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02 證券簡稱:ST冠福公告編號:2019-23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2019)皖0103民初8339號案件《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冠福股份」)於2019年9月10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廬陽區法院」)籤發的(2019)皖0103民初8339號案件的《民事判決書》。廬陽區法院就原告合肥市國正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國正小貸公司」)與被告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五天」)、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陳忠嬌、宋秀榕小額借款合同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並作出一審判決。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及前期信息披露情況
2017年7月21日,公司控股股東隱瞞公司董事會,擅自以公司名義與原告合肥國正小貸公司籤署《最高額借款合同》(編號為:2017年借字0208號),約定原告合肥國正小貸公司向冠福股份提供最高額借款25,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實際借款金額、期限以雙方辦理的借據所記載的金額和日期為準。同日,公司控股股東隱瞞公司董事會,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義同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陳忠嬌、宋秀榕與合肥國正小貸公司籤署《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上海五天、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陳忠嬌、宋秀榕為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上述合同籤署後,合肥國正小貸公司按約以向朋宸(上海)實業有限公司轉帳15,000,000.00元的方式為冠福股份提供借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僅按期結清借款期內利息,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且其他擔保人上海五天、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陳忠嬌、宋秀榕亦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原告合肥國正小貸公司向廬陽區法院提起訴訟,廬陽區法院對該案件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廬陽區法院於2019年9月2日對本次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公司聘請專業律師應訴,並發表答辯意見。
本次訴訟案件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9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及《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上發布的《關於收到(2019)皖0103民初號案件及法律文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181)。
二、本次訴訟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冠福股份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並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0%標準支付逾期罰息至款清時止,暫計算至2019年6月24日逾期罰息為3,390,000.00元,同時還應承擔原告實現債權的費用117,600.00元。(合計:18,507,600.00元)
2、判令被告二上海五天、被告三林培英、被告四林文昌、被告五林文洪、被告六林文智、被告七陳忠嬌、被告八宋秀榕對被告一冠福股份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
三、本次訴訟的判決結果
廬陽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冠福股份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合肥國正小貸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及罰息(罰息以15,000,000.00元本金為基數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的標準順延計算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
2、被告冠福股份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合肥國正小貸公司實現債權的律師費117,600.00元;
3、被告上海五天、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陳忠嬌、宋秀榕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中冠福股份的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926.00元,由被告冠福股份、上海五天、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陳忠嬌、宋秀榕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訴訟、仲裁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但公司控股股東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以及公司為關聯企業福建同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孚實業」)提供擔保的私募債項目已出現到期未兌付情況,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由於本次為一審判決結果,尚未依法生效,且公司基於會計處理的謹慎性原則,在2018年已對控股股東的違規事項及為同孚實業擔保的私募債項目計提了壞帳損失或預計負債,預計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重大影響、對公司當前正常的生產經營也未產生實質性影響。對於本次廬陽區法院的判決,公司將認真研究後作出下一步應對措施。公司視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風險提示
1、公司控股股東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自2018年10月已開始引發了相關的糾紛及訴訟。經核實,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歷史資料,沒有涉及該等涉訴事項的任何相關審批文件,公司董事會認為涉及控股股東違規的公司訴訟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公司董事會對各案件原告的訴求事項存在異議,公司將積極應訴,全力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基於會計處理的謹慎性原則,公司已在2018年度對前述事項進行了壞帳損失和或有負債的計提。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控股股東的違規事項詳見公司於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發布的《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關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登載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相關公告,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七、備查文件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8339號案件的《傳票》、《民事判決書》及其他法律文書。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責任編輯:DF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