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愛國:新刑訴法實施後檢律關係檢視與重構路徑探析

2020-12-13 正義網

  [摘要]刑訴法修改體現了人權保障和社會防衛並重、社會本位和個人本位並重、控辯對抗與控辯合作並重的價值理念。律師辯護權擴張和訴訟平等對抗制度架構無疑是凸顯這一價值理念的主要部分,為改變傳統單一對抗、不平等檢律關係提供了機遇與挑戰。刑訴法視野下,如何順應廣大群眾對現代法治的期待,構建新型檢律關係,是擺在律師與檢察工作人員同為法律共同體面前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辯護權擴張 平等訴權 檢律關係 建構

  前言:黨的十八大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推進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務,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本方式。在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律權威的司法實踐中,檢察官和律師通過觀點交鋒,運用法律思維演繹法律適用過程,承擔著保障人權、推進法治進程的共同使命。當前,探索新型檢律關係建構,是適應新刑訴法實施後律師辯護權擴張對對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新要求、新挑戰,推進執法辦案工作模式轉型發展與科學發展的重要途徑。筆者認為,建立新型檢律關係必須在在新刑訴法法視野下正視律師辯護權擴張對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影響的角度,從保障人權和防止冤假錯案的立場對現行檢律關係進行考察,合理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構建控辯均衡的平等、互信、和諧的檢律關係。

  一、從新刑訴法適用環節對檢律關係考察

  (一)新刑訴法對律師辯護權擴張

  1.偵查環節考律師辯護權擴張對檢律關係影響。刑訴法修改後,律師提前介入偵查,在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人委託,了解案情並享有在不被監聽的情形下會見犯罪嫌疑人,使律師在偵查活動中享有如影隨行、無處不在的權利,打破檢察機關原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空間阻隔、信息封閉的辦案優勢,甚至出現律師在場情況下,偵查人員偵查謀略無法正常發揮情形,乃至產生保障律師會見權、知情權、辯護權與提高案件質量,加強重大貪汙賄賂案件保密,防止偵查活動遭受幹擾的兩難情景。

  在此種情境下,檢察機關在規範執法行為之外,面臨轉變職務犯罪偵查模式,加強辦案人員與當地黨委、律師、證人有效溝通的挑戰和防範律師濫用會見權、洩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工作難度。由於刑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閱卷、申請調查取證的具體流程、時限,影響了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與律師之間互動和信息透明,在一定程度上辦案人員看不到證據鏈的薄弱環節和法律適用及辦案的偏差和錯誤。

  2.從強制措施適用、變更環節考察律師辯護權對檢律關係影響。新刑訴法在審查逮捕方面突出了人權保障理念,將逮捕條件進一步細化,明確了批准逮捕的五種情形,增強了審查逮捕訴訟性,並設置了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強化了檢察機關對逮捕執行活動的監督,並明確了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適用條件,改變了以往構罪即捕和一捕到底的辦案模式和命案必破的傳統觀念,利於偵查監督部門加強和律師就社會危害性和非法證據排除方面工作溝通,為檢察機關在未來加強與律師對抗與合作,將冤假錯案初步排除設置在偵查監督環節指明了奮鬥方向。

  然而,新刑訴法並未明確規定律師在審查逮捕環節和變更強制措施環節發言權的地位及相關配套救濟機制,如程序性制裁措施,亦未明確社會危害性審查標準和具體內容、證明標準,容易造成檢察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現象致使平等的訴權對抗關係、控辯對抗關係流於形式。

  3.從公訴環節考察律師辯護權對檢律關係的影響。新刑訴法實施後,律師辯護權的範圍與內容,廣度與深度進一步擴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辯護的有效性,利於防止在經濟社會轉型期政府和司法權力濫用,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過程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由於新刑訴法確定律師辯護人自審查起訴至日起,有權查閱、複製、摘抄案件所有材料,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知悉其全部犯罪證據,造成公訴機關處於很難擴大證據範圍、涉案金額,增加了指控犯罪的難度。

