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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類型法定原則——關於一個重要民法原理的產生及其意義|中德私法
物權的類型僅僅是這些法源所準許的,也就是說物權的數量是有限的,因此物權類型法定(numerus clausus)。如果法律關係的各方希望在他們之間形成具有物權效果的法律關係,那麼他們就必須使用物權法所準許的類型,因此類型法定(Typenzwang)。雖然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物權類型法定的原則,但是具有決定意義的條款都是以該原則為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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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物權法》第5條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
我國《物權法》第5條亦規定了該項原則。蓋凡法律之原則,皆具高度抽象性及概括性,故為適用則有必要對其具體事項加以細化。本文對物權法定原則作了較全面地闡釋,並對物權法定原則的緩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物權法定 緩和 習慣法 司法解釋 《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該條即是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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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的必要性與局限性
傳統民法認為,意思自治原則主要體現在契約債權中,體現為契約自由原則。但筆者以為,物權法中同樣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物權法定主義產生的根本原因。 意思自治的三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人與物的關係。民法依據單個權利人的意思,賦予其對物的直接支配效力;同時他人負有不得侵害權利的消極義務,所有權即其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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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物權法定與意思自治主義的衝突
自《德國民法典》在確立意思自治原則的同時,強調以原則性規範控制法律行為以來,現代各國都對意思自治主義進行了相應的限制。其中,以物權法定為基本原則的各國物權法對其限制更加突出。為改變習慣法對資本主義商貿往來的約束,杜摩蘭提出由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法律來調整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法國民法典》將確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視其為民法的基礎。隨後,歐洲各國也先後引入這一學說。但《德國民法典》在確立意思自治原則的同時,強調以原則性規範控制法律行為,主張將國家統制性法規和公序良俗原則引入對意思自治主義的控制機制,創「私法幹預」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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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思考
但《物權法》對物權法定原則之規定沒有對其僵化性之缺陷給以改善。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和合法性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 物權法定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 大體有以下幾種: 1、物權的種類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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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物權之種類——物權法定原則
二、 物權之種類(一) 物權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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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罪刑法定與私法自治:法治背景下的雙向思考
一、罪刑法定面臨挑戰:四個基本判斷 主持人:陳教授,您好。今天的話題是探討私法自治與罪刑法定的關係。我們知道,私法自治,是一種開放性的行為規則體系,講究法無明文禁止者即可為,但這種開放性受限於法律的禁止尤其是刑法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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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定原則的存在意義
近現代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在採用物權法定原則上,儘管各自依據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如「在立法理由採用上,法國傾向於不得違背公序,著重保護近代物權不受侵害;而德國則注重於保護交易安全」,但基本上都基於以下理由: (一)整理舊物權,適應社會需要的歷史產物 物權法定原則源於羅馬法,但正式確立於近代資本主義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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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
(一)物權種類法定化 非經法律準許,當事人不得創設新類型的物權。意即當事人在其協議中不得明確規定其通過合同設定的權利為物權,也不得設定與法定的物權不相符合的物權。例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權必須移轉佔有,則當事人不得設立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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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公示原則解析
[5] 在「物權狀態說」看來,物權公示的對象為標的物上的物權狀態,從而間接地公示物權的變動。論者認為,物權公示的目的首先在於透明物權關係,宣示物權歸屬狀況,以維護標的物的靜的安全。「物權公示使物上權屬之狀況公之於眾,明確權利的歸屬,起著定分止爭的作用,不論對所有權還是對他物權而言,都使義務人負不侵犯物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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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私法自治與民事法律行為
雖然有明確的理論基礎,但德國民法本身並未像《法國民法典》那樣明文規定私法自治原則,而僅於債編中的第305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事法律行為創立債之關係,及債之關係內容之變更,以當事人間有契約為必要。」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德國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關於任何人有自由發展其人格之基本權利的規定,保障人之一般行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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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物權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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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商事仲裁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現階段,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包含兩個方面內容:其一,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於他們之間合同關係的法律;其二,當事人這種選擇法律的權利要受到某種限制。這樣來理解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符合學說與實踐的歷史狀況,符合「原則」這種法律範疇的內在規定性,符合「自由」與「限制」二者之間的辯證統一關係;這樣來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符合合同關係的本質要求,符合社會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符合法定權利的基本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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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物權法定之利及其反思
本文即是在回顧物權法定的理由與利處的基礎上,在新的經濟環境中,對物權法定的原則進行了極為粗淺的反思,包括物權法定的內涵剖析、習慣法在物權法定原則中的作用以及物權與債權的融合等問題。 關鍵詞:物權法定 物權公示 一、從放任主義到法定主義 關於物權的創設,歷史上曾有放任主義與法定主義兩種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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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物權法中物權法定的基本內涵與適用
二、違反物權法定的效力及其司法適用 (一)違反物權法定的效力 物權法定作為《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違反物權法定將會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討論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後果問題,首先應當區別合同關係與物權關係。設定物權類型和確定物權內容的合同,屬於合同關係,應當由合同法來加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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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與36條 難分伯仲——淺析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衝突下法律條款的...
那麼,涉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位於內地的不動產確權,應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4條之規定確定準據法。四、我們的視角(一)兩個條款,立法各有側重,並不矛盾第24條側重對內,採用了國際私法領域夫妻財產法律適用規則中較為普遍的意思自治原則,允許夫妻雙方協議選擇調整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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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區分原則看物權變動
但轉移房屋的所有權,則是獨立於債權關係以外的另一個法律行為,它依據不同的法律根據生效,不具備這種法律根據時,所有權就不發生轉移。 2、不動產交付須經登記方產生物權變動。 交付不僅是物的佔有的轉移,更是物的所有權的轉移。而對不動產來說,要轉移所有權,不光需要當事人的合意,而且必須採取法律許可的方式向社會予以展示、以獲得社會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這就是物權公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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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中的物權種類
物權的這些特徵決定了物權法與民法典的其他部分如合同法相比,管制性和本土性的色彩更為濃烈。 進而,在物權法的諸項基本原則中,最具有特色也最為重要者,莫過於物權法定。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應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確定,或當事人通過合同任意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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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六大基本原則:貫徹綠色原則 護航...
民法典在總則篇當中規定了六大基本原則,除了傳統民事立法的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之外,還特別引入了綠色原則。通過將保護生態環境與節約資源上升為法律基本原則,民法典為各類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劃定了新邊界,並為他們所應遵守的環境保護義務作出概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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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區分原則知多少?
物權變動中,有的國家採物權變動的同一化立法原則,即否認物權區分原則,例如採用債權意思主義和債權形式主義進行物權變動的國家,如法國和日本等。與此相對應,有的國家採物權變動的區分化原則立法模式,背後依仗的原則就是本文意圖介紹的物權區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