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和掌握《民法典》及《九民會議紀要》精神和要點實務應用場景

2021-01-12 網易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中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實施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民法典》被稱作「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內容豐富,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七編。其中很多內容尤其是擔保物權、合同法、保證合同、婚姻繼承等部分的內容會對信貸業務產生很大的影響,相關內容作為信貸業務人員應當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積極學習和掌握。

  以及2019年11月8日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九民會議紀要》」)也對信貸業務影響巨大。《九民會議紀要》共計12部分130條,其堅持以問題導向,重點對合同糾紛、擔保糾紛、金融糾紛、破產糾紛等案件審理中存在的爭議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

  這份會議紀要,因其內容幾乎囊括了所有民商事審判領域,在徵求意見期間,即引起廣泛關注,正式公布之後更是引起軒然大波。從其內容來看,其中有半數以上的條文對商業銀行、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信貸機構和擔保機構的業務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其涉及的重要問題包括公司給他人提供擔保、高利放貸行為、職業放貸、擔保責任與擔保範圍、房地分別抵押的效力、借新還舊擔保物權的效力、訴訟時效、抵押(質押)期限之間的關係、動產動態質押、非典型擔保、刑民交叉、案外人執行異議、破產程序中的法律問題等。

  以上內容,解決了以往借貸糾紛和擔保糾紛司法實踐中存在重大爭議的若干問題,對於統一裁判尺度、規範借貸擔保秩序而言意義重大,是借貸糾紛和擔保糾紛案件司法實務最新、最權威的司法觀點,商業銀行、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的相關業務人員「應該也必須」認真研究和學習。

  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學習和掌握《民法典》及《九民會議紀要》的精神和要點以及具體的實務應用場景,中企清大教育集團特舉辦本次專題培訓班。本次培訓班主講老師為民法典編撰參與者之一的謝鴻飛教授和國內知名信貸風控專家孫自通律師,謝老師和孫老師將會結合信貸業務和擔保業務的業務特點,圍繞具體業務場景對《民法典》及《九民會議紀要》相關內容深入解讀,歡迎大家踴躍報名參加。

  課題詳情請加小編微信:jinrong2280

  

  【邀請單位】

  各信貸、擔保機構董事長、行長、主管副行長等高管,以及信貸管理部門、風控部門、法務部門、授信審批部門、業務部門等的相關業務人員。

  【開班時間、地點】

  時間:2020年8月13日-15日,培訓共計三天,其中8月12日為全天報到。

  培訓地點:江蘇*南京

  【課程大綱】

  第一模塊、民法典與九民紀要視角下的擔保法律實務

  專題一 擔保的共同規則

  一、擔保物權的法律關係

  二、獨立擔保

  三、物報與人保的競合

  四、擔保人的追償權與法定代位權

  五、擔保責任的特殊免除

  六、主債變化時擔保人的責任

  七、擔保物權的競合與優序規則

  八、擔保擔保的實現期間

  九、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解除時的擔保責任

  十、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和程序

  專題二 抵押與質押的法律適用

  一、抵押物的範圍

  二、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權

  三、抵押權人的保全請求權

  四、動產價款抵押權(PMSI)

  五、動產抵押中的BIOCOB制度

  六、動產質押的交付方式

  七、動態質押

  八、保兌倉交易

  九、權利質押

  十、動產擔保統一登記

  專題三 保證的法律適用

  一、保證中的三方法律關係

  二、保證合同的成立

  三、保證方式及其推定

  四、保證期間

  五、保證訴訟時效

  六、共同保證

  七、保證與債務加入

  八、保證中的欺詐

  九、保證責任的消滅

  十、保證人的追償權與法定代位權

  模塊二、《民法典》對信貸業務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一、《民法典》介紹

  1、《民法典》的出臺背景及意義

  2、《民法典》的內容結構

  3、《民法典》對信貸、擔保業務的影響到底有多大?

  二、法律適用問題

  1、「一典立、九法廢」——民法典實施之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是否繼續有效?

  2、民法典實施之後,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相關的司法解釋是否繼續有效?