  儘管,律師會見權、調查證據權和閱卷權的充分保障,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訴機關指控的風險,但對於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沒有對限制會見權情形作具體規定,律師會見權任然面臨失權的風險,容易讓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與律師彼此對抗,甚至產生對立情緒。

  (二)當前檢律關係現狀及問題癥結

  隨著新刑訴法深入貫徹實施,檢察辦案人員和律師深入接觸、交流和相互配合,二者之間猜忌有所減少,關係有所緩和,甚至一些檢察機關創新機制,出臺工作措施積極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優化律師執業環境。但新刑訴法實施時間不長,如何處理好控辯關係、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與提高檢察機關辦案效益、優化律師執業環境與防範、監督、處理律師違法、違規問題之間關係,尚無豐富經驗積累和固定的路徑可循。

  總體而言,二者之間關係尤其是內陸經濟不發達地區檢律關係呈現相互理解和配合少,彼此設防和互相猜忌多,甚至在檢察權與辯護權博弈中,打擦邊球,闖紅燈、搭順風車態勢。造成檢律關係現狀,既有歷史文化層次原因,又有制度層次癥結和人為因素。總體而言,造成檢律關係現狀有主要以下四種問題癥結:

  1.檢察辦案人員傳統的重打擊犯罪、輕視人權保障,重實體正義,輕視程序正義的執法辦案理念是影響和諧檢律關係主要癥結。刑訴法修改前,我國在社會本位價值立場影響下,長期在刑事訴訟中盛行注重打擊犯罪而輕視保護人權的思想,將社會秩序的維護放在公民個人自由維護、救濟之前,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淪為法律客體,處於被動、弱勢地位,與司法機關無法形成有效的平等對抗。受到一元化刑事訴訟結構影響,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權過程中,由於缺乏有效對抗和監督,在刑事訴訟中處於主體地位,律師辯護力量微乎其微。

  受有罪推定法律思維長期負面影響,在保障人權的法律價值立場重新歸以後,一些基層辦案人員一時難以適應新的執法辦案理念,將律師辯護簡單視為對檢察權對抗,思維仍局限在如何打擊犯罪,如何通過口供鎖定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為,沒有對客觀證據搜集、固定的主動意識,而非在保障被追訴人利益的條件下,保障律師職業權利,共同維護刑事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新刑訴法實施後,尚未轉變執法觀念的檢察辦案人員與律師難免會在法律思維、扮演角色、價值立場、職業道德上產生衝突,影響兩者之間合作、交流。具體體現如下:檢察辦案人員一般以維護社會秩序為第一要務,先入為主,思維偏左,重口供,輕證據,而律師受到商業經濟影響,為了委託人利益最大化,思維偏右,僅需闡明委託人無罪、罪輕或者犯罪事實存疑理由,無需全面搜集、審查委託人構罪、罪重證據,更不用開示掌握的構罪、罪重證據。

  2.基層檢察隊伍老齡化、人員經費鬧荒是檢察機關給律師辯護權設置障礙重要誘因之一。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和區域發展不平衡等因素,一些基層院尤其是城區基層院檢察隊伍年齡結構老齡化,知識層次結構斷層現象明顯,編制超編、缺編、空遍現象嚴重,無法完全應對刑訴法修改後律師辯護權擴張對檢察工作挑戰。司法實踐中,一些基層檢察機關因為人員經費限制,長期超負荷工作會影響證據材料審查和無罪、罪輕證據的收集、固定,影響案件質量,為降低敗訴風險,會利用法律的模糊規定或真空地帶,巧立名目,給律師執行業權利設置障礙,如在未明確說明理由的前提下,濫用案情複雜、可能涉嫌重大賄賂犯罪窩案串案案件為由或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對在違法違紀事實面前拒不交代情況的犯罪嫌疑人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異地關押強制措施,長期拒絕律師會見涉嫌一般貪汙賄賂職務犯罪嫌疑人,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體上和心理上恐懼。

