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案25年:不放過一個壞人,還是不冤枉一個好人?

2020-12-06 新京報

美國當地時間,1994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磯西部一住宅區裡一隻狗的狂吠引起了鄰居注意。宅門前躺著兩具血淋淋的屍體。女死者後來證實是辛普森前妻,而她身後是餐館的服務員。兩人被利器割斷喉嚨而死。

次日清晨5點,四位刑警來到建有圍牆的辛普森住宅。他們在前門按了很久電鈴,但一直無人應門。他們中一位叫福爾曼的刑警快速在宅內外進行一系列搜查,包括辛普森帶血的鞋襪,而這些在隨後庭審中被證明為非法或存疑證據(華裔刑事鑑定家李昌鈺是主要鑑識者),成為判決「辛普森」無罪的關鍵性轉折。

而辛普森從一開始就已經被列為重大嫌疑人,警察追捕他的過程被全國電視直播。從那天到庭審,再到今天,很多人仍然認為辛普森是兇手。他們甚至辱罵為他辯護、為他成功「開脫罪行」的律師。而時隔18年,在2012年,長期從事謀殺案調查的威廉·迪爾在他的紀實文學《追兇十八年:我證明辛普森無罪》(中譯版本:中國檢察出版社,2013年3月)中將兇犯鎖定在辛普森的大兒子、患有精神異常的傑森。

《時代》雜誌封面上的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除了1994年的「辛普森案」,辛普森也於2007年9月在內華達州被逮捕,被指控犯有持槍搶劫和綁架等其他重罪,並於次年被判有罪。

在司法的程序正義規範下,辛普森最終因控方證據存疑被判無罪。爭議在當年卻也因此而來。那麼,為辛普森辯護的律師,是否就是不正義的?如何去看待他們所堅持和使用的程序正義?辛普森案已經過去25年。追求公平和正義,是人類共同的理想。今天,我們通過兩本書去重新審視圍繞案件的是是非非。

第一本是辛普森案辯護律師團成員艾倫·德肖維茨(Alan M. Dershowitz)的《合理的懷疑:辛普森案如何影響美國》,在書中他回憶了自己在「贏得官司」後的輿論暴力,在辱罵者看來他喪盡天良,眼裡好像就只有成功和金錢。第二本是國內法律研究者王達人、曾粵興的《正義的訴求:美國辛普森案與中國杜培武案的比較》。他們在書中站在中國法律文化的比較角度,對辛普森案背後的司法審判提出了他們的看法和反思。(前兩節選自艾倫·德肖維茨《合理的懷疑:辛普森案如何影響美國》,後兩節選自王達人 曾粵興《正義的訴求:美國辛普森案與中國杜培武案的比較》)

整合 | 羅東

艾倫·德肖維茨:當我們代理公眾不喜歡的被告時

辯護律師和檢察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被許多公眾所誤解,包括那些見多識廣的公眾。甚至許多律師也未曾真正地了解,在激烈爭辯的刑事審理案件中,律師被期待做些什麼。

辛普森案裁決作出幾周後,我正和妻子在紐約麥迪遜大道上走著,一位穿著講究的女士走向我們,說道,「我曾是那麼愛戴你,現在我對你好失望——我丈夫會用更加難聽的詞彙。」她解釋道,「你曾為夏蘭斯基、波拉德等猶太人辯護。但現在你為像辛普森這樣的殺害猶太人的人辯護」。我說她錯在曾經愛戴我,因為她很可能並不理解我在做什麼。

走過幾個街區之後,一位黑人擁抱了我,說:「太棒了。我愛你做的事情。」我告訴他不要愛我做的事情,否則很快會失望。

這兩次偶遇——以及我多年以來、尤其是辛普森案裁決之後遇到的數百次類似情形——顯示了公眾對辯護律師的反應。當我們代理公眾喜歡的被告時,公眾愛我們。當我們代理公眾不喜歡的被告時,公眾恨我們。對有的刑辯律師來說,這無所謂,因為他們選擇受歡迎的客戶。這些律師從沒有想過代理公眾不喜歡的客戶。

其他刑辯律師基於案由或支持者來選擇他們的客戶。他們會代理一般公眾可能會不喜歡的被告,只要他們的特定選民贊成該被告就行。許多女權主義律師會為殺害或傷害男性的女士辯護,而不問什麼情形,因為他們知道,他們可以期待特定女權主義團體的支持。

《美國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畫面。

真正是公民自由主義者的刑辯律師,沒有支持者。許多聲稱自己是公民自由主義者的律師,僅僅是在利用公民自由主義來助力其政治生涯。在左翼分子受到反勞工勢力、麥卡錫主義者和反移民極端分子迫害期間,許多左翼分子成為了公民自由主義者。更近一些的,當公民自由主義者被僱傭,而違反了某些左翼分子的宗旨時——比如族裔配額、大學演說法典和「政治得體」——有的左翼分子就開始把公民自由主義者視為左翼敵人。

