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設定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2020-11-30 中國法院網

2013-05-07 09:00:0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杜衝

  案情:2005年南充市九洲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稱九洲公司)依約在四川省西充縣縣城東街原西充中學全部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東門橋至原九十隊段是縣城晉城大道的商業黃金街段,屬於開發範圍。縣城整個東街都沒規劃有公廁,行政主管部門遂與九洲公司商定,由其以其開發的臨街門面房一間約27m2建公廁供公眾使用,九洲公司履行了約定,公廁建成後投入正常使用。縣房管部門在為九洲公司辦理該段房屋產權總證時,明確該段門面房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商住用地,同時,用於房產登記的測繪資料也明確該公廁房登記用途為廁所。九洲公司全部出售該段的商鋪後,所有商鋪的產權都過戶到購買業主名下,僅此公廁房仍然保留在九洲公司總證上。

  2007年10月,九洲公司與王某籤訂協議,將此約27m2公廁房出售給王某,購房款8.1萬元(比正常商業鋪面低許多),協議明確雙方買賣的是公廁用房,約定買方必須留三個公廁蹬位,但沒有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由於王某購買時該廁所正在使用中,他先將此廁所改為收費廁所,2008年3月再將此廁所全部改為商業門面,出租於他人用於商業經營。2012年某月,縣住建局在多次催告九洲公司要求其限期恢復公廁無果後,強制拆除了該房的商業設施,恢復了公廁。後王某及其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強制恢復公廁行為違法,並要求恢復(商鋪)原狀、賠償損失。

  對於此案,法官與律師都很迷惑。公廁房屬九洲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商業,房屋登記資料將此房的用途登記為廁所,九洲公司將該廁所房出售給王某。本案究竟是什麼法律關係?王某是否有權將廁所用房改成商住用房?如行政機關執法不當,是否應恢復拆前的商業鋪面原狀?

  本人認為,本案實質是侵害公益地役權的侵權糾紛。《中華民國(臺灣)民法典》第851條:「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6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為完善東街街道功能和周邊相鄰不動產的利益,行政主管部門與九洲公司商定(有九洲公司的書面承諾)以此房建公廁,按《物權法》第156條之規定,系雙方為該房屋設定公益地役權,且該地役權已經房屋登記部門登記。按《物權法》第158條之規定,該地役權能夠對抗第三人(王某),並且,按《物權法》第167條之規定,該地役權對受讓人(王某)具有約束力(供役地部份轉讓,所涉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全部轉讓更應當具有約束力)。

  本案雖然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商住,因九洲公司為該房設定了用途為廁所的公益地役權並經登記,即使王某系合法受讓,其也不能改變廁所用途,其擅自改變系侵害物權(地役權)的侵權行為,應當恢復廁所功能,即使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有瑕疵也不能將恢復後的廁所再還原為商鋪。

  (作者單位:四川省西充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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