  3.少數律師業務水平不高,職業道德素養低下是少數檢察人員對律師不屑的原因之一。少數律師在市場經濟的不良影響下,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濫用辯護權,為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訴訟程序,查明犯罪事實設置障礙,影響司法公正。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律師濫用辯護權情形如下:

  (1)濫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挑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故意不配合乃至惡意挑釁檢察辦案人員忍耐限度,肆意無端攻擊、污衊辦案人員人格權,甚至為逃避刑事強制措施進行自殘,對辦案人員進行威脅;

  (2)濫用律師會見權,在偵查階段,頻繁申請會見犯罪嫌疑人,造成律師會見時間和檢察機關訊問時間衝突,致使辦案人員無法把握最佳時機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線,長此以往為了犯罪行為人尤其是單向索賄、受賄犯罪行為人濫用沉默權提供生存土壤;

  (3)濫用律師會調查取證權,為包庇犯罪,幫助犯罪行為人逃脫刑事責任,利用調查取證權利幫助委託人掩飾、偽造、毀滅證據,甚至對證人進行威逼利誘;

  (4)濫用律師發表辯護詞、質證權利。少數律師放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職業道德底線,放鬆對法律業務學習,在庭審中斷章取義、無中生有,指鹿為馬般援引當代著名法學學者觀點,甚至為討取不明法律規則、感情用事的委託人歡喜,置基本的刑法原理、法言法語不顧,進行無理辯護、纏訴,如隨意擴大檢察人員迴避權解釋,歪曲關於犯罪主體的主流觀念,容易滋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及其家屬不滿情緒,乃至造成越級上訪、纏訴現象,削弱執法公信和法治權威。

  4.刑事法律漏洞,為檢察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留下制度隱患。由於刑訴法修改篇幅較大,內容涉及偵查、強制措施、審查起訴、庭審質證、證據公示、量刑建議等方方面面,新增程序多,法律條文原則性強,操作性差等因素,檢察機關囿於自身司法實踐經驗,對於一些尚未經有權制定司法解釋國家機關明確具體含義或明確檢察機關業務部門新增職權範圍的法律條文,在尚未全面把握和理解的情況下,在沒有律師及其他法律共同體有效監督下,可能會基於檢察機關業績考核、人員經費限制和當地黨委政府壓力不作為、濫作為,如在堅持「兩個適當分離」情形下,偵查監督部門可能會把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和案件決定批准逮捕執行監督或社會危害性調查全部推給公訴部門、監所部門,將防止冤假錯案關口後置。

  二、法治思維下構建新型檢律關係合理性、可行性探討

  (一)構建新型檢律關係合理性思考

  1.構建新型檢律關係,推動檢察機關與律師職業群體良性互動,共同履行好法律職業共同體職責使命是堅定不移地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迫切需求。

  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做出重要指示,突出強調要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深層次問題,努力讓人民群眾中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為檢察機關進一步優化職權配置,強化自身監督,提高執法公信指明方向。構建新型檢律關係,通過對抗與合作、交流互動與觀點爭鋒,加強檢察官與律師業務素養競爭和違法違紀、不道德執業行為的彼此監督,是檢察機關暢通外部監督和加強自身監督,積極回應群眾期待,公正對待人民尤其是當事人訴求最佳途徑。

  2.構建新型檢律關係,整合有效資源,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發揮檢察職能,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全面奪取小康社會新勝利的時代需求。

  當前和今後一個很長的時期,我國面臨的主要社會矛盾依然是人民群眾之間的內部矛盾。在經濟社會轉型關鍵時期和人民群眾利益衝突凸顯期,如何團結一切可以用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力量,用法治的方式和法治的手段,整合社會資源,實現法治思維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經濟跨越發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期待。

