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溫如軍)今天上午,中紀委刊文首次回應腐敗分子涉案巨額款物去向,犯罪所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違法所得上繳國庫,不屬於贓款贓物及時退還。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有腐必懲、有貪必肅,依紀依法嚴懲腐敗分子。有的腐敗分子涉案金額巨大,如此巨額的涉案款物去向引發民眾關注。
去年年底,秦皇島市城管局原副調研員、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原總經理馬超群涉嫌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在其家中搜出現金上億元,黃金37公斤,房產手續68套。
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社會關注。
另外,在近五年內判決的落馬官員中,貪腐金額達億元以上的即有多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李培英,受賄2661萬餘元,貪汙8250萬元;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1.45億餘元,貪汙5300萬餘元;呼和浩特鐵路局原副局長馬俊飛,收受他人錢物折合人民幣共計超過1.3億元;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餘元。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2013年全年,共立案偵查貪汙、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達2581件,追繳贓款贓物計101.4億元。數據還顯示,最近5年內,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追繳贓款贓物計553億元。
回應 除返還被害人以外 一律上繳國庫
中紀委稱,遵照相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於在查辦腐敗案件中暫扣的涉案款物的處理原則是:第一,屬於涉嫌犯罪所得的,案件移交司法機關的同時,相關款物一併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系違紀所得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收繳,上繳國庫;第三,對於經調查不屬於涉案款物的,及時予以退還。
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其餘一律上繳國庫。
中紀委表示,對於涉案款物的處理,在每一個環節上都非常嚴密謹慎,由案件審理室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紀檢監察室協同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具體辦理,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處理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文/記者 溫如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