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型號劃分情況。伊魯卡信託、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和麥稈田公司在答卷中均未回答關於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型號劃分的問題。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CBH穀物有限公司和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在答卷中主張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劃分為啤酒級和飼料級。澳大利亞政府在評論意見中也提出類似主張。

申請人主張,釀酒級大麥產品與其他大麥產品屬於同一類產品,二者基本物化特徵相同,種植方法基本相同,在下遊用途存在交叉使用情形,二者在價格上的差異屬於同一類產品中不同規格產品之間的合理和正常差異。

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首先,主張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劃分為啤酒級和飼料級的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均未按問卷要求說明劃分標準和方法;其次,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在答卷中稱,一般而言,大麥的類別在種植者將大麥交由散貨裝卸商時決定,這是決定大麥將作為麥芽還是飼料銷售的基礎。調查機關在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答卷中未發現其主張的啤酒級大麥和飼料級大麥在種植中是否進行區分及是否存在成本差別等方面的證據。調查機關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啤酒級大麥和飼料級大麥在生產和成本上存在差別。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型號劃分主張。

調查機關審查了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在澳大利亞國內銷售的情況。在問卷中,調查機關要求提供在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詳細交易信息。

調查機關發現,麥稈田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交澳大利亞國內銷售的情況。伊魯卡信託、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 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提交了各自在澳大利亞國內銷售的情況。其中 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的全部同類產品均銷售給貿易商,伊魯卡信託、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的部分同類產品銷售給貿易商,部分同類產品銷售給澳大利亞國內的最終用戶。與上述生產商共同提交答卷的貿易商均未按問卷要求提交其自上述生產商所採購同類產品的進一步銷售的信息。

經審查,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沒有報告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完整交易過程,即沒有將不同生產商生產的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與貿易商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銷售相對應。因此,調查機關認定,現有證據沒有證明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已在答卷中準確、完整報告了國內銷售信息。

調查機關審查了上述生產商提交的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調查機關發現,麥稈田公司在答卷中僅填報了部分表格和部分成本數據,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答卷。麥稈田公司和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均未按問卷要求提交財務報告,也未做出任何解釋。調查機關認為,麥稈田公司和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沒有按照問卷要求提交生產成本和費用信息。

伊魯卡信託和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在答卷中填報,這兩家生產商均按照其大麥種植面積所佔比例,將損益表中的成本和費用項目分攤後計算得出大麥的成本和費用。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這兩家生產商提供的損益表數據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財務年度,並非傾銷調查期內數據,答卷也未就此進行任何解釋和說明。此外,這兩家生產商也沒有按照問卷要求完整提供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明細表中的相關數據。調查機關認為,伊魯卡信託和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問卷要求提交生產成本和費用信息。

在披露終裁依據的基本事實後,調查機關收到與伊魯卡信託、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答卷的CBH穀物有限公司提交的評論。評論認為伊魯卡信託, 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和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已經按照調查問卷的要求提供了所有生產成本和費用信息。經調查,如前所述,調查機關認為上述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所有生產成本和費用信息。

因此,調查機關認定,現有證據沒有證明上述4家生產商已在答卷中準確、完整報告了生產成本和費用信息。

調查機關在《大麥反傾銷案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中已明確要求,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而準確的答卷,以便調查機關儘快對其答覆做出分析和裁定。而且,調查機關還應請求給予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長達14天的答卷延期。在此情況下,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的答卷仍然沒有提供完整、準確的同類產品國內銷售信息和生產成本與費用信息。

調查機關已盡最大能力向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提醒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包括在調查問卷中已做出明確的要求和提醒。由於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認定其正常價值所必要的國內銷售信息和生產成本與費用信息,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可獲得事實的基礎上認定上述生產商的正常價值。在披露終裁依據的基本事實後,調查機關收到澳大利亞政府,澳大利亞部分商會和協會,部分貿易商,與伊魯卡信託、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答卷的CBH穀物有限公司提交的評論。評論認為調查機關在沒有通知且提供進一步說明機會的前提下,適用可獲得事實。調查機關認為,調查機關在問卷中已明確說明要求提供信息的內容,並給予答卷延期,但有關利害關係方沒有提供符合要求的答卷信息。