  3、過渡期(2020年6月—12月)的法律適用問題。

  4、《民法典》是否有溯及力

  示例:合同籤訂日在2021年1月1日前,到期日在1月1日後,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如何計算?

  5、合同範本中的「鑑於」條款應當如何調整?

  三、《民法典》關於居住權的最新規定及對信貸業務的影響

  1、什麼是居住權?

  2、居住權合同的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3、居住權能不能有償設立?

  4、居住權能不能轉讓和繼承?

  5、居住權什麼時候消滅?

  6、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能設定居住權嗎?相互關係?

  7、已經設定居住權的房屋能抵押嗎?相互關係?

  8、針對居住權,在貸前調查和貸後檢查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9、合同文本應該做哪些調整

  10、對於已經設定居住權的房屋抵押的,居住權人出具書面承諾在銀行實現抵押權時放棄居住權是否有效?

  四、《民法典》擔保物權篇的新變化及對信貸業務影響

  1、什麼是擔保物權?

  2、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及約定獨立擔保物權的效力?

  3、如何理解《民法典》第388條中的「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4、可以抵押的財產的新變化

  5、禁止抵押的財產的新變化?

  6、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或醫院名下的教學設施或醫療設施可以抵押嗎?——《民法典》第399條解讀

  7、四荒土地經營權能抵押嗎?——民法典關於可抵押財產為什麼去掉了四荒土地。

  8、禁止抵押財產為什麼去掉「耕地」?耕地能抵押嗎?

  9、關於浮動抵押,「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VS「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民法典396條)

  10、設立抵押合同時,抵押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對抵押財產的描述除名稱、數量外還應包括哪些內容?——(《民法典》第400條)

  11、流押、流質條款的效力,如何理解「只能依法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民法典》第401、411條解讀

  12、動產抵押的,能否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民法典》第404條解讀

  13、當抵押遇見租賃——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05條中的「已出租並轉移佔有」?

  思考:哪些證據可以證明承租人已經佔有出租的標的物?

  14、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能對外轉讓抵押物嗎?

  《民法典》第406條的新變化解讀。

  (1)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對外轉讓抵押物,能不能要求登記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2)如何理解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3)金融機構的應對措施

  15、民法典第410條為什麼刪除了「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的規定?

  16、當存在多個抵押權時,清償順位如何確定?——《民法典》第414條的新變化解讀。

  17、股權質權、應收帳款質權等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是參照《民法典》414條的規定。

  18、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時的清償順序

  《民法典》第415條解讀。

  19、超級優先權——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能否是抵押物的價款?(《民法典》第416條規定解讀)。

  20、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抵押法律問題

  《民法典》第418條解讀。

  (1)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介紹

  (2)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4)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5)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能否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用途?

  21、最高額抵押遇見查封——最高額抵押權多擔保的主債權確定事由的新變化(《民法典》第423條的新變化解讀)。

  22、如何在質押合同中對質押財產進行描述,使質押財產特定

  《民法典》第427條解讀。

  23、動產質押中的交付

  《民法典》第224、225、226、227、228、427條解讀。

  24、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40條中的「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帳款」?

  五、《民法典》合同篇的新變化及對信貸業務影響

  1、合同的訂立。

  (1)書面形式的表現形式。

  《民法典》第469條解讀。

  (2)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第490條規定解讀

  (3)銀行未按照公平原則制定格式合同及未盡合理提示義務的法律風險——《民法典》496條規定解讀。

  (4)格式條款無效的常見情形

  《民法典》第497條規定解讀。

  (5)格式合同的其他風險

  (6)銀行在擬定格式合同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2、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無效、可撤銷傻傻分不清

  《民法典》502條等規定解讀。

  (2)關於合同無效——違法無效+背俗無效

  (3)相應法律後果

  3、合同的履行

  (1)如何理解「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如何理解「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民法典》第518條規定解讀。

  (3)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能否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519條「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法定債權轉讓

  (3)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效力?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影響。——《民法典》第520條第1款解讀。

  (4)債權人免除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的法律後果,其他連帶債務人能否要求免責——《民法典》第520條第2款解讀。

  (5)《民法典》第522條和523條關於「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如何理解?在信貸業務中如何運用?

