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時隔15年大修 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

2020-12-19 騰訊網

刑訴法大修 新增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時隔15年「第二次大修」,新增加60條;修法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死刑覆核案件應訊問被告人

本報訊 時隔15年,刑事訴訟法再次修改,由於修改規模較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通過。

昨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向常委會作修正案草案說明時表示,法工委從2009年初即已著手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此次修法旨在循序漸進地推進刑事訴訟制度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人權入憲對此次修法影響深遠,此次修法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上採取並重思路。

【變化】 新增60條修改條文近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衛東全程參與了此次修法的專家座談會。他表示,此次是一次較為全面的修改,修改條文接近一半,新增60條,達285條。

修正案草案涉及七個主要方面的修改。證據制度方面,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排除及拘留、逮捕後立即送往看守所以防範刑訊逼供。為提高證人出庭率,規定了強制出庭制度,並加大對證人保護的力度。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對逮捕條件理解不一致客觀上造成了逮捕率高的問題,草案細化了逮捕的條件,完善了監視居住的適用,並將拘傳的時間從目前的12個小時延長到24個小時。

2007年律師法修訂後,該法規定的一些律師權利在實踐中實現的不好,此次修法將律師的辯護人身份從審查起訴階段提至偵查階段,除了三種案件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偵查機關批准。

此次修法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是將技術偵察、秘密偵查等特殊偵查手段引入刑訴法,並給予這種偵查手段獲取證據的法律地位。為防止這種偵查手段濫用,草案嚴格限制了該種偵查手段的使用。

審判程序方面,草案完善了二審程序,對於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發回重審只能一次,第二次則由二審法院直接判決。死刑覆核程序方面引入了最高法院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最高檢察院可提出意見等保障死刑被告人權利的措施。

刑訴法首次引入了特別程序,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特定範圍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以及暴力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難點】 多部門協調增立法難度

上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刑訴法修改納入五年立法規劃,但最終未能實現修法。陳衛東表示,刑事訴訟法是非常複雜、技術性很強的立法,涉及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有機的配置,往往很難達到一致,同時又由於各個權力之間的配置,涉及到各個機關的利益,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機關、監獄等,在這些問題上往往互相之間有不同意見,遇到不同意見在立法上很難強行規定,需要各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增加了立法的難度。

以偵查機關為例,陳衛東表示,過去偵查機關在刑訴法立法中態度比較消極,但這次修改公安配合比較積極,一些能夠讓渡的權力就讓渡出來,積極、主動地配合修法也推動了修法的順利進行。

此次草案對偵查權進行了一些限制,將對公安機關現有的一些偵查手段、方式、工作的模式帶來衝擊,不過陳衛東認為,公安機關都能夠做到,有些問題過去是過於杞人憂天,「當年修改刑訴法廢除收容審查,擔心還小嗎?最後實踐證明也沒問題。」

【前瞻】 修法一步到位很難做到

對於此次修法,陳衛東表示,修法能夠順利地進行總體上是在中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中央對司法改革高度重視,推動了刑訴法的修改。

從1979年直到此次修改,刑訴法在不斷完善。陳衛東認為,上次修法後,內容依然單薄,規定的內容缺乏可操作性,相互之間又缺乏銜接和有機配套。隨著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發展迅速,法學界和司法界及社會各界呼籲再次修改。

不過他坦言,這種修改還要經歷若干次,現在修改後的條文共285條,增加了60條,而500條才能基本滿足需要,還要經歷相當長的時間才能達到比較理想的狀態。

對於修法一步到位的期待,陳衛東表示很難做到,修法要考慮社會發展的水平、司法實踐的狀況、整個社會接受的能力,只能逐步地推進。他提醒,不要認為此次修法後可以一勞永逸。

刑訴法「第二次大修」新增要點(部分)

拘留逮捕

草案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草案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時,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檢察院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訊問疑犯

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錄音或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嚴禁逼供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嚴禁刑訊逼供」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還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證據收集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經過司法機關核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證人出庭

草案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律師辯護

草案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法律幫助

草案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技術偵查

草案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貪汙、賄賂犯罪案件,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公安機關可以決定由特定人員實施秘密偵查,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死刑覆核

為了進一步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通過提審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封存制度

草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中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本報記者 楊華雲