調查機關查閱了澳大利亞農業部門以及相關機構的網站、海關的統計數據、公開獲得的產業信息、公開的刊物和研究報告、申請書中的信息,並在對其進行比較分析後認為,全球海關資料庫(Global Trade Atlas)統計的澳大利亞對埃及的出口價格是可獲得的最佳信息。調查機關決定以該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在披露終裁依據的基本事實後,調查機關收到澳大利亞政府,澳大利亞部分商會和協會,部分貿易商,與伊魯卡信託、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答卷的CBH穀物有限公司提交的評論。評論認為調查機關選擇的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不具有代表性。調查機關認為,在選擇可獲得的最佳信息時,調查機關核對了來自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其他獨立來源的信息等,在綜合考慮了銷售量、出口市場、運輸方式等因素後,選擇了對埃及出口價格作為適當的最佳信息。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進行了審查。在問卷中,調查機關要求提供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詳細交易信息。

調查機關發現,上述4家生產商在答卷中均未按問卷要求提交對中國出口銷售的信息。與上述生產商共同提交答卷的貿易商均未按問卷要求提交其自上述生產商所採購被調查產品的對中國出口銷售的信息。

經審查,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沒有報告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完整交易過程,即沒有將不同生產商生產的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與貿易商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銷售相對應。因此,調查機關認定,現有證據沒有證明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已在答卷中準確、完整報告了對中國出口銷售信息。

在披露終裁依據的基本事實後,調查機關收到澳大利亞政府,澳大利亞部分商會和協會,部分貿易商和應訴公司提交的評論。澳大利亞政府認為,調查機關沒有解釋確定出口價格的方法和依據。調查機關認為,在前述裁決內容中,調查機關已經分析了對中國出口銷售的情況和認定。

澳大利亞部分商會和協會、部分貿易商以及應訴公司認為,調查機關在認定中沒有考慮其主張,即已向調查機關強調:澳大利亞大麥生產者不知悉生產的大麥最終銷往何處,因此無法提供任何出口價格;大麥具有可替代性並大規模地進行交易;貿易商或者生產商不可能實現對大麥從某個生產商到最終市場的追蹤。上述利害關係方主張,生產商的出口信息、大麥生產和銷售的關聯性信息,由於根本不存在,自然無法被提供,進而主張依據貿易商提供的數據計算傾銷幅度。調查機關認為,上述利害關係方的主張明確表明公司沒有報告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完整交易過程,沒有將不同生產商生產的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與貿易商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銷售相對應。關於依據貿易商提供數據計算傾銷幅度,調查機關在貿易商分析部分做出了分析和認定。

調查機關在《大麥反傾銷案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中已明確要求,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而準確的答卷,以便調查機關儘快對其答覆做出分析和裁定。而且,調查機關還應請求給予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長達14天的答卷延期。在此情況下,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的答卷仍然沒有提供完整、準確的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出口銷售信息。

調查機關已盡最大能力向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提醒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包括在調查問卷中已做出明確的要求和提醒。由於上述生產商和貿易商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認定其出口價格所必要的對中國出口銷售信息,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可獲得事實的基礎上認定上述生產商的出口價格。調查機關查閱了澳大利亞農業部門以及相關機構的網站、海關的統計數據、公開獲得的產業信息、公開的刊物和研究報告、申請書中的信息,並在對其進行比較分析後認為,全球海關資料庫(Global Trade Atlas)統計的澳大利亞對中國的出口價格是可獲得的最佳信息。調查機關決定以該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價格調整。

調查機關在確定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時,均採用全球海關資料庫(Global Trade Atlas)統計的澳大利亞海關出口數據,二者處於同一環節,具有可比性。因此,調查機關不進行任何價格調整。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在裁決中,調查機關以中國海關統計的傾銷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加權平均CIF價格作為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並將其作為到岸價格。

澳大利亞政府提交對終裁披露的評論意見稱,調查機關沒有為每個出口商/種植者確定傾銷幅度,沒有對伊魯卡信託、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麥稈田公司傾銷幅度做出說明。調查機關認為,調查機關已在裁決中逐個分析了提交答卷的上述各公司的情況,針對存在的共性問題已在裁決中集中說明,並為上述4家公司分別計算了單獨的傾銷幅度。

CBHGrain Pty. Ltd.

GrainCorpOperation Limited

GlencoreAgriculture Pty. Ltd

澳大利亞翡翠糧食有限公司

中糧國際澳大利亞有限公司

CargillAustralia Limited

ADM貿易澳大利亞有限公司

BungeAgribusiness Australia Pty Ltd

CHS不羅本私人有限公司

澳大利亞糧食出口有限公司

AGRACOMPTY LTD

CLCOMMODITIES PTY LTD

調查機關審查了CBHGrain Pty. Ltd等上述12家貿易商提交的答卷。

首先,關於答卷的完整性。CBH Grain Pty. Ltd.和GrainCorp Operation Limited的答卷顯示,傾銷調查期內向這兩家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生產商數量眾多,但這兩家公司各自僅分別提交了3家生產商和1家生產商的共同答卷。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等其餘10家貿易商則未提交任何生產商的共同答卷。調查機關已在調查問卷中要求,如公司不生產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應將調查問卷轉交生產商,由生產商和貿易商共同填寫答卷,且涉及的公司應獨立提交答卷。調查機關認為,上述12家貿易商均未按照調查問卷的要求提供完整答卷。