  (6)借款人能否依據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解除合同、延期還款或減免利息——《民法典》第533條規定解讀。

  4、合同的保全——代位權和撤銷權

  (1)《民法典》關於代位權的新變化解讀——535條、536條、537條。

  (2)《民法典》關於撤銷權的新變化解讀——538條至542條。

  思考:債務人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5、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合同變更、債權轉讓、債務轉移

  (2)關於債務加入的法律問題

  《民法典》第552條規定解讀

  6、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如何理解合同終止?——《民法典》第557條解讀

  思考: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的關係?

  (2)債務人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什麼順序履行:先還息還是先還本?——《民法典》第561條解讀。

  (3)關於合同解除的法律問題——《民法典》第562條至566條解讀。

  附:疫情下提前收貸的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7、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概述

  (2)如何理解《民法典》第680條規定的「禁止高利放貸」?

  (3)這裡的高利指的是24%還是36%?

  (4)「高利放貸」與「高利轉貸」、「職業放貸」的關係

  (5)「高利轉貸行為」與「職業放貸行為」的法律效力

  (6)「高利轉貸行為」與「職業放貸行為」的刑事法律風險

  8、保證合同

  (1)如何在保證合同中對「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作出約定?——《民法典》第681條的規定解讀。

  (2)關於約定獨立保證擔保的效力——《民法典》第682條規定解讀。

  (3)機關法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683條規定解讀。

  (4)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能不能做保證人?

  (5)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能不能做保證人?

  《民法典》為什麼刪掉了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能做保證人的規定?

  (6)保證關係的建立方式(單獨書面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單方擔保書)

  《民法典》第685條

  (7)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民法典》第686條規定解讀。

  (8)「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如何理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民法典》第690條規定解讀。

  (9)關於保證期間

  《民法典》第692條規定解讀。

  思考: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是兩年還是六個月?

  (10)主合同當事人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對保證人保證期間的影響?——《民法典》第695條解讀

  (11)債權轉讓是否需要通知保證人?

  《民法典》第696條規定解讀。

  (12)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對保證責任的影響——《民法典》第697條解讀。

  (13)連帶共同保證中,保證人代償後,能否要求其他保證人承擔應當承擔的份額?

  《民法典》第700條如何理解?

  思考:如何理解《民法典》第700條中的「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對債務人的權利」是否包括從權利?

  (14)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消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責任嗎?

  《民法典》第702條解讀。

  六、其他部分內容對信貸業務的影響

  1、民法總則中相關商事主體的變化對信貸業務的影響

  2、融資租賃和保理需要注意的問題

  3、《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離婚的規定對信貸業務的影響。

  4、《民法典》繼承編部分的規定對信貸業務的影響。

  七、為應對民法典實施金融機構應當做哪些準備工作

  模塊三、《九民會議紀要》對信貸業務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一、《九民會議紀要》介紹

  1、什麼是九民會議紀要——不是司法解釋,勝似司法解釋;

  2、九民會議紀要的意義;

  3、意思自治VS國家幹預

  4、《九民會議紀要》體系介紹

  5、信貸業務法律關係分析

  6、《九民會議紀要》對信貸、擔保業務影響到底有多大?

  二、關於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一)公司給他人提供擔保(17—23條)

  1、會議紀要對於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新規定(紀要17—18條)

  2、未經決議授權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未效力如何?

  3、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是否能以公司名義給他人提供擔保?(紀要17條)

  4、如何認定債權人在接受公司提供擔保時是善意的?(紀要18條)

  5、如何理解形式審查義務?——被告要求對決議籤字的真偽進行鑑定,法院能支持嗎?(紀要18條)

  6、如何理解「有擔保必決議」?

  7、關聯擔保的審查要點?

  思考:在關聯擔保的情況下,董事會決議行不行?

  8、非關聯擔保的審查要點?

  思考:當章程未規定非關聯擔保決議機關、規定董事會為決議機關、規定股東會為決議機關,應當由誰來出具決議?

  9、哪些情形下,即便沒有決議擔保也有效?

