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公法規範

2020-12-19 中國法院網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日益複雜,傳統私法與公法的兩分法已不再涇渭分明,而是呈現出「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融合趨勢。民法典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以權利為本位進行體系構建,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具有濃厚的私法屬性。與此同時,民法典中也存在大量公法規範,與私法規範相互影響、彼此配合,共同促成一部「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產權保護與徵收徵用

  有恆產者有恆心,產權保護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石。民法典總則編第三條強調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分則編則以物權編為首,突出財產權為民事主體帶來的安全感和獲得感,並重申了平等保護的基本規定,將有效激發民事主體的市場活力。私的財產權作為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其享有和行使,不僅關涉個人利益,也可能涉及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憲法賦予國家在公共利益需要之時對私有財產進行徵收徵用的權利,民法典亦予以貫徹。

  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首先,徵收徵用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公益事業、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事項,是限制或犧牲個人利益的正當性所在,應當慎重把握。實踐中,政府自身利益、商業利益和特定集團的利益,都不能作為公共利益。其次,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對私有財產的徵收、徵用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能依據下位階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最後,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具體的補償內容,視徵收、徵用而不同。針對農村地區常見的徵收情況,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要求徵收集體土地的,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保障居住條件。對於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而徵用的,使用後應當予以返還,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可以說,通過徵收徵用制度的不斷完善,私的產權保護與公的公共利益之間實現了妥善、平衡與周延地保護。

  契約自由與公法限制

  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一般情況下,合同自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成立,成立後即生效。鑑於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意思表示,僅對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並不對第三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學理上稱之為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相對性將合同效力嚴格限制在當事人之間,使得契約自由和意思自治成為可能。民法典承繼合同法的規定,繼續秉持鼓勵交易和私法自治的精神,進一步鞏固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地位。需承認的是,私主體之間合同效力的影響,在特定情形下會擴展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特殊情形下就有了對合同效力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對合同的限制大多存在於公法之中,這就要求民法典需要保留公法進入私法的通道。鑑於此,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生效、變更、轉讓、解除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通過該轉介條款,公法規範實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制約和限制。

  從司法實踐來看,公法規範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主要存在於以下幾個領域。一是金融領域。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分別規定購買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的須經主管機關批准。二是外商投資領域。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對外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對於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審批並不影響合同效力。三是國有資產轉讓領域。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要求,轉讓全部或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報批義務一方面作為約定的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具有私法意義;另一方面,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啟動前提,又具有公法意義。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報批義務條款效力的獨立性,規定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私權享有與行政登記

  民法典中涉及「登記」的條文眾多,內容複雜,概括起來主要有總則編的法人非法人工商登記、物權編的物權登記、合同編的債權登記、婚姻家庭編的身份登記等。一是關於法人的登記。民法典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依法之「法」,並不限於法律,也包括有關法人登記方面的行政法規,典型者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我國對法人的成立多採取準則主義,即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就可以登記成立。公司法第六條明確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可見,一般的公司均以準則主義為原則,以許可主義為例外。成立公司這一組織,通過私人主體之間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而啟動,通過行政登記而公示,最終私法自治通過公法保障得以實現。二是關於物權的登記。基於物權法定,所有權中的不動產、用益物權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擔保物權中的不動產抵押權等,均採取登記生效主義,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登記發生效力。三是關於結婚、離婚、收養等登記。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自願離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完成離婚登記的,即解除婚姻關係。關於收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對於這些登記,是屬於私法上的民事行為還是屬於公法上的行政行為,亦或兼而有之,理論上仍存在不同觀點。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相互交織的問題。修訂後的行政訴訟法在第六十一條雖規定了涉及行政許可、登記等事項的一併審理模式,但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理順。可以預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及配套制度的探索構建,將進一步助推私法與公法的良性交融互動,更好地保障人民權益。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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