其次,關於公司主張的生產成本。CBH Grain Pty. Ltd.和GrainCorp Operation Limited分別主張採用共同答卷的3家生產商和1家生產商的生產成本。調查機關發現,向CBH Grain Pty. Ltd.公司和GrainCorp Operation Limited公司供貨的生產商數量眾多,提交成本數據的生產商僅是個別生產商。中糧國際澳大利亞有限公司和AGRACOM PTY LTD公司分別填報了成本數據,但未提供任何該成本來源及與公司銷售有關的證據。調查機關認為,傾銷調查期內,貿易商銷售的大部分產品與提交成本數據的生產商沒有直接關係。

再次,關於交易的對應關係。CBH Grain Pty. Ltd等12家貿易商均主張,向公司供應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和農場較多。調查機關發現,提交答卷的生產商和貿易商沒有報告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完整交易過程,即沒有將不同生產商生產的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與貿易商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銷售相對應,導致調查機關無法知悉上述貿易商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和在澳大利亞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分別由哪些生產商生產。同時,調查機關也無法獲取上述貿易商所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數據,無法進行低於成本測試。

最後,關於生產商和貿易商的銷售鏈條和渠道。調查機關認為,貿易商在銷售交易中與生產商發揮的作用存在區別,貿易商可從多渠道採購。調查機關發現,CBH Grain Pty. Ltd等12家貿易商之間存在交易關係。這些貿易商沒有按照調查問卷要求與向其供貨的生產商共同提交答卷,現有證據無法顯示貿易商與特定的生產商之間存在對應的銷售和交易關係,導致調查機關無法獲知上述貿易商與不同生產商及其他貿易商的銷售渠道和銷售鏈條組合之間存在的不同交易和價格歧視的情況。

在披露終裁依據的基本事實後,調查機關收到澳大利亞部分商會和協會、部分貿易商提交的評論。以上利害關係方主張,從生產商到最終市場追蹤大麥去向是不可能的,鑑於澳大利亞大麥行業的特殊情況,調查機關應為貿易商確定單獨的傾銷幅度。調查機關在裁定中已經充分審查了應訴公司提交的答卷,考慮了提交的評論意見。針對上述主張,調查機關認為以上利害關係方僅強調銷售流程和物流的特殊性,而沒有解釋貿易商在銷售交易中與生產商發揮的作用存在區別,忽視了貿易商之間存在交易關係的事實,且上述主張不能否認提交答卷不符合完整性要求的事實。調查機關考慮了上述主張,但以上利害關係方無法解釋為貿易商確定稅率的合理性與上述事實的關係。調查機關對上述主張不予接受。

綜上,由於CBHGrain Pty. Ltd等12家貿易商填報的答卷和信息不完整,導致調查機關無法獲知計算傾銷幅度所必需的信息,從而無法為上述12家貿易商計算單獨的傾銷幅度。調查機關決定,CBH Grain Pty. Ltd等12家貿易商適用其他澳大利亞公司的傾銷幅度。

其他澳大利亞公司

2018年11月19日,調查機關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發起反傾銷調查。立案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並將立案公告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後,調查機關給予各利害關係方20 天的登記應訴期,給予所有利害關係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立案後,調查機關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並通知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LOUISDREYFUS COMPANY AUSTRALIA PTY LTD在超過答卷提交截止日期後才提交答卷。RIORDAN GROUP PTY LTD未提交答卷電子文本。該兩家公司的答卷不符合問卷要求,調查機關決定對其答卷不予審查。此外,經審查,Quadra Commodities ProprietaryLimited在傾銷調查期內未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上述3家公司適用其他澳大利亞公司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對於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可獲得事實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調查機關決定,根據伊魯卡信託、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麥稈田公司的傾銷幅度確定其他澳大利亞公司的傾銷幅度。

(二)價格比較。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將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同一水平進行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了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澳大利亞政府、部分商會和協會、部分貿易商提交對終裁披露的評論意見稱,調查機關沒有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進行公平比較。調查機關認為,調查機關已在相同貿易水平上對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進行了公平比較。

(三)傾銷幅度。

經計算,各公司最終裁定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1.伊魯卡信託73.6%

(TheIluka Trust)

2.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73.6%

(KalganNominees Pty. Ltd.)

