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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紀要》後已承擔代償責任的擔保人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比較發現,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顛覆了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大體沿襲了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但也有區別:一是將當事人約定置於優先地位,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尊重;二是擔保法解釋既承認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也認可擔保人之間的相互追償權;而物權法只規定了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至於擔保人之間能否追償則未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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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欠債不還,擔保人怎麼辦?
2015年12月,梁某通過常某偉介紹向熟人借款了30000元做點小生意,並且約定了利息,由常某偉提供了擔保。不料借款期限到了,梁某卻遲遲沒有還款,於是借款人便向法院起訴梁某夫婦及擔保人。後來常某偉屢次向梁某夫婦催要墊付的款項,均被各種歪理予以拒絕。無奈之下,常某偉只能不顧情面將其夫婦兩人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原告常某偉為被告借款提供擔保,並替兩被告履行了還款義務,有權向兩被告追償。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梁某夫婦應付給原告385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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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對擔保人的執行程序可否中止?
本文導讀:我們知道,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明確,在有擔保的債權中,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債權人可以向主債務人申報債權,而債權人對於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可以請求擔保人清償。也就是,對於保證期間內債權,債權人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既可以申報債權,也可以同時請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同時,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債務人申請破產程序後,債權人申報債權時保證期已經屆滿了,那麼此時債權人就無法在破產期內,同時對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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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代償協議是否有效?
中國網訊(周正東 通訊員魯延) 無法查找到債務人的情況下,擔保人與債權人籤訂還款協議。代償後,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能否以未經其同意的還款協議無效為由抗辯?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洪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擔保追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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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推薦」民法典生效後,對混合擔保內部追償有何影響?
2007年《物權法》頒布後,打破了《擔保法司法解釋》確立的這一處理原則,使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能否允許相互追償問題成為爭議焦點。《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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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起訴債務人詐騙的條件是什麼,有哪些條件?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那麼擔保人起訴債務人詐騙的條件是什麼,有哪些條件?網友諮詢:擔保人起訴債務人詐騙的條件是什麼,有哪些條件?浙江子城律師事務所王彪律師解答: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一、擔保人承擔了債務人應該承擔的到期債務。二、擔保人需要提交擔保人身份信息證明材料。三、提供當初的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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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師//連帶保證人之間如何才能相互追償?注意《民法典》這...
共同連帶保證是指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的關係為連帶責任保證,多個保證人之間也為連帶共同保證,因此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既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也可以請求多個保證人中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只有在共同連帶保證下承擔了代償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才能相互追償。兩個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的,不在構成連帶共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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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之間如何才能相互追償?注意《民法典》這條規定!
只有在共同連帶保證下承擔了代償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才能相互追償。兩個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的,不在構成連帶共同保證!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一、人保與物保並存的混合擔保人之間不能追償。「九民紀要」第56條【混合擔保的處理】:「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此並未作明確規定,但全國人大法工委主編的《物權法釋義》明確表示,擔保人之間不能相互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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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21條之後,債務人「追償」權的路徑探索|巡迴觀旨
該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後,應當向第三人追償。[1]」最高法院著墨於此便戛然而止,至於違約方如何追償,請求權基礎落腳於何法律規範,未再作引申。由此,本文所議之事引出。試設例:甲作為幕後證券操盤手與投資人籤訂對賭協議。甲勤勉履行義務未有過失,但股票因為中介機構內部錯誤平倉指令而致巨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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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追償中的刑事策略手段及風險防範
企業債務追償中的刑事策略手段及風險防範——如何合法合規以刑促民、實現債權君合法律評論2020-07-31 16:51 452 0 0本文將重點介紹債權人在債務追償過程中可能採取的刑事方式,以期與債務人和解並最大程度實現債權作者:武雷尹簫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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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興私募債違約風險猶大 浙商財險追償或臨"攔路虎"
另一方面,浙商財險的追償可能面臨兩大難題:向銀行追償面臨著反擔保是否成立的問題,向發債企業追償則可能面臨無錢可賠的處境。 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的相關律師認為,這一事件對銀行風控、保險公司以及相關的網際網路平臺都將產生極大的警示,今後這類業務的費率將大幅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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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好友借貸款去擔保 向銀行擔責後來追償
為好友借貸款去擔保 向銀行擔責後來追償 2020-11-27 15: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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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世後債務需要償還嗎?個人債務名下公司可以執行嗎?
債權人可以持相應證據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追償,因該債務的清償引起的糾紛即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以上是掌上大律師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人死了債就不用還了嗎的相關知識,如果債務人死亡的這種情況出現,主要是看存不存在共同債務以及有沒有擔保人,如果有擔保人的,需要擔保人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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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向第三人追償的前提條件探析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僱主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條件是,僱主向賠償權利人承擔了賠償責任。如何理解僱主對賠償權利人承擔了賠償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僱主對賠償權利人的賠償責任經依法確認並生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僱主向賠償權利人實際履行了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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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 | 公司註銷後,公司原股東能否起訴主張公司遺留債權?
現A公司已被註銷,潘某依法有權以個人名義主張公司原債務人直接向其還款,其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因案涉債權在A公司註銷前已實際全額分配給潘某,故潘某依法有權主張案涉A公司遺留債權的全部債權餘額,遂判決陳某、郭某共同向潘某支付欠款本金2465460元,並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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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商同時向債權人與債務人主張權利,責任如何承擔?
裁判要點本案再審的爭議焦點包括:保理合同項下的借款關係與債權轉讓關係是否應合併審理;如何認定各債務人的責任順序和責任範圍。關於爭議焦點一,最高法院認為應當將借款關係與債權轉讓關係合併審理。首先,最高法院法院確定各方當事人為保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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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確立執行擔保的擔保期間制度 過期間擔保人免責
執行擔保一方面增加了債權人權利實現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過適當延緩債務履行的期限,幫助債務人整頓生產經營,籌措資金,提高償債能力,對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經濟發展有著積極意義。但是,因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比較粗疏,導致司法實務中對執行擔保的適用範圍、成立條件、法律效力等問題缺乏統一認識,各地法院實際做法存在較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