  檢察官和律師關係是對抗而非對立,是交鋒而非交惡,二者之間對抗不應導致兩個隊伍之間抱怨、不信任,而是通過對抗加深理解,減少內部存在的誤解。檢察機關在通過執法行為和檢察政策、檢察建議等方式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加強對市場環境宏觀調控的同時,應藉助律師協會這一社會團體橋梁作用整合律師團體積累的深厚人脈資源,共同規範商人誠信經商行為,防止不法分子惡意欺詐,優化法治環境,共同推進在權利、機會規則、分配的公平和正義的社會規則下和諧、有序小康社會發展進程。

  3.構建新型檢律關係,強化當事人訴訟權利救濟,凸顯人權保障理念,是法治思維下加強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重要催動力。

  法治思維要求檢察從業人員在辨證思維引導下,正確對待新刑訴法關於律師辯護權擴張對檢察機關辦案產生的壓力與動力,風險與機遇,始終保持頭腦清醒,堅持忠誠為民的政治使命,在面對國情、世情、黨情的深刻變化時,要實事求是,堅持堅持群眾路線和問題導向,注重法律思維的養成與運用,善於從網絡輿情和基層民情中找到自己的短板,正視檢察機關在黨風廉政建設、職業化、專業化隊伍建設以及在提高證據審查能力,防止冤假錯案方面工作不足。

  控辯對話不僅是對抗,更是對控辯雙方提高證據材料審查能力和證明能力的磨刀石。面對刑訴法修改後律師話語權提升對偵查謀略、風險決策、社會危害性調查及證人出庭作證工作、績效考核產生的壓力,檢察機關在認真傾聽律師意見前提下,加強對重大疑難案件證據審查適用標準把握,防止與審判機關證據適用標準脫鉤;應在正視律師辯護權的擴張對檢察工作的挑戰的前提下,在相互依存中防止公權力擴張和歉益性刑罰功能濫用,共同維護法制統一、尊嚴與權威,在激烈辯論中互相促進,共同實現查明案件事實真相,防止錯捕、錯訴、錯判等冤假錯案,延伸檢察權生命力。

  (二)構建新型檢律關係的可行性考察

  1.保障人權和追求司法公正的共同法治夢想為構建新型檢律關係價值基礎。在法治夢想的引導下,營利僅是律師組織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手段,最終目的是追求司法公正。隨著法律職業培訓機制規範化、常態化,在法治思維的指導下,檢察從業人員和律師通過觀點交流碰撞彼此感受共同信仰追求和共同話題,彼此才為了實現自我和獲得彼此尊重而加強彼此職業認同,在刑事訴訟對抗和觀點交鋒中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推理從不同角度闡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權觀和法治觀。

  2.檢察制度改革實踐為構建新型檢律關係提供豐富試驗土壤。近年來,地方檢察機關關於主辦檢察官制度改革試點、檢察官選拔機制改革和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為構建新型檢律關係提供了強大智力資源和人才儲備和思想準備。一些地方在檢察制度改革中探索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制度、相對不捕、不起訴制度和社會危害性審查等機制積累的與律師打交道經驗,可為檢察機關處理與律師關係提供經驗借鑑。此外,一些地方探索建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法院、律師信息共享機制為加強法律共同體之間橫向聯繫和平等互信,為構建新型檢律關係提供交流平臺和一手反饋信息。

  3.檢察官與律師交流頻繁和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完善為構建新型檢律關係提供強大動力。隨著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完善,未來的檢察官和律師經過專業培養,均具有較高水準的文化素養和業務素養,在法律思維和法學理論具有共同話題。律師法實施後,各地相互探索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的經驗,為具有很多共同語言的檢察官和律師群體增進互信搭建平臺。隨著政治體制的深入改革,律師通過人大、政協、社會團體擴大自己的話語權,為推動檢務公開、辦案機制透明化,利於二者之間平等對話。