3.JW&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73.6%

(JW& JI Mcdonald & Sons)

4.麥稈田公司73.6%

(HaycroftEnterprises)                  

5.其他澳大利亞公司73.6%

(AllOthers)

四、國內同類產品、國內產業

(一)國內同類產品認定。

根據《產業損害調查規定》,調查機關對中國國內種植的大麥與被調查產品的物理特性、種植方法、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客戶群體等因素進行了調查。 

國內種植的大麥與被調查產品的物理特性基本相同,均是禾穀類作物,均系禾本科、大麥屬。

國內種植的大麥與被調查產品的種植方法基本相同。種植基本步驟包括土地準備(耕作)、種子種植、施肥、灌溉、蟲害和疾病管理、收穫和銷售等。

國內種植的大麥與被調查產品的最終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於種用、釀酒、飼料等生產,以及直接或通過加工被消費者食用。

國內種植的大麥與被調查產品的銷售渠道基本相同,均通過貿易公司或直接銷售給下遊用戶。

國內種植的大麥與被調查產品在客戶群體方面沒有實質差別,均主要包括麥芽企業、飼料加工企業、食品加工企業以及最終消費者等。部分下遊客戶既採購或使用進口被調查產品,也採購或使用國內種植的大麥。

基於上述事實,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國內種植的大麥與被調查產品在物理特性、種植方法、最終用途、銷售渠道、客戶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無實質差別,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國內種植的大麥與被調查產品屬於同類產品。

澳大利亞政府及部分應訴企業在評論意見和答卷中稱,申請人沒有正確描述大麥,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國內市場沒有直接可比品種。中國酒業協會和部分國內製麥芽企業提交評論稱,用國產大麥製成的麥芽存在蛋白質含量偏高、浸出率低、脆度低、易渾濁等現象。

申請人在評論意見中主張,沒有證據表明國內產業無法生產與進口被調查產品具有相同規格的大麥產品。國內產業生產的大麥可用於釀酒,也可用於飼料等用途,與進口被調查產品同時在中國市場上競爭。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如前所述,國內種植的大麥與被調查產品在物理特性、種植方法、最終用途、銷售渠道、客戶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無實質差別。即使兩者在個別指標上存在微小差異,也不妨礙兩者均可用於生產麥芽以釀造啤酒以及作為飼料原料等,兩者之間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存在競爭關係。因此,調查機關對澳大利亞政府及部分應訴企業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調查機關認定,國內種植的大麥與被調查產品屬於同類產品。

(二)國內產業的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關於國內產業認定的規定,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佔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調查機關對本案國內產業進行了審查和認定。

澳大利亞政府、部分商會和協會、部分應訴公司提交評論稱,中國國際商會是中國政府的一個部門,中國國際商會作為申請人有違常規,調查機關沒有確定是否存在啟動這次調查的「例外情況」,申請人不具備代表國內產業申請調查的資格。

經審查,本案申請人中國國際商會是依法成立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申請人設立了中國國際商會農業行業經貿摩擦預警中心,針對農業生產長期從事信息收集、業務交流、損害預警、政策研究等具體工作,覆蓋雲南、江蘇、內蒙古、湖北、四川、甘肅、河南、浙江、安徽、新疆等省(自治區)等中國大麥種植產區。其中,雲南、江蘇、內蒙古、四川、甘肅、河南6省(自治區)主產區相關組織共同授權申請人提出調查申請。經審查,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數據,申請人獲得授權的上述6省(自治區)大麥產量佔同期國內大麥總產量的比例大於50%,申請人可以代表國內產業提出調查申請。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澳大利亞政府、部分商會和協會、部分應訴公司等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具備代表國內產業申請調查的資格。

在本案中,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經審查,調查機關依據該答卷提交的中國大麥產業整體情況進行損害和因果關係分析。

五、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七條,調查機關會同農業農村部對本案國內產業損害進行了調查。

申請人在答卷中稱,其在報告中國大麥產業的整體情況時,由於相關指標均以年為統計口徑,其在答卷中報告了2014-2018年中國大麥產業的各年度數據。中國大麥產業整體情況以年為統計口徑。為保證數據的一致性,調查機關按年度統計數據進行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分析。

(一)傾銷進口產品數量。

調查機關對傾銷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和相對於中國生產或消費的數量是否大幅增加進行了調查。