同一時期,有的保守派披上公民自由主義的外衣,來質疑這些宗旨。經不起考驗的公民自由主義者,經常對那些捍衛「不考慮政治、性別、種族和其他宗旨利害關係的個人權利」的公民自由主義者感到「失望」。

辛普森案裁決導致了「失望」的爆發,這和我32年律師職業生涯中遇到的其他案件不一樣。許多人認為該無罪判決是針對自己的,就好像他們自己遭遇了不公正。

我收到的恐嚇信,過去曾僅限於責罵我是具有猶太人特性的荒誕反猶分子,突然變得更主流,雖然無疑是很尖酸刻薄的。的確,一些最惡毒、最可惡和最偏執的信件,來自於猶太人,他們說,他們曾經愛我,但現在恨我。

「你怎麼能代理一個我認為有罪的人呢?」一些代表性例子如下。

過去,我買了你的書,在熱線廣播聽你說話,欽佩你的智慧及對個人和公民權利的付出……很明顯,你的哲學被用在了辛普森案審理中。不計代價、不考慮我們被保護進而免受謀殺的權利,而一心要勝訴,是不道德、討厭和自私的。當辛普森再一次殺人時,你和你的辯護律師團的手上都沾滿了血。

這種批評僅僅是因為,他們拒絕了解我們司法對抗制度中辯護律師的作用。作為刑辯律師的我的職責並不在於判斷我的客戶有罪還是無罪。通常,我並不知道。我的任務是在規則之內積極辯護。這就是我在辛普森案中所做的事情,我對我的工作感到自豪。

你在辛普森案中的角色展示了一幅清晰的律師畫像,如果價格合適,這個律師會賣掉自己的母親……我是大屠殺倖存者,經常想起我出生並長大的羅茲市(Lodz)猶太人區或其他猶太人區的猶太居民委員會(Judenrat)……你讓我想起了他們,但你的價格是以美元和美分計算的。

我從來沒有衝著律師費而代理案件,我代理的案件中,有一半都是無償的。事實上,我在辛普森案中的律師費是比較低的,但當評論家們不喜歡律師代理的那方時,他們經常拿律師費做文章。

《合理的懷疑:辛普森案如何影響美國》艾倫·德肖維茨著,金成波 楊麗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7月版

艾倫·德肖維茨:律師僅為委託人辯護,還是也兼顧正義?

對律師、尤其是刑辯律師的最常見抱怨就是,他們扭曲事實,這種指責有一定道理。刑事審理什麼都做,就是不探究事實真相。當辯護律師代理有罪客戶時——多數人、多數時候都有罪——他們的職責是,用所有公平和道德的手段來審理,從而防止他們客戶的有罪事實被暴露。不這麼做——沒做成或不願反對不當取得的事實——就是瀆職,會導致辯護律師被剝奪律師資格,其客戶會被重新審理,這時,他會由一個積極的、願意並且能夠嘗試阻止事實被證明的辯護律師代理。

喜歡或不喜歡它——當然,我喜歡它——這都是我們的《憲法》和法律制度要求辯護律師做的事情。如果辯方試圖通過傳聞或其他不適當證據證明事實時,我們的法律制度也允許檢察官試著阻止這些事實被證明。但我們的法律制度強調:事實只有通過合法的和道德的方式才能被壓制。

一個「低劣的」律師——至少根據《律師守則》(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是指,通過不道德或不合法的方式試圖阻止事實被發現的人。一個低劣的律師,其通常行為與職業律師的適當角色也不相符合。

辛普森案中,就像任何長期以來被熱議的案件一樣,雙方行為都不完美,其他參與者也一樣(從法官到媒體)。控方和辯方在前所未有的公開和審查壓力下,都埋頭苦幹了很久。雙方都犯錯、發火,糾纏於瑣碎細節,觸碰了——也許有時是這樣——多種法律和道德紅線,這種說法很公平。

這對事後諸葛亮們是很有吸引力的,就像很多評論者所做的——很容易糾結於錯誤而忽視了良好的律師業務。每位專業律師都有輝煌時刻,他們中的許多人也有一些相當糟糕的時刻。

辛普森受審畫面。

我確實錯誤判斷了我關於警探偽證的言論所產生的影響,如果我能重來一次,我會等審判結束後再陳述警探偽證問題的普遍性。與我交談過的幾乎每位辯護律師都至少有過後悔,比如一個發言、一個問題、一個主張或案件中做過的決定。我確定檢察官也一樣。

