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之間如何才能相互追償?注意《民法典》這條規定!

2020-12-07 法制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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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連帶保證是指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的關係為連帶責任保證,多個保證人之間也為連帶共同保證,因此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既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也可以請求多個保證人中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只有在共同連帶保證下承擔了代償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才能相互追償。兩個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的,不在構成連帶共同保證!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人保與物保並存的混合擔保人之間不能追償。

「九民紀要」第56條【混合擔保的處理】:「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此並未作明確規定,但全國人大法工委主編的《物權法釋義》明確表示,擔保人之間不能相互追償。

據此,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其他擔保人追償,除非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

二、只有在共同連帶保證下保證人之間才能相互追償。

1、連帶共同保證成立以連帶保證人共同保證意思表示一致為準。

《民法典》擔保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數個擔保人在同一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可以認定構成連帶共同擔保。

2、連帶共同擔保中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擔保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第十三條【共同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承擔擔保責任後的責任分擔問題作出約定,且不構成連帶共同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相互追償的前提是債權人均向全部保證人在保證期間主張了權利。

《民法典》擔保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八條【共同保證及其保證期間】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保證人之間構成連帶共同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時,保證人能夠舉證證明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其他保證人主張權利,導致其不能行使追償權,並據此主張在其不能行使追償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不構成連帶共同保證的連帶保證人之間不能相互追償。

若多個保證人之間沒有特別的意思聯絡,意味著他們之間偶然性共同為債權人提供擔保在相互之間沒有特別意思聯絡的情況下,保證人之間相互追償缺乏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

1、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擔保法時代「規定兩個獨立的沒有共同保證意思的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的,直接擬制為法定的「連帶共同保證」。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該條款事實上取消了「擔保法時代」的法定連帶共同保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規定兩個獨立的連帶保證人之間,在沒有共同保證的意思表示一致前,他們之間不是連帶共同保證,不能相互追償。

綜上,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的相互追償權行使有著苛刻的法定條件。

堅守司法為民初心 擔當公正司法使命

【來源:商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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