1.傾銷進口產品絕對數量。

調查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數據,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2014年自澳大利亞進口大麥387.71萬噸;2015年為436.20萬噸,比2014年增長12.51%;2016年為325.18萬噸,比2015年減少25.45%;2017年648.04萬噸,比2016年增長99.29%;2018年為417.84萬噸,比2017年減少35.52%,但與2014年相比,仍增加了30.13萬噸,增幅7.78%。因此,調查機關認定,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大幅增加。

2.傾銷進口產品相對數量。

調查機關根據傾銷進口數量佔中國市場大麥表觀消費量的比例計算得出傾銷進口產品在中國國內的市場份額。2014年傾銷進口產品佔中國市場份額53.66%;2015年為34.62%,比2014年下降19.04個百分點;2016年為48.13%,比2015年上升13.51個百分點;2017年為61.57%,比2016年上升13.45個百分點;2018年為49.01%,比2017年下降12.56個百分點。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佔中國市場份額呈波動態勢,但多數時間維持在較高水平,特別是在2017年甚至超過60%。到2018年,傾銷進口產品幾乎佔到中國市場大麥表觀消費量的一半。

調查機關進一步考察了傾銷進口產品數量相對於中國國內大麥生產的比例。經計算,2014年傾銷進口產品數量與中國大麥總產量的比例為214%;2015年為234%,比2014年上升20個百分點;2016年為186%,比2015年下降48個百分點;2017年為390%,比2016年上升204個百分點;2018年為244%,比2017年下降146個百分點,但仍比2014年上升30個百分點。上述數據顯示,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數量大大高於同期中國大麥總產量,且傾銷進口產品數量相對於中國大麥總產量的比例總體呈上升趨勢。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傾銷進口產品數量相對於中國國內生產的數量大幅增加。

澳大利亞政府提交對終裁披露的評論意見稱,調查機關點對點年度分析忽略了趨勢分析,扭曲了從澳大利亞進口整體下降的趨勢。調查機關認為,調查機關已對2014年至2018年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進行了客觀分析,中國從澳大利亞進口大麥的絕對數量和相對數量均大幅增加。澳大利亞政府相關主張與事實不符。

(二)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調查機關就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進行了調查。

1.傾銷進口價格和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中國海關統計的傾銷進口產品CIF價格,在考慮匯率、關稅、進口增值稅及清關費用等因素後,與國內種植者的大麥銷售價格基本處於相同貿易水平,二者具有可比性。其中,匯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各月度平均匯率算術平均得出,進口清關費用採用進口商答卷相關信息。

按上述方法調整後,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分別為2.11元/公斤、2.12元/公斤、1.67元/公斤、1.55元/公斤和1.83元/公斤。2015年比2014年上漲0.32%,2016年比2015年下降21.50%,2017年比2016年下降6.65%,2018年比2017年上漲17.83%。與2014年相比,2018年下降13.27%。數據顯示,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先降後升,但總體呈明顯下降趨勢。

調查機關對申請人答卷進行了審查。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分別為2.14元/公斤、2.01元/公斤、1.96元/公斤、1.90元/公斤和1.97元/公斤。2015年比2014年下降6.07%、2016年比2015年下降2.49%,2017年比2016年下降3.06%,2018年比2017年上升3.68%。與2014年相比,2018年下降7.94%。數據顯示,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先降後升,但總體呈明顯下降趨勢。

2.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影響。

從全球範圍看,澳大利亞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大麥出口國之一。數據顯示,損害調查期內,澳大利亞各年大麥出口量約佔當年全球總出口量的18%、18.6%、32.4%、20.3%和19.7%。作為全球大麥貿易的主要參與者,澳大利亞大麥的出口價格對國際大麥市場價格具有重要影響。

數據顯示,2014年至2018年,澳大利亞生產的大麥用於出口的比例各年分別為75.83%、68.61%、70.53%、73.10%和68.30%,其中中國市場佔澳大利亞大麥出口的比例分別為 71.47%、76.45%、60.04%、70.60%、77.12%。可見,澳大利亞大麥產業是出口導向型產業,其超過三分之二的產量需要通過出口來消化。中國是其最大的出口目的地,損害調查期內超過60%的澳大利亞出口大麥銷往中國市場,到調查期末該比例上升至77.12%。

如前所述,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在物理特性、種植方法、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客戶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二者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國內大麥市場是一個競爭開放的市場,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在國內市場相互競爭,價格是重要的影響因素。證據顯示,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在中國國內的市場份額雖有所波動,但均佔據相當大的比例,個別年份甚至超過60%,到損害調查期末也仍接近50%。傾銷進口產品數量也大大超過同期中國國內總產量。傾銷進口產品在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競爭中處於優勢和主導地位。

