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債權轉讓的定義;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本條是關於債權轉讓的法條的規定,根據該該款規定,合同的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即債權人可以可以通過約定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其實這也是民事法律關係誠實信用原則原則和意思自治的體現,最大限度的尊重民事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
同時本條款規定不能轉讓的情形,如何理解這些情行呢?
02根據債權性質不能轉讓的債權則不能轉讓,通常這類性質的債權都具有人身屬性性質的債權,
1,例如比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不能轉讓的債權,則債權人不能轉讓的債權。
2,國家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債權,例如涉及到國防軍工國家安全的信息不能轉讓,如甲是國防軍工企業與乙方籤訂了武器訂單,則軍工企業的作為債權人時候沒經過國家許可的則不能轉讓,比如國家禁止轉讓的科學技術則不能轉讓。
03債權轉讓的構成要件
首先債權轉讓債權人應該與第三人籤訂債權轉讓協議,即合法有效 的合同。債權轉讓協議達成則就債權轉讓合同如果沒有相反的約定則債權轉讓合同即生效如果需要對債務人產生法律效力,則債權人應該通知債務人,這樣債務人才能對第三人履行合同約定 的債務,反之如果沒有把債權轉讓的通知告訴債務人,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依然會發生債務相應的消滅的法律後果。
如果因為債權轉讓而導致債務人履行成本的增加則額外增加的部分應該有誰承擔呢?根據民法典550條規定,因為債權轉讓導致履行費用的增加,又讓與人承擔額外 的增加費用。
04債權轉讓後債務人獲得什麼樣的權利呢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根據本條規定,債權轉讓後債務人可以沿用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對抗債權受讓人。根據抗辯權法理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訴訟時效抗辯權債務人都可以向債權受讓人行使。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根據本條規定,債務人可以向債權的受讓人主張抵銷權,但是要滿足一定條件,具體如下論述。
05債務人的抵銷權構成要件
1,首先債務對債權的受讓人負有債權,同時要滿足要 比債權受讓人 的債權先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2,同時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和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而產生,如何理解這句話呢?我們舉例說明可能更加具體。例如甲與乙籤訂了買賣合同,後甲與丙籤訂了債權轉讓協議,並且通知了債務人。則債權轉讓合同對甲乙生效,同時債務人應該向丙履行義務。則乙方在原合同中對原債權人因為籤訂買賣合同而享有的債權,則可以對丙主張,其實這就是抵銷權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