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證合同重點規範解讀

2020-12-10 澎湃新聞

《民法典》保證合同重點規範解讀

2020-11-22 20:4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在擔保領域

《民法典》作出重大變革

包括保證方式與保證期間的變化

非典型擔保合同的納入

動產抵押的特殊效力規則

抵押財產的轉讓等等

《民法典》生效後

《擔保法》《物權法》等

擔保核心規範將相應廢止

對市場交易主體而言

尤其是日常涉及擔保增信措施的

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

上述變化需引起充分重視

今天鵬法君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民法典》保證合同

第四課 《民法典》保證合同重點規範解讀

講師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商事審判庭

王勇法官

01

課堂內容

將圍繞《民法典》合同編第十三章保證合同的重點規範及其對現行審判實務的影響進行梳理,重點闡述獨立保證、保證方式、保證期間、訴訟時效、共同保證人等五個方面的問題。

02

獨立保證條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擔保法》第五條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九民會議紀要》第54條

03

保證方式約定不明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擔保法》第十九條

「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

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後果≠連帶責任保證。

04

默認保證期間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

一般保證,應在債務到期後或約定情形發生後六個月內向債務人主張。

連帶責任保證,應在債務到期後或約定情形發生後六個月內向保證人主張。

05

一般保證訴訟時效起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

《擔保法》第十七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應從先訴抗辯權消滅時起算。

06

共同保證人相互追償權

《民法典》第七百條

《擔保法》第十二條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九民會議紀要》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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