損害調查期內,從2014年到2017年,傾銷進口產品價格從2.11元/公斤大幅下降至1.55元/公斤,同期傾銷進口產品數量從387.71萬噸大幅增長到648.04萬噸,傾銷進口產品佔中國國內市場份額從53.66%增長到61.57%,增幅近8個百分點。在傾銷進口產品量增價跌的影響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從2.14元/公斤下降至1.90元/公斤,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市場份額也從2014年的25.08%下降到2017年的15.78%,降幅近10個百分點。雖然受反傾銷立案及澳大利亞國內種植面積下降導致總產量下降等因素影響,2018年傾銷進口產品數量同比出現減少,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同比出現上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和市場份額也有所回升,但縱觀整個損害調查期,與2014年相比,2018年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仍在大幅下降,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仍在大幅增加。受此影響,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總體大幅下降。

經比較,損害調查期內,除2015年由於國內需求快速增長等因素帶動導致傾銷進口產品價格相對較高外,2014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傾銷進口產品價格均低於同期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差額分別為0.03元/公斤、0.29元/公斤、0.35元/公斤和0.14元/公斤。證據顯示,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變化趨勢基本相同,基本均先降後升、總體呈明顯下降趨勢,二者價格呈現聯動態勢。與損害調查期初相比,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在調查期末降幅更加明顯,較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降幅高出5.33個百分點。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造成了大幅削減。

澳大利亞政府評論稱,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沒有根據大麥的類型和貿易水平進行價格比較。CBH公司也發表評論意見稱,調查機關應當區分產品規格進行分析。

申請人提交評論意見稱,釀酒級大麥、普通級大麥和飼料大麥在下遊用戶上存在交叉,不同的用途不存在明確的分界線,不同類型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市場相互競爭,價格相互影響,分不同規格比較分析不客觀。

調查機關經審查認為,首先,如前所述,調查機關在進行價格比較時,已將傾銷進口產品價格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調整至基本相同的貿易水平,將二者進行比較分析是客觀的;其次,沒有證據表明存在國際上統一而明確的大麥產品分類標準;最後,也沒有證據表明被用於不同用途的大麥產品存在明確的分界線。因此,調查機關不接受澳大利亞政府和CBH公司的上述相關主張。

(三)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狀況。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調查(數據見附表)。第三方權威機構對中國大麥種植、產量、成本等各項經濟指標進行統計,該統計數據反映中國大麥產業的經濟狀況。在裁決中,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上述數據作為國內產業損害分析的依據。證據顯示:

1. 種植面積。

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大麥種植面積分別為703.20萬畝,669.90萬畝,642.90萬畝,602.78萬畝和614.50萬畝。2015年比2014年下降4.74%,2016年比2015年下降4.03%,2017年比2016年下降6.24%,2018年比2017年增長1.94%。損害調查期內累計下降12.61%。

2. 產量。

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大麥總產量分別為181.20萬噸、186.80萬噸、175.20萬噸、166.11萬噸和171.00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3.09%,2016年比2015年下降6.21%,2017年比2016年下降5.19%,2018年比2017年增長2.94%。損害調查期內累計下降5.63%。

3. 表觀消費量。

根據中國國內總產量、海關統計的進口量和出口量,調查機關計算出大麥表觀消費量。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麥表觀消費量分別為722.48萬噸、1259.99萬噸、675.69萬噸、1052.45萬噸和852.53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74.40%,2016年比2015年下降46.37%,2017年比2016年增長55.76%,2018年比2017年下降19.00%。損害調查期內累計增長18.00%。

4. 市場份額。

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市場份額分別為25.08%、14.83%、25.93%、15.78%和20.06%。2015年比2014年下降10.25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上升11.10個百分點,2017年比2016年下降10.15個百分點,2018年比2017年上升4.27個百分點。損害調查期內累計下降5.02個百分點。

5. 銷售價格。

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分別為2.14元/公斤、2.01元/公斤、1.96元/公斤、1.90元/公斤和1.97元/公斤。2015年比2014年下降6.07%,2016年比2015年下降2.49%,2017年比2016年下降3.06%,2018年比2017年增長3.68%。損害調查期內累計下降7.94%。 

6. 每畝生產量。

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平均產量為257.68公斤/畝、278.85公斤/畝、272.52公斤/畝、275.57公斤/畝和278.28公斤/畝。2015年比2014年增長8.22%,2016比2015年下降2.27%,2017年比2016年增長1.12%,2018年比2017年增長0.98%。損害調查期內相對穩定,略有增長。

