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小區規定業主不買車位按小時收費,開發商稱無需協商

2020-12-02 澎湃新聞

上海一小區規定業主不買車位按小時收費,開發商稱無需協商

勞動報

2016-06-07 09:47 來源:澎湃新聞

專家建議,市民最好在購房時就將車位納入考慮範圍之內,並與開發商籤訂定車位服務費相關的附屬合同, 視覺中國 資料

要麼按每小時10元的臨時停車標準收費,要麼花45萬至90萬元購買車位。住在黃浦灘名苑的數位車主反映,小區物業近期發布的停車收費規定太霸道,有逼迫購買車位的嫌疑。在調查中,本報發現,自去年國家放開停車服務費之後,申城不少業主都遭遇到小區停車費的「刁難」。黃浦區發改委表示,放開價格也不代表開發商可以「任性」,仍需與業主協商。

開發商:不買車位就不能包月

今年4月,楊小姐收到一條來自物業的簡訊「5月3日起地庫開始收費,未買車位的按臨停方式收費。」收費告示稱,小區臨時停車按每小時10元收費,單次停車5小時封頂。雖然單次50元封頂,但進出小區即算一次,重複計次不封頂。照此計算,楊小姐早晚接送孩子加上買菜,每天大概需要進出三次,一個月下來需交約4500元停車費。物業表示,根據開發商規定,目前沒有包月租賃的政策,要麼臨停,要麼買車位,價格從45萬至90萬不等,購買後每月再繳200元的服務費。

對比周邊小區,楊女士發現,兩種停車方式價格均高出了不少,小區業主都表示不能接受。

開發商淞南房地產的丁經理稱,開發商擁有車位所有權,目前停車政策是:要麼臨停要麼買,尚在討論中的租賃政策也只針對已經購買車位、且需使用第二個車位的業主,不會對未購買車位的業主開放。記者以業主名義詢問他,公示的價格是否應當與業主協商?他反問:「這還需要協商嗎?」多位業主證實,目前小區僅入住了40餘戶,暫未成立業委會,定價前並沒有與業主溝通。為了躲避高昂的停車費,目前黃浦灘名苑的多位居民無奈選擇去周邊找車位。

與此同時,本報熱線接連接到多個小區居民反映類似問題。

閔行顓橋的龍盛國際廣場業主反映稱,因不滿開發商「要麼臨停要麼買車位」的作法,該小區有業主憤而堵住大門。

發改委:開發商不能太「任性」

面對近期頻發的停車位糾紛,來自上海住建系統的專家認為有兩重原因,最主要的還是此政策在雙方協商方面賦予了開放商更多話語權,因為開發商是停車位的所有者,已經購房的業主在價格談判中處於絕對弱勢。其次則是因為上海停車位緊缺,供需關係致使價格上升,兩因素疊加,使得一些開發商在逐利過程中「愈發任性」。

黃浦區房管局相關人士表示,小區停車位服務費雖然放開,但是仍需遵循「開發商酌情定價,並與業主協商一致」的原則。如果未經協商,雙方對價格有異議,政府相關部門可以介入,搭建平臺,促成雙方達成一致。黃浦區發改委也表示,取消定價並不代表對這些服務或商品的價格升降聽之任之,仍然將加強監管,督促經營者做到明碼標價、收費公示,嚴厲查處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行為。

據了解,由政府部門介入最終解決問題的確有先例:去年5月,中環某樓盤也曾因開發商單方面宣布漲停車費遭業主反對,並最終在房管局、物價局介入下,開發商暫時叫停漲價措施,並終就價格問題達成一致。

律師:逼業主買車位顯失公平

國家發改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指出,對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需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要納入地方定價目錄,明確管理權限,規範定價辦法和程序,有效約束政府定價行為。那麼,小區停車位是小區的附屬設施,是否具有公益屬性?

上海新古事務所祝涵律師認為,規劃內的車位所有權屬於開發商,規劃外的比如佔用道路或其他新增的停車位就屬於業主所有。前者可按規定酌情定價,後者收費標準則需要經過大多數業主同意的。祝涵認為,小區停車位價格放開並不意味著停車位價格不受法律約束,因為業主和開發商之間仍然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係,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利用開發商的優勢逼迫業主購高價車位,這是顯失公平的。另外,民法也禁止權利濫用,不公平的定價會損害業主的權利。

專家建議,鑑於車位市場的緊俏,市民最好在購房時就將車位納入考慮範圍之內,並與開發商籤訂定車位服務費相關的附屬合同,可有效避免協商中的弱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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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停車位,停車收費,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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