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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稅:是指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國家向承受權屬者一次性徵收的一次行為稅。
二、印花稅:以經濟活動中籤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徵的稅。
三、綜合稅:一般來說,營業部與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統一打包成綜合稅一起徵收的。其中營業稅為計稅金額的5%,城市維護建設稅為營業稅稅額的7%,教育費附加為營業稅稅額的3%,地方教育附加為營業稅稅額的2%,綜合稅率為5.6%。(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稅附加免徵,綜合稅率為5%)。
綜合稅「滿2年」時間認定標準
四、個人所得稅:
是對個人(即自然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現行個人所得稅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
轉讓所得稅即個稅有兩種計算方式:
總價*1%;
差價(總價-住房原值-合理費用-交易稅金)*20%;
可任選其一,若非住宅個稅按差價20%徵收,則土地增值稅按四級累進位計算;住宅若滿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徵個稅。
轉讓所得稅即個稅「滿五年」時間認定標準:
1.以《契證》立契時間(新版《契證》立契時間顯示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計算起點,至籤訂轉讓合同當日滿五年且為家庭唯一住房免徵個稅;餘杭物業以《契證》填發時間為計算起點,至籤訂合同當日滿五年且為家庭唯一住房免徵個稅(提供戶口所在地、身份證地址所在地、出售房屋所在地、杭州及餘杭無房證明)。
2.個人銷售贈與所得住房:非直系親屬贈與個人所得稅(即贈與稅)「滿五年」是以受贈後新《契證》立契時間為起點計算,若受贈時已繳納20%贈與稅,則在出售時個稅「滿五年」的時間起點可按前道證計算;直系親屬贈與個人所得稅(即贈與稅)「滿五年」是以受贈前《契證》立契時間為起點計算(2012年新政策)。
3.個人銷售餘杭區非住宅需按差價的20%交納個稅,按成交價的1%交納土地增值稅;單位出售餘杭區非住宅需按成交價的3%交納土地增值稅。
4.單位出售住宅及非住宅,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
A.按四級累進位計算: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係數;
B.按總房價*5%計算徵收。
5.個人出售非住宅按總價*1%繳納個稅或按差價20%繳納個稅(若個稅選擇按差價20%繳納,則土地增值稅必須按四級累進位計算徵收)。
五、土地出讓金:
當交易的房屋土地性質為劃撥,並且承受人是自然人,交易的房屋又為標準住宅時,承受方就要交納土地出讓金,涉及的房屋類型主要是房改房及劃撥土地上的商品房、拆遷安置房等。
說明:1.土地分攤面積為交易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證載土地面積。
2.土地出讓年期統一為70年,自土地出讓合同籤訂之日起算,不作年期修正。
六、房屋登記費:
1.住房登記以一套為一件,80元/件:非住房登記以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一次為完成一次登記, 550元/件;
2.房屋登記收費標準中,包含房屋權屬證書費,按規定一本房屋權屬證書免收證書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權得人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3.房屋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地役權登記等,按規定收取房屋登記費。
4.企業所有的房產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暫緩收取房屋登記費。其他抵押登記業務按規定向抵押權人收取房屋登記費。
5.房屋權證每本代收印花稅5元。
七、交易手續費:
杭州市住房轉讓手續費,按住房建築面積收取。標準如下:
1.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雙方各承擔50%;(根據浙價電[2002]7號文)
2.存量非住宅每平方米12元,每宗交易手續費超過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雙方各承擔50%;
3.房改房首次上市,出讓方免交手續費,受讓方每平米3元。(根據杭價房[2002]85號文)
4. 如需在杭州日報公告,費用按實結算。
註: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10]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個人銷售或購買普通住宅全額暫停徵收產權登記費、產權交易手續費、土地交易手續費、土地調查費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房產抵押登記費、房屋權證及他項權證印花稅按標準徵收。
八、土地調查費
個人:13元/套單位:1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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