7. 種植成本。

大麥每畝種植成本包含的要素有種子、農藥、肥料、機械作業費、人工費、土地成本、灌溉費、其他費用等。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種植成本分別為731.52元/畝、799.91元/畝、823.09元/畝、825.48元/畝和832.88元/畝。2015年比2014年增長9.35%,2016年比2015年增長2.90%,2017年比2016年增長0.29%,2018年比2017年增長0.90%。損害調查期內呈增長趨勢。

8. 每畝收益。

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平均收益分別為551.43元/畝、560.48元/畝、534.13元/畝、523.59元/畝和548.20元/畝。2015年比2014年增長1.64%,2016年比2015年下降4.70%,2017年比2016年下降1.97%,2018年比2017年增長4.70%。損害調查期內總體呈下降趨勢。

9. 每畝利潤。

2014年至2018年,國內產業平均每畝利潤分別是-180.09元、-239.43元、-288.96元、-301.89元和-284.68元,國內產業處於虧損狀態,而且總體上虧損不斷加劇。2015年比2014年增虧32.95%,2016年比2015年增虧20.69%,2017年比2016年增虧4.47%,2018年較2017年減虧5.70%。

10. 其他指標。

調查機關對現金流動、庫存、就業、工資、增長、籌措資金或投資能力的實際和潛在的消極影響進行了調查。經調查,國內產業並未對上述指標進行統計。中國有2.9億人口從事農業生產,中國大麥種植者分布在全國20餘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非常分散,而且初級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有其特殊性,無上述相關指標統計。

調查機關對進口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也進行了審查,證據顯示進口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為73.6%,不屬於微量傾銷,足以對國內市場價格造成不利影響。

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大麥銷售價格和收益是影響中國大麥種植和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調查機關注意到,由於中國對外出口大麥數量微小,本次調查將不考慮其影響。損害調查期內,國內表觀消費量出現波動,但總體呈增長趨勢,損害調查期內累計增長18.00%,但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產量和市場份額均未實現相應增長。

如前所述,傾銷進口產品在中國國內市場競爭中處於主導地位,價格是影響下遊用戶做出採購決定的重要因素。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價格總體呈下降趨勢,傾銷進口產品數量則出現大幅增加。受此影響,國內產業同類產品被迫降低價格,2018年較2014年累計下降7.94%。

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下降對中國國內種植戶種植大麥的積極性造成了負面影響。受此影響,國內種植戶開始減少大麥種植面積,全國總種植面積由2014年的703.20萬畝減少至2018年的614.50萬畝,累計減少12.61%。雖然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每畝生產量相對穩定並略有增長,但種植面積的下降導致全國總產量總體出現下降,累計降幅5.63%。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市場份額累計下降了5.02個百分點。

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下降還導致了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收入由38.78億元下降至33.69億元,累計下降13.13%,平均每畝收入也由551.43元/畝降至548.20元/畝,累計下降0.59%。與此同時,國內產業種植成本不斷增長,每畝平均種植成本從731.52元/畝增長至832.88元/畝,累計增長13.86%。銷售收入的減少和種植成本的增加導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盈利情況不斷惡化,不僅損害調查期內始終處於虧損狀態,而且各年的平均每畝虧損額總體在逐漸擴大。與2014年相比,國內產業同類產品2018年的平均每畝虧損額累計擴大了58.08%。

澳大利亞政府在評論意見中稱在2015年國內需求量達到頂點、澳大利亞佔進口大麥市場份額降至最低點,同時澳大利亞大麥進口價格高於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情況下,國內大麥生產也未實現盈利;澳大利亞進口大麥未對中國國內大麥產業造成損害,審查傾銷產品的衝擊程度應包括對產業狀況所有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評估。

申請人評論稱,澳大利亞政府以某個期間分析國內產業是否受到損害不客觀,被調查產品進口增長足以對國內產業造成進一步衝擊,以進口價格高於同期國內同類產品價格來證明進口不會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造成負面影響不客觀。

調查機關經審查認為,關於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影響的審查應包括對影響產業狀況的所有有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評估,一個或多個因素均未必能夠給予決定性指導。澳大利亞政府所指出的1年的數據無法涵蓋整個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的狀況。調查機關已在前文對中國國內大麥產業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綜合評估。

綜上所述,證據顯示,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下降,種植面積和生產數量也均出現下降,市場份額減少。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收入減少,國內產業始終處於虧損狀態,且虧損額總體不斷擴大。調查機關認定,損害調查期內,國內大麥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

六、因果關係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調查機關審查了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傾銷進口與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同時審查了除進口被調查產品的影響之外,已知的可能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其他因素。