相關焦點

  • 刑法的機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
    實際上在當時諱言人權的年代,誰也不會說1979年刑法有保障人權的機能。1983年開始了「嚴打」,接著22項單行刑法不斷公布。人們感到的是刑法的保護機能的不斷加強。   1997年刑法對1979年刑法進行了修訂,廢除了原來規定的類推制度,而採取了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這顯示了我國刑法不僅有保護機能(或者說功能),而且也有保障機能。
  • 李肇星: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草案
    本報記者 吳江 攝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尊重和保障人權」已被寫入刑訴法草案。昨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首場發布會舉行,大會發言人李肇星介紹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新修改內容。在發布會舉行前的人大預備會議上,通過了此次會議的議程,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列入了會議議程。
  • 刑訴法修正案:嚴格審議法條細節保障人權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對草案條款「字斟句酌」,提出了各自修改意見建議,以期這部法律更加完善,能夠充分體現「保障人權」的立法理念。「可以」改為「應當」直接賦予權利修正案草案中對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等幾種情形,規定「可以取保候審」和「可以監視居住」。
  • 專家解讀刑訴法修繕之路:按疑定罪,可能搞出錯案
    22年前,刑訴法拉開首次大修之門,引入「無罪推定」司法理念。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親歷了這一場修法歷程。他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回溯說,刑訴法在首修過程中,有關人權保障的觀念得到重視,包括「無罪推定」理念的確立、廢除「收容審查」措施、規制「免於起訴」制度等。
  • 周愛國:新刑訴法實施後檢律關係檢視與重構路徑探析
    [摘要]刑訴法修改體現了人權保障和社會防衛並重、社會本位和個人本位並重、控辯對抗與控辯合作並重的價值理念。律師辯護權擴張和訴訟平等對抗制度架構無疑是凸顯這一價值理念的主要部分,為改變傳統單一對抗、不平等檢律關係提供了機遇與挑戰。
  • 刑訴法修改 權力與權利的博弈
    刑訴法修改 權力與權利的博弈  立法者面臨著3個基本關係之間的矛盾衝突:人權保障、程序公正與打擊犯罪的衝突;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權力資源配置方面的衝突;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衝突  本刊記者 趙佳月
  • 刑訴法修改的指導思想
    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特別是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全球一體化的進程,這一部法律越來越顯示出其存在的缺陷與不足,這些缺陷與不足已經成為制約刑事訴訟法進步的主要障礙,不能適應新形勢、新情況下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需要,與快速發展的民商事法治、經濟法治、行政法治比較而言顯得相對滯後。
  • 評論:始終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
    始終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    ——二論深入貫徹全國檢察長座談會精神、全面正確實施修改後刑訴法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實現司法正義,必須強化程序意識,始終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
  • 點擊今日第746期:臺灣刑訴法14年16改-搜狐新聞
    當事人權利隨刑訴法修訂迅速擴大  ——14年16改,臺灣刑訴法一步一個腳印 因而,近些年來臺灣刑訴法的歷次修訂,都是在擺脫職權主義制度的某些局限而逐漸吸納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制度合理因素的方向上行進。作為為大陸法系之一的臺灣刑事訴訟法,勇於剖析自己法律傳統中對當事人不足夠有利的制度,勇於將原有公權力中的一部分讓渡給私人主體,勇於為實現定罪的嚴謹和嚴密化而給當事人更多、更切實的權利,已經足以說明了這部刑訴法充盈著強大的理性含量和豐滿的人文思想,值得我們深入研討和嚴肅思考。
  • 刑訴法草案: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關注刑訴法1 逼供獲得言詞證據一律排除草案摘錄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解讀】胡康生(全國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員):此次修改的亮點,就是在原來刑訴法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加上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除了自己坦白的,不能進行強迫。如果逼出來的言詞證據,就一律要排除。這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來講是個進步;對公安機關辦案來講,是一個很大的壓力也是動力,督促他們更要嚴格依法辦案,防止一些錯案發生。
  • 專家解讀新刑訴法 僅規定「肉刑」不能避免刑訊
    最高法稱,《解釋》的出臺對「更加有效地懲罰犯罪,更為有力地保障人權」有重要意義。但是,專家和律師卻認為《解釋》有關內容,仍需「細化」。「讓犯罪嫌疑人交代二十多個小時,或者後半夜提審,訊問十幾個小時,正常人的體能都忍受不了,承受巨大痛苦。但是,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偵查機關即使這樣做,也不違法。這些情況到了法庭上,是否被認定為刑訊逼供,就有待討論了。」洪道德教授建議,用列舉的方式,列出「肉刑」和「變相肉刑」的手段,以達到阻止刑訊逼供的發生。  北京律師許蘭亭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是很難舉證的。
  • 從根本上遏制和防止刑訊逼供,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光明日報-光明網
    王利明:2004年,我國憲法修改時,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標誌著我國人權事業取得了重要發展。此次刑訴法修改的指導精神和重要目的,就在於落實憲法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    這主要表現在修正案草案第二條,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司法為民的性質。
  • 張曉玲 楊聖坤: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人權司法保障意義重大     人權的司法保障主要指的是,在司法活動中,執法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案件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有的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具有如下重要的意義。   貫徹黨的執政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 論沉默權制度的人權保障意義
    [5]  刑訴法第43條中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所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有學者因此認為我國存在特別的沉默權制度,我對這種觀點持否定態度。
  • 刑訴法完成第三次修改 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央廣網北京10月27日消息(記者王逸群)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刑事訴訟法是規範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在1979年制定以後,經過了1996年和2012年的兩次修改。為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工作力度,豐富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的手段,此次刑訴法修改,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王愛立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2014年就會同有關部門在刑事訴訟當中是否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討。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有諸多積極意義。
  •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懲治犯罪與權益保障如何並行?
    新刑訴法首次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如何確保懲治犯罪與權益保障並行?今年10月,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通過並施行。新修改的刑訴法增設了缺席審判程序,加強了境外追逃工作的力度和手段,對貪汙賄賂、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的嫌犯和被告人形成了強力震懾。這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首次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 新華視點:刑事訴訟法迎來第二次大修 五大看點
    新華視點:刑訴法「大修」五大看點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霍小光、楊維漢、陳菲、崔清新)時隔15年,刑事訴訟法--這部與公民權利息息相關、與打擊犯罪密切相連的大法迎來了第二次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介紹,本次刑訴法修改內容多,增加和修改的條文佔現有條文總數的近一半。從防止遏制刑訊逼供到規定證人強制出庭,從完善死刑覆核程序到規範偵查措施,大面積的修訂使得這部法律逐步從粗疏走向嚴密。    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冤錯案讓人們對刑訊逼供深惡痛絕。
  • 結合實踐深入研究刑訴法難點問題
    □針對難點尋求對策,實現理論與實踐的良好互動    □關注司法體制改革,研究防範錯案機制建設    □考量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證明標準的適用    □深入探討辯護制度相關問題    2014年是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開啟的第一年,也是我國修改後刑訴法實施的第二年,理論界圍繞司法體制改革與刑訴法的貫徹實施兩大主題
  • 淺談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第73條
    中國法院網石城頻道 | 作者:鍾菁   通過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經過長時間準備,於2011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