警告過事後批判的風險後,我現在會致力於某些重要的事情——不是表揚辯方,也不是無緣無故地詆毀控方,而是做我認為是重要的事情。

媒體和公眾評判律師(以及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參與者)的表現,傾向於較少從他們工作的客觀專業水平來評判,而更多考慮他們是否與律師站在同一邊。多數美國人在本案中站在控方那邊,因此認為檢察官比辯護律師做得更好。

但是,對記錄的公正評判顯示,從法律道德、職業禮儀、公正有效的辯護等方面看,控方做得都比辯方差太多了。此外,控方在道德和職業上的玩忽職守,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他們輸掉了案件。

控方洩露了更多的信息,更常向媒體發聲,總的來說在媒體上對其案件的審理比辯方多得多。甚至在辯方團隊還未組建之前,他們就已經開始這麼做了。後來發現,許多洩露的信息都是假的。更重要的是,控方通過向辯方提供其需要的、基於審前公開而解散大陪審團程序的策略,對自己的案件造成致命挫傷。在後來的預審中,控方被迫過早地展示了其案件,這也是對辯方有利的地方。

《正義的訴求: 美國辛普森案與中國杜培武案的比較》,王達人 曾粵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6月版

王達人、曾粵興:「不冤枉一個好人」是司法正義的底線

戈德曼(即辛普森同時被指控殺害的餐廳服務員)的父親在辛普森被判無罪後發表了一次無比激憤的講話:

1994年6月13日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噩夢降臨的一天,今天是第二個噩夢。今天並不是檢察官輸掉了這場官司,今天失敗的是這個國家,正義和公道沒有得到伸張。

美國法學家丹尼爾提出了一個尖銳的質疑:「究竟什麼是司法的最高道德:是正義還是公正?誰應該為美國的高犯罪率負責?是警察、法官等權力者的無能,還是被神化的人權至上主義?」

《美國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關於「辛普森案」受害者的畫面。

應當說,公正和正義有所不同,司法公正與司法正義不是同一個概念。儘管在英語中,它們都被用同一個單詞Justice來表示,但推敲起來,兩者是有區別的。公正,指辦事不偏不倚,講究公道、講究平等,通俗地講,即「一碗水端平」。在中國古人創造的「法」字中,偏旁「水」字,就代表「法」這種行為規範以及司法這種法的實踐應當平直如水。這就是中國傳承久遠的古老的公正觀。

正義,指行事正,道義明。公正是正義的首要含義;道義是正義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如果小官員貪汙、受賄100萬元就槍斃,而大官員貪汙、受賄500萬元只判15年徒刑,這就是司法不公。

司法正義,要求「不放過一個壞人,也決不冤枉一個好人」,即在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之間尋求平衡。「不放過壞人」,就是要維護社會秩序不受破壞,假如受到破壞則能儘快得到恢復;「不冤枉好人」,就是要切實保障涉嫌犯罪的每一個公民的基本人權,保證其不因蒙冤而喪失人身自由,喪失合法的財富,喪失正常的生活。正義是維護秩序和保障人權的統一。這種統一,決定了我們應當放棄「不放過一個壞人」的夢想但應捍衛「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底線。

從這個角度說,司法公正,主要表現在程序上,其次表現在實體上;司法正義,則主要表現在實體上。

如果說「司法的最高道德」或者說司法追求的目標是什麼,答案應當是社會正義。至於司法公正,是實現社會正義所必需的手段。沒有司法公正,必然不可能實現社會正義。所謂「黑暗的公正」是指用違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去追求「社會正義」,這從社會總體上,或者從社會長遠發展的角度看是完全行不通的。

在筆者少年時曾聽說過這樣一個故事:

有一位戰鬥英雄回家探親,發現家中的父母妻兒全部餓死了。活著的鄉親告訴他,由於幹部虛報產量,公糧定額越來越高。他的父親為了不給戰鬥英雄的兒子丟臉,把家裡的糧食全部交了公糧,因此發生了全家餓死的慘劇。當然,村裡餓死的人還很多,決不僅他們一家。這位戰鬥英雄憤怒了,他闖進大隊幹部家中,把兩家共11口人全部槍殺後自殺了。

這個行為在這位戰鬥英雄看來無非也是一種「黑暗的公正」吧。如果每個人都具有執法的權力,都可以自行去「維護」自己認為的「社會正義」,這個社會還會有正義嗎?