  三、構建新型檢律關係路徑思考

  (一)新時期對新型檢律關係期待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結構正處於轉型關鍵階段,人民內部矛盾凸顯,構建新型檢律關係,合理分配製約檢察機關訴法律監督權力,是加強對檢察權運行外部監督,防止公權力擴張後削弱公民私權,實現刑事法律制度設計的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價值有效途徑。

  當事人及其律師辯護權的擴張,保障人權理念凸顯,及無罪推定法治原則基本確定是刑訴法修改後主要部分,順應了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的歷史潮流和廣大群眾對公共安全、社會公正和執法公信要求,對轉變傳統觀念、舊的控辯模式,對構建新型檢律關係,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提供了機遇與挑戰。

  1.新刑訴法和司法改革實踐期待在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並重前提下,加強控辯對抗與合作,在堅持以客觀事實為終極目標,以法律事實為客觀標準價值理念引導下,加強檢察辦案人員與律師群體溝通與協作,審慎決策,堅持證據標準,共同查清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事實,優化刑罰權配置,實現刑法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功能。

  2.律師辯護權擴張和當前黨中央、省委開展的改善民生、優化發展環境及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期待著新刑訴法實施後,檢察執法辦案環境和律師執業環境有所改善,要求控辯雙方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權和意志自由權的前提下,改善分工制約工作關係,在彼此尊重、互相諒解、友好協商的前提下,加強交流,,共同延伸民生訴求窗口,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3.新興網絡媒體興起和廣大網絡群眾公眾精神和法治精神覺醒,要求檢察機關要在充分保障公民言論自由前提下,加強指尖上和腳板上工作力度,提升輿情監控能力和風險決策能力、辦案線索研判能力,期待著檢察機關、律師轉變觀念,拋除對抗、不屑、不滿情緒,減少職業道德倫理價值衝突,建立互信關係,對網絡炒作非真實案件信息、輿論浪尖上案件處理情況保持理性、克制態度,防止不法份子利用網絡綁架民意,引爆社會不穩定因素,影響經濟社會發展進程。

  4.現代法治社會進程和大陸法系、英美法系關於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先進文明成果和經濟全球化浪潮到來,要求檢察機關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合理調整刑事訴訟結構,弱化職權主義非對抗制色彩,在優化司法配置同時加強辯護權力對抗,在完善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強制措施適用同時,增強律師、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話語權,在增加刑事訴訟檢察規則諸如相對不逮捕、附條件不起訴等柔性規定同時,嚴格證據審查程序和強制措施適用程序,明確執法辦案流程和工作標準,增加執法辦案工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減少違法行為,杜絕領導指示案、金錢案、關係案等畸形訴訟現象發生。

  (二)構建新型檢律關係的具體路徑

  1.嚴密法網,細化實化刑事法律關於律師提前介入偵查權、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提高律師關於發表意見、強制措施適用、非法證據排及申請迴避、提請法院和檢察院調查取證話語權,明確律師限制會見權具體條件及權利救濟措施。通過法律明文規定,確定控辯雙方在訴訟中機會、條件平等權利,使檢察機關和律師群體具有相互對應和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平衡刑事訴訟雙方訴訟能力差距,而不存在一方優於另一方關係,二者與法院之間是等距離的,也是平等的三角訴訟關係,進而為構建新型檢律關係奠定製度基礎。明確律師辯護權棄權與實失權界限及程序救濟途徑,在正視律師辯護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責任與使命,堅持控辯均衡的平等觀,在公正與效率協調的前提下改革相關立法,完相關救濟機制,優化律師辯護權和刑事司法職權,為建立新型檢律關係提供制度保障。

  2.整合資源,加強檢察機關和律師溝通,為檢察機關和律師良性互動和平等對話搭建平等對話平臺。公正是訴訟的生命,過程或是程序的公正更具有說服力,通過嚴格適用訴訟程序,合理擴張律師律師刑事訴訟程序,使正義能以控辯雙方和廣大群眾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更好彰顯法律懲惡揚善、追求公平正義的普世價值。