  思考:專業的擔保機構對外擔保是否需要決議授權?

  10、不設董事會的公司,執行董事能決定非關聯擔保嗎?

  11、分公司提供擔保除總公司授權外,是否需要公司有權機關決議授權。

  12、職能部門對外提供擔保的法律效力

  13、如何理解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紀要23條、民法典552條)

  14、債權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擔保時要審查哪些文件?

  15、越權擔保的民事責任(紀要第20條)

  16、紀要關於公司擔保的新規則對於信貸行業貸前調查有何影響?

  (二)公司人格否認(紀要第10—13條)

  1、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

  2、如何理解《公司法》第20條第3款

  3、公司人格否認糾紛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

  4、如何理解「濫用」和「嚴重」?

  5、如何理解人格混同?

  6、如何理解過度支配與控制?

  7、如何理解資本顯著不足?

  8、訴訟地位

  (三)關於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紀要第6條)

  1、如何理解註冊資本認繳制下的股東期限利益?

  2、在什麼情況下,債權人能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四)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紀要14—16)

  思考: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

  2、因果關係抗辯;

  3、訴訟時效期間。

  三、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1、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

  2、強制性規定的識別及違反規章合同的效力(紀要30條、31條)

  3、關於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紀要41條)

  (1)非備案公章籤訂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2)如何更好的防範籤名和假公章風險?

  4、以物抵債協議法律問題(紀要44條和45條)

  (1)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實踐性還是諾成性)

  (2)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3)履行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4)訴訟中(包括一審和二審)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法院如何處理?

  (5)訴訟中以物抵債法院能否根據抵債協議出具民事調解書?

  (6)執行中的以物抵債?

  (7)《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8)籤訂抵債協議後,抵債資產被別的債權人查封怎麼應對?

  5、關於合同解除(紀要46條—49條)

  (1)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3)實務問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和解除合同在法律上一樣嗎?

  (4)合同解除後,擔保人是否還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6、關於借款合同(紀要51條—53條)

  (1)變相利息的認定

  (2)高利轉貸行為

  (3)職業放貸行為

  四、擔保糾紛

  1、關於獨立擔保的效力(紀要54條)

  (1)獨立保證、獨立抵押、獨立質押的約定在國內商事交易中有效嗎

  (2)獨立保函司法解釋中的保函和保證擔保一樣嗎?

  (3)審判會議紀要中關於獨立擔保部分的解讀

  2、擔保責任的範圍(紀要55條)

  思考: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範圍大於主債務,法律效力如何?

  (1)擔保責任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有效嗎?

  (2)如何更好的約定擔保範圍?

  (3)律師費在擔保的範圍內嗎?

  (4)主合同沒約定律師費,擔保合同約定了律師費,法院是否支持律師費?

  3、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紀要56條)

  (1)債務人的物保和人保並存,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順序?

  (2)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並存,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順序?

  (3)債務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的物保並存,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順序?

  (4)擔保合同中約定「無論是否有其他擔保,債權人均可向本合同中的擔保人行使擔保權利」是否可以理解為對債權人行使權利順序的約定?此類約定是否受格式條款規則的控制?

  (5)保證人承擔了擔保責任之後,是否可以向物保的擔保人追償?是否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6)抵押人承擔了擔保責任之後,是否可以向其他物上擔保人追償?是否可以向保證人追償?

  (7)會議紀要最新規定解讀

  4、借新還舊的擔保物權。(紀要57條)

  (1)關於借新還舊的性質

  (2)借新還舊對抵押擔保的影響——當事人約定抵押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是否有效?

  (3)借新還舊對保證擔保的影響

  (4)續貸資金償還過橋貸款能否認定為借新還舊?

  5、擔保債權的範圍

  思考:他項權證上登記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為本金數額,而擔保合同約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等,以哪個為準?

  6、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紀要59條)

  (1)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樣長,借款到期是否抵押也到期了?

  (2)抵押權人未按照物權法202條的規定在主債權訴訟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是否消滅?

  (3)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法院如何處理?

  (4)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否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而順延?

  7、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紀要60條)

  (1)區分原則:合同效力+物權效力

  (2)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是不是廢止一張?