(一)傾銷進口產品造成了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

證據顯示,損害調查期內的2014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傾銷進口產品均以低於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進入中國市場,而且在整個損害調查內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總體呈下降趨勢。與此同時,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在中國國內始終佔有相當比例的市場份額,最高時超過60%。2014年至2018年,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也出現大幅增加,從387.71萬噸增加到417.84萬噸,增加了30.13萬噸。此外,傾銷進口產品相對於中國國內總產量的比例始終維持在高位,且總體呈上升趨勢,最高時達390%。

國內大麥市場是一個競爭開放的市場,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在物理特性、種植方法、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客戶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二者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在國內市場相互競爭。價格是重要的影響因素。傾銷進口產品在中國國內市場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主導地位。

如前所述,傾銷進口產品的低價競爭,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造成了大幅削減。受此影響,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種植戶開始減少同類產品種植面積,全國總產量總體出現下降,累計降幅5.63%。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市場份額也出現下降,累計降幅5.02個百分點。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下降還導致了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收入顯著下降,累計降幅13.13%,平均每畝收入出現下降,累計降幅0.59%。與此同時,國內產業種植成本不斷增長,累計增幅13.86%。銷售收入的減少和種植成本的增加導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盈利情況不斷惡化,不僅損害調查期內始終處於虧損狀態,而且各年的平均每畝虧損額總體在逐漸擴大。損害調查期末的平均每畝虧損額較期初擴大了58.08%。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

綜上,調查機關認定,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受到的實質損害存在因果關係。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調查機關對除傾銷進口產品以外的,可能使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的其他已知因素進行了審查。

澳大利亞政府提交評論稱,中國對玉米的支持政策使得玉米價格高企,中國的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使得中國農民沒有動力種植大麥,目前的價格政策鼓勵中國農民種植小麥而非大麥。調查機關經審查認為,首先,澳大利亞政府未能就其相關主張提供支持證據。其次,調查機關經調查發現,中國的種植戶在決定是否種植大麥以及種植多少面積的大麥時除考慮大麥價格水平外,也會綜合考慮其可耕種面積、大麥與小麥等其他作物之間的輪作關係,以及其綜合收益等多項因素。雖然中國政府的小麥和玉米政策也是其考慮的因素之一,但這並不能否認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所造成的實質損害。因此,調查機關不支持澳大利亞政府上述相關主張。

澳大利亞政府、部分商會和協會、部分應訴公司等對調查機關披露的事實提交評論稱中國國內產業生產成本不具有競爭力;中國政府的小麥和玉米政策影響大麥產業;中國國內用戶購買被調查產品而不是國產大麥是出於價格因素以外的考慮,這些造成損害的其他潛在原因才是審查的關鍵部分。

經調查,調查機關認為,第一,澳大利亞政府提供了南澳和西澳大麥生產成本信息,但沒有提交相關證據以證實該信息;本案調查結果顯示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並對國內同類產品造成價格削減,導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不能以合理的價格銷售;國內產業生產成本是否具有競爭力不能否定進口被調查產品傾銷造成的損害;第二,中國政府的小麥和玉米政策是中國大麥種植者考慮的因素,但是中國種植者會考慮作物輪作關係以及綜合收益等,中國的小麥和玉米政策並不能否定被調查產品進口與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第三,部分國內製麥芽企業除購買被調查產品,還同時採購國內同類產品,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的個別指標差異不是影響下遊用戶採購的主要因素,價格是影響國內下遊用戶的關鍵因素。綜上,上述相關主張與事實不符。

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可能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所有已知因素。調查機關最終裁定,沒有證據表明其他國家(地區)進口產品的影響、外國與國內生產者的限制貿易的做法及它們之間的競爭、消費模式的變化、技術發展、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出口狀況、國內產業生產技術以及不可抗力、天氣情況等因素造成了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

(三)有關利害關係方其他評論意見。

中國酒業協會提交評論意見稱,對被調查產品採取反傾銷措施將損害制麥芽行業以及啤酒行業利益,並可能會抬高玉米價格,增加貿易不確定性等。國內部分下遊用戶在答卷中稱國產大麥品種多、純度低,規模化低,管理和收儲不統一,均一性差,雜物多,質量品質差。

申請人在評論意見中主張,國產大麥與進口被調查產品用途相同,具有相似性。反傾銷措施有助於恢復被扭曲的市場秩序,保護國內大麥產業健康發展,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護廣大種植戶利益,保護農業安全,有利於維護上下遊產業鏈的共同健康發展。

調查機關對上述相關主張進行調查後認為,沒有證據表明,採取反傾銷措施將不符合公共利益。

七、調查結論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存在傾銷,國內大麥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附:大麥反傾銷案數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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