  一是在偵查階段強化偵辯對抗性。既要堅持檢察權的客觀公正性和中立性、法律監督性強化檢察權對偵查的活動引導監督,又要立足於構建控辯平等的機會平等、時機平等要求,切實保障律師提前介入偵查權利,防止偵查機關為單一還原案件原貌,站在社會本位價值立場,在司法機關主導偵查傳統觀念影響下,超越、背離法律授權,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權益,更要在保障律師知情權和告知程序權的前提下通過聽證會、邀請律師列席案件分析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律師關於是否構成立案標準、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逮捕必要性或社會危害性是否嚴重的辯護意見以及變更強制措施意見,使控辯雙方在偵查環節處於平等對抗狀態,確保審查逮捕部門居中審查證據,有效防止冤假錯案。

  二是在審查起訴環節,暢行控辯溝通,為構建新型檢律關係提供實質保障。在控辯雙方平等對抗基礎上,加強平等合作,延伸交控辯雙方交流重點環節,讓控辯雙方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各自掌握證據材料、指控及辯護意見得到充分交流、理解,使控辯雙方金額儘可能在審查起訴環節就案件事實、證據、定罪量刑分析達成一致意見,避免檢察機關造成偏聽偏信的被動局面,在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提高證據材料審查能力、證據採信能力和防止冤假錯案能力、修復社會關係能力。

  三是在法院審判階段,確立證據開示程序和內容,提高刑事訴訟效益,彰顯控辯對抗價值。基於權利制約權力、訴訟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基本平等原則,通過立法明確諸如在法官主持下,在法官基於自由心證、公平公正審判案件和法院判決的既定力制度價值構想,在合理縮減訴訟周期的前提下,由控辯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彼此紕漏各自掌握的證據材料,便於控辯雙方明確庭審質證和交叉詢問焦點問題,節約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防止訴訟突襲和審判中意外打擊。在證據開示後的庭審過程中,既要凸顯控辯雙方對構成犯罪事實是否確鑿充分或是罪與非罪交鋒,又要保障律師無罪辯護和關於從輕、減輕處罰、宣告緩刑、替代刑、免於處罰量刑意見相分離,更要有效防範控辯雙方違反證據開水規定,超期故意提供罪輕與罪重證據,如對主觀故意程度較輕一方進行告誡、通報,對情節嚴重者,堅決將該證據排除在審查證據序列外。

  3.加強檢察隊伍和律師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建設,進一步強化法律共同體職業道德倫理價值,鑄造檢察官和刑辯律師良好形象。

  一是要以職業操守為魂,為構建新型檢律關係提供思想基礎。打鐵還需自身硬。當前社會形勢日益嚴峻複雜,人民對法治建設的期待以及法律共同體肩負的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責,更是對檢察機關和律師職業能力、遵紀水平和工作方式提出了更高、更新、更系統的要求,只有提高法律共同體職業素養,規範法律共同體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引導下陽光職業行為,有效防範檢察辦案人員執法不公、不嚴、不廉等以及律師違法、違規違紀等問題,才能以自身硬實力和軟實力讓彼此認同、彼此信服,建立互信合作關係。

  二是以良好互動為借力,為構建新型檢律關係搭建平臺,提供正能量。要在法治大局理念引導下,加強檢察機關和律師群體交流,通過從律師群體中選聘人民監督員、信訪接待員、法律諮詢委員、檢察隊伍講師團講師、優先從適格律師群體中招錄、聘任檢察官等方式加強人才交流,暢通溝通途徑;要在堅決貫徹執行新刑訴法和律師法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前提下,加強觀點交流,通過共同舉辦普法宣傳活動、辯論會、論壇徵文、會議交流等民間、官方、半官方組織活動方式,強化檢察機關和律師這一共同體對刑事政策、司法解釋、證據證明能力模糊地帶、非法證件排除機制、防止冤假錯案等領域交流,共同提高法律共同體專業化水平。