  (3)能不能要求抵押人繼續履行抵押合同?

  (4)如不能履行能不能要求抵押人賠償損失?

  (5)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

  8、房地分別抵押(紀要61條)

  (1)如何理解一併抵押?如何理解「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2)僅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對於地上房屋是否一併抵押?

  (3)房產地分開抵押的法律效力

  (4)房地一體原則在執行階段的體現

  (5)典型案例分析

  9、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紀要62條)

  (1)關於債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2)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後果;

  (3)債權轉讓對擔保責任的影響;

  (4)債權轉讓未辦理抵押轉移登記的法律後果(紀要規定解讀)

  10、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管人的責任(63條)

  (1)貨物監管業務法律關係分析

  (2)交付是貨物質押業務的核心環節

  (3)常見敗訴案例分析

  (4)監管協議的性質及監管責任

  (5)第三方監管方應當由誰來委託?

  (6)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

  11、浮動抵押的效力(紀要64條)

  (1)什麼是浮動抵押?

  (2)動產浮動抵押和一般動產抵押競存時,誰更優先?

  12、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合(紀要65條)

  思考: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時誰更優先?

  13、擔保關係的認定(紀要66條)

  備註:差額補足、到期回購、流動性支持、所有權保留、讓與擔保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效力及法律適用。

  14、約定擔保物權的效力(紀要67條)

  (1)關於商鋪租賃權質押

  (2)關於計程車經營權質押

  (3)關於排汙權質押

  (4)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

  (5)關於資產收益權質押

  15、保兌倉交易的法律問題(紀要68條—70條)

  (1)什麼是保兌倉業務?

  (2)融資方和上遊供應商法律關係分析

  (3)銀行和融資方(買方)法律關係分析

  (4)銀行和供應商(賣方)法律關係分析

  (5)無真實貿易背景的保兌倉交易的法律風險

  (6)保兌倉交易的合併審理

  (7)保證金質押法律風險分析

  (8)承兌匯票法律風險分析

  (9)如何理解賣方對差額部分的責任及回購義務?

  16、讓與擔保(紀要71條)

  (1)什麼是讓與擔保?

  (2)讓與擔保的實踐中應用

  (3)股權讓與擔保

  (4)房屋讓與擔保

  (5)車輛讓與擔保

  五、破產糾紛案件(紀要107—114條)

  1、推動破產案件及時受理(紀要107條)

  2、破產申請的不予受理(紀要108條)

  3、受理後債務人財產保全措施的處理(紀要109條)

  4、受理後有關債務人訴訟的處理(紀要110條)

  5、重整中擔保物權的恢復行使(紀要112條)

  6、重整程序與破產清算程序的銜接(紀要114條)

  7、其他問題

  六、案外人救濟程序

  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紀要119條)

  2、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紀要120條)

  3、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裁判對非金錢債權的執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紀要123條)

  4、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裁判對金錢債權的執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紀要124條)

  5、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費者(紀要125條)

  6、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與抵押權的關係(紀要126條)

  7、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費者之外的一般買受人(紀要127條)

  七、刑民交叉

  1、如何理解先刑後民?

  2、如何理解會議紀要中的分別審理?

  3、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

  4、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

  【講師介紹】

  謝老師:民法典編纂參與者之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物權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涉臺法律事務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一帶一路」法律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研究院特聘專家、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諮詢專家。

  孫老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擁有高級信用管理師資格,專注小額信貸、網際網路金融、民間借貸等領域,年授課百餘天,累計培訓學員數萬人,孫老師曾經接受中國銀行、工商銀行、郵儲銀行、台州銀行、民生銀行、中信銀行、瀘州銀行、甘肅銀行、日照銀行、長安銀行、曲靖銀行、上饒銀行、德州農商行、武漢農商行、濟寧農商行、內蒙古省聯社、德陽信用聯社、通遼科左後旗信用社、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北銀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以及超過半數的省級小貸協會的邀請講授實務培訓課程,授課內容深受學員好評,為國內知名信貸、擔保、網際網路金融等行業權威風險管控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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