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繼承嗎?

2020-12-03 湖南24小時

本報記者周佩玲 被繼承人胡某,沒有繼承人,也沒有遺囑繼承人,她死後的遺產,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繼承嗎?《繼承法》對此有明確規定,繼承人以外的,且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而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對繼承人以外的人可分得遺產的範圍已擴大,只要與被繼承人存在撫養關係或者給被繼承人較多撫養的,均可適當分得遺產。 案情回放: 胡某1999年喪夫,膝下無兒無女,自己慢病纏身,與多病的父母親生活在一起。自2005年母親去世,她父女兩就受她的姨母夫婦(李某、唐某)長期照顧。2016年11月,胡某父親病重時致信李某、唐某夫婦,囑託他們往後照顧胡某,不久後胡某父親去世。胡某住常德石門縣荷花社區,李某夫婦住益陽,在胡孤身一人後,每月抽時間上石門三五天,給胡某買米買油,洗衣打掃衛生。2017年11月胡某病重住院,住院3個多個月的時間裡,李某一直在醫院陪護。2018年8月11日,胡某逝世,社區通知李某夫婦前來處理善後,李某夫婦邀集其他親戚前來胡某家與當地社區一起料理胡某後事。整理胡某遺產遺物發現,胡某擁有單位房改房房屋一套,85平方米,存款16.5萬元,項鍊、戒指等金器(約3000元),終止勞動養老保險關係及喪葬費等5.4萬元。李某夫婦及親戚為胡某火化、購買墓地等共耗資3萬元。 2018年9月20日,石門荷花社區因控制胡某遺產、遺物,向當地法院申請認定胡某遺產、遺物為無主財產;2018年10月24日,石門縣法院公告,凡是認為該財產具有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自公告一年內向法院認領;2018年11月1日,胡某婆婆賈某向法院申請繼承胡某遺產;2018年11月7日,法院裁定終止無主財產審理程序。 2020年3月19日,石門荷花社區起訴胡某婆婆賈某,法院定為繼承糾紛;同年4月22日,李某、唐某夫婦起訴石門荷花社區。4月26日,法院通知李某夫婦作為第三人參加石門社區訴賈某繼承糾紛案件,李某夫婦撤回對石門社區的訴訟。 以案說法: 依《繼承法》第十、第十二條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該案例中胡某,作為喪偶兒媳,對婆婆賈某有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不能確定,由此,也無法確定其繼承人權利。此外,胡某沒有法定繼承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繼承法》規定,1.胡某無法定和遺屬繼承人;2.胡某不是社區集體組織人員,社區要求收歸遺產,不予支持;3.胡某系賈某喪偶兒媳,但無法確定對賈某的贍養義務,也無法確定是否是繼承人,所以,賈某無權繼承遺產;4.李某夫婦非胡某法定繼承人,陳述給予了胡某生前幫助和照顧,卻沒有證據證明。2020年6月22日,一審法院判決:法院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三十二條和《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規定,駁回石門社區訴訟請求;駁回李某、唐某的獨立請求。 2020年7月10日,李某、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0日,二審法院開庭詢問上訴人李某、唐某,以及被上訴人石門荷花社區、原審被告賈某;上訴人李某、唐某向二審法院提供了石門縣人民醫院認可的醫生證詞,證明2017年11月-2018年1月,胡某住院期間,李某予以護理、照顧;同時,申請兩證人出庭作證,已證明胡某長期有唐某、李某提供撫養和幫助以及胡某逝世後喪葬由李某、唐某承擔費用。 二審主持調解,三方同意,1.胡某房屋(85平方米)和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待遇(5.4萬元)4.4萬元歸石門社區享有;2.胡某存款16.5萬元及金器歸李某、唐某享有;3.賈某從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待遇5.4萬元中享有1萬元,同時由李某、唐某從享有的16.5元中補償5萬元,共計獲得6萬元。 律師觀點: 湖南理定明律師事務所賀孟輝律師解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外的人分得遺產須滿足條件,即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而《民法典》——婚姻家庭與繼承篇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顯然,《民法典》對繼承人以外的人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這一分得遺產的前提,其範圍已擴大。也就是說,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遺產,只要是與被繼承人存在撫養關係或者給被繼承人較多撫養的,均可適當分得遺產。解釋延伸,在繼承與遺產分配上,《民法典》樹立的是,發揮遺產輔助功能原則,從而擴大適用主體,儘可能地體現權利義務平等原則,更充分地體現了親情友愛。 賀孟輝律師認為,《民法典》將《繼承法》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遺產的條件放寬和主體適用擴大,在司法實踐中,剔除了繼承遺產紛爭中遺產分配的合法而實際不合理的可能情況,比如,叔伯、嬸娘與侄子、侄女之間的撫養,發生繼承與遺產分配。有一案例,原告劉某的叔叔再婚,雖然他叔叔再婚後有繼子女,但生活仍然困難,原告劉某本人及兄弟不得不提供扶養,直至叔叔逝世後的安葬,可原告劉某及兄弟沒有分到任何遺產,這就是因為《繼承法》分配遺產的限制。以《民法典》規定,原告劉某及兄弟是可以分到遺產的。本案例中,胡某逝世後,無法定和遺囑繼承人,看似遺產為無主財產,依據《民法典》,胡某的遺產有「主」。與胡某有關聯的人,如胡某的婆婆賈某,按《繼承法》明顯不是繼承人,但是,胡某生前與賈某系婆媳關係,相互之間存在來往,是否存在撫養關係,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根據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相關規定,同時鑑於賈某年事已高,適當分給遺產,沒有不妥;胡某的姨母夫婦李某、唐某長期給予胡某關心和幫助,在胡某病重期間給予護理、照顧,特別是胡某死後還承擔了喪事的費用,依據《民法典》規定,李某、唐某無疑可以分得遺產。

【來源:益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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