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產繼承的幾個典型案例 這篇文章都講清楚了!

2020-12-16 金庫君

提問:如何讓原本和睦的家庭成員們互相敵視?答案之一:遺產糾紛。

自古以來,為了爭奪老人們的遺產,兄弟姐妹反目成仇、大打出手的例子有很多。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糾紛,本質上還是對繼承法相關法律知識的匱乏。今天,金庫君就帶著大家來了解一下常見的繼承法誤區。

案例一:無血緣關係也可以代位繼承?

單身的Z女士收養了養子小Z。多年後,小Z不幸病逝,留下了妻子小W和女兒小小Z。又過了幾年,Z女士也因意外事故身亡,留下一處房產與現金十多萬元,並沒有設立遺囑。已知Z女士的父母早已不在,除了養孫女小小Z外,就只有弟弟一個親人了。那麼這種情況下,該由誰來繼承Z女士的遺產呢?

金庫解讀:

想必大家都知道,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繼承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而繼承是有先後順序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這個案例中,Z女士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都已不在了,要是簡單地從繼承順序來看,理應是由弟弟繼承Z女士的遺產。

如果你真這麼想,那就大錯特錯了!繼承法中還有一條關鍵的條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也就是說,小Z雖然不在了,但是他的親生女兒小小Z還是有繼承權的。

小小Z是Z女士的養孫女,她的親生父親小Z與Z女士有擬制的血親關係,所以,小小Z可以代位繼承奶奶Z女士的遺產。

這裡,金庫君再插一句,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在繼承法這一塊,可不是簡單地按繼承順序進行,大家不要太想當然了,很多情況都是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案例二:有多份遺囑,應該以哪份為準?

H大爺喪妻後再婚了,再婚時有婚前房產一套。婚後,H大爺中風,老伴一直盡心照顧,為了感謝老伴,他寫了一份自書遺囑(注意,第一份遺囑出現了),聲明自己去世後房子和存款都歸老伴所有。此後,由於H大爺久病在床,老伴變了態度。H大爺的兒子得知後,便把他接到自己家裡照顧。為了感謝兒子,H大爺又決定把財產都留給兒子,便做了公證遺囑(第二份遺囑出現了)。好景不長,H大爺因不喜兒媳的態度,又給女兒打電話要求住到醫院療養。住院期間,女兒每日看望照顧。彌留之際,H大爺在兩個醫生面前做了口頭遺囑(第三份遺囑出現),將財產全部留給女兒。H大爺去世後,財產到底應該由誰繼承呢?

金庫解讀:

金庫君來給大家科普一下,遺囑有5種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也就是說,有多份遺囑存在時,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但在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當然,遺囑有效的前提是:在立遺囑時,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顯然,在這個案例中,H大爺的遺產應該由兒子繼承。

除了需要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公證遺囑外,其他4種遺囑形式的設立要求也大有不同,感興趣的話,可以自己查閱一下,金庫君就不一一說明了。

案例三:老人的房子為何歸了保姆?

W大爺請了Z阿姨到家裡做保姆。為讓Z阿姨能安心留下來照顧自己,W大爺與Z阿姨籤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W大爺聲明:Z阿姨若能照顧自己終身,那麼自己過世後房產與存款都由Z阿姨繼承。此後,Z阿姨也一直盡心照顧W大爺。

過了幾年,W大爺又寫下多份遺囑並公證,要將名下房產留給兩個兒子。W大爺去世一個月後,他的兩個兒子要求Z阿姨歸還父親的房產。最終,法院判W大爺的房子歸Z阿姨所有。

金庫解讀:

「兒子手中有最新的、法律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老人的房子為何還是歸了保姆?」相信不少人都有這樣的疑惑。這裡金庫君就要給大家引入一個新的概念了——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從法律效力與執行順序來看,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也就是說,遺贈扶養協議與其他形式的遺囑同時存在時,不論設立的先後順序,都以遺贈扶養協議為準。

在這個案例中,Z阿姨手中有遺贈扶養協議,並且也履行了協議規定的義務,所以她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金庫君還給大家列出了幾個繼承法中的小常識:

1.給法定繼承人立的遺囑叫做「遺囑」;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立的遺囑叫做「遺贈」(例如「奶奶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孫子」)。

2.法定繼承人沒有表示接受或拒絕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2個月內,表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雖然我們的法治社會已經沒有了「父債子還」的說法,但繼承人一旦繼承了財產就要繼承相應的債務。舉個例子:父親生前有400萬的債務,去世後給兒子留下了存款和房產,共計實際價值380萬元。如果兒子繼承父親的遺產,那麼將償還380萬元的債務。至於剩下的20萬元債務,兒子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償還。

4.法定繼承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配遺產;有撫養能力卻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少分或不分遺產。

好了,講了這麼多,不知道大家對繼承法了解了多少?相信認真看了這篇文章的人會發現,如果對老人多一些關心和照顧,很多糾紛其實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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