戈德曼的父親再激憤,他也沒有去對辛普森實施報復,沒有用自己的行為去追求他認定的「社會正義」。這表明他不是一個只知道「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實施對等報復的野蠻人。他最終通過民事訴訟確認了辛普森的罪行,表明他是一個懂得尊重法律程序的文明人,儘管他對這種程序已經傷透了心。

《美國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劇照

王達人、曾粵興:「公正的司法程序,不僅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利」

然而,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在辛普森案件中,雖然程序法得到了嚴格的遵守,應當說是實現了美國標準的程序正義。但是,由於他們過分強調程序公正,妨礙了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因此,實體正義不可避免地會作出某種程度的犧牲。

劉衛政和司徒穎怡是兩位美國犯罪學華人博士,他們所著的《疏漏的天網》中有對美國刑事司法制度非常準確的闡述:

從警察依靠現代化的科技手段,在罪案發生幾分鐘之內即可得到犯罪人的全部犯罪資料,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通緝這一事實可以看到,美國警察執法的效率在全世界都是第一流的。

但我們又從大量被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大搖大擺地走出法院大門,而只有不到10%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刑入獄這一觀察中認識到,美國的刑事司法制度又無疑是一個沒有效率的制度。而更為荒謬的是,這個制度之所以沒有效率,不是由於美國人的蠢笨,沒有辦法管理好這架機器,而是因為人們故意不想讓它有效地運轉。

美國人根深蒂固地認為,個人價值是絕對的,國家的價值是相對的。代表國家的政府存在的目的是為每個個體服務。每個個體都是一個完整的價值單位或完整的社會機器,而不是國家或社會這個大機器上的一顆螺絲釘。

美國人絕對不能認同為了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可以犧牲個人的價值,恰恰相反,只有將個體生命和個人幸福視為至高無上的國家,人民才會去捍衛它。老百姓的個人利益高於國家的利益,這是美國立國精神和社會的基本價值,體現在美國憲法及憲法權利法案內容之中,而刑事司法制度正是這種社會利益向個人權利妥協的真實寫照。

美國人因為囿於自己傳統文化的局限,疏忽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公正的司法程序不僅應當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同樣也應當保護被害人的權利。只有各個參與訴訟的個人權利都得到保障,這樣的司法程序才是公正的,也唯有如此,社會正義才能在這樣公正的程序中得以實現。

杜培武是昆明市公安局強制戒毒所民警,1998年4月被指控是殺害妻子(昆明市公安局通訊處警察)和同車男子(石林縣公安局副局長)的兇手。兇案發生5小時後,一無所知的杜培武突然被警方帶走審查,從此失去人身自由,被判故意殺人罪(死刑)。根據王達人、曾粵興在《正義的訴求:美國辛普森案與中國杜培武案的比較》一書中的記載,杜培武在此期間遭遇嚴重的刑訊逼供,整個案子同時存在現場勘查記錄無籤名、使用測謊儀結果作為審判證據等重大疑點。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獲一個特大殺人盜車團夥,該團夥犯下十幾條命案。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這起殺人案是他們所為。真兇、曾是雲南鐵路警察的楊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網。關鍵物證「槍」躺在楊天勇的保險柜中。雲南省高級法院公開宣告杜培武無罪。圖為杜培武被宣判無罪後在醫療期間接受媒體採訪。

而在1998年,轟動一時的雲南「杜培武冤案」暫告一段落後,杜培武對他的冤案是這樣看的:

我只希望「杜培武冤案」永遠成為歷史,如果達到這樣的目的,我個人所遭受的苦難還是有價值的,畢竟在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過程中也需要有人作出犧牲。

這正好是與美國人截然相反的一種價值觀念。可是,當這種令人尊敬的價值觀被一些人濫用,把杜培武的災難理所當然地當作「交學費」時,這就是在踐踏法律,踐踏司法公正,踐踏社會正義。

追求公平和正義,是人類共同的美好理想。一個維護正義的社會,依靠公正的法律的支撐;保證法律的公正,依賴於執法者對人的權利的尊重和對法律的崇敬。世界會有這一天嗎?

本文經中國法制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授權整合自《合理的懷疑:辛普森案如何影響美國》《正義的訴求:美國辛普森案與中國杜培武案的比較》。摘編有刪節,標題為編者所取。前兩節作者:艾倫·德肖維茨;後兩節作者:王達人、曾粵興。

整合丨羅東

編輯丨西西 吳鑫

校對丨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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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聊世紀大審判——辛普森案,看美國「奇葩」的陪審團制度》關於辛普森殺妻案的案情介紹。辛普森殺妻案就這樣被端到了法庭上,陪審團(上篇文章有介紹陪審團建立的繁瑣過程)也成立了。在這兒我乾脆做個劇透吧,也就不端著了,反正這個案情結果大家一查都知道。經過九個月馬拉松式的審訊,最後陪審團一致裁定辛普森殺妻案罪名不成立,這兄弟被當場釋放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