  三是以說案釋法為切入點,加強群眾工作,為共同維護法律共同體良好聲譽搭橋鋪路。正確對待律師作用,加強與律師交流,在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和審慎決策前提下,既要關政法輿情監控有效途徑,正確應對媒體對司法機關產生壓力,又要通過檢察說法和律師說法相結合的方式,利用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親友、非利益群體信任關係,共同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減少社會對抗,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遏制纏訴、涉檢信訪現象,增進社會和諧。

  結語: 現代法治社會,沒有辯護便沒有訴訟,沒有控辯平等對抗,便沒有對公權力合理制約,防止冤假錯案便是無源之水。構建新型檢律關係,進一步完善平等訴權制度架構,提高檢察官和律師職業準入標準,強化共同法律人職業道德修養和維護司法公正使命意識,對提高檢察機關執法透明度、公信力和親和力具有重要實踐價值,亟需檢察辦案人員和律師這一法律共同體和社會大眾站在社會本位、個人本位並重價值立場上,在法治思維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意識引導下,培育公眾精神和最優法治環境,共同推進刑事法律適用科學化、規範化,最大限度讓訴訟參與人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法律至高無上的尊嚴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價值,才是未來檢律關係題中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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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湖北省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相關焦點

  • 刑訴法修改的指導思想
    刑訴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個人認為從立法層面看,刑事訴訟法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法律條文過少,過少的條文不能覆蓋刑事訴訟過程的各個環節,辦案中經常發現法無明文規定或者雖有規定但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的情況。刑訴法全文共225個條文,但分解到訴訟的各個階段就顯得捉襟見肘。
  • 周喜玲:基層檢察院加強培訓落實新刑訴法和民訴法
    【進入直播頁面】  人民網:網友「又賈德」問,修改後的刑訴法和民訴法已經開始實施,這會對檢察工作帶來重大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在貫徹落實新刑訴法和民訴法方面,基層檢察院都開展了哪些具體工作?取得了怎樣的成效?
  • 法學家陳光中:「疑罪從無」寫入刑訴法 來之不易
    1993年,時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的陳光中力主修改《刑事訴訟法》,在新刑訴法的建議稿中,最重要的建議有三條,其中之一就是「疑罪從無」原則。1996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刑訴法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陳光中回憶。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評價,陳光中先生是推動「疑罪從無」原則寫入《刑事訴訟法》「居功至偉」的學者。
  • 江蘇大豐檢察院召開修改後刑訴法和民訴法專題研討會
    丁仲璧 攝  正義網鹽城9月9日電(通訊員 董愛中)為深入貫徹修改後刑訴法和民訴法,不斷提升幹警調研能力和規範執法水平,9月5日上午,江蘇省大豐市檢察院院召開貫徹修改後刑訴法和民訴法專題研討會。  會上,該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春山首先致辭,對各位專家領導對本次研討會的關心與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同時希望通過此次研討會,能進一步提高該院幹警調研水平,從而更好地推進該院對接實施修改後刑訴法和民訴法工作。隨後,6位論文作者通過精心製作的PPT就自己的論文觀點作簡要陳述。專家領導評委團與部門負責人評審團從立論、論據、論證和陳述等多個方面對其進行評比量分。
  • 刑訴法修改 權力與權利的博弈
    刑訴法修改 權力與權利的博弈  立法者面臨著3個基本關係之間的矛盾衝突:人權保障、程序公正與打擊犯罪的衝突;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權力資源配置方面的衝突;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衝突  本刊記者 趙佳月
  • 結合實踐深入研究刑訴法難點問題
    □針對難點尋求對策,實現理論與實踐的良好互動    □關注司法體制改革,研究防範錯案機制建設    □考量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證明標準的適用    □深入探討辯護制度相關問題    2014年是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開啟的第一年,也是我國修改後刑訴法實施的第二年,理論界圍繞司法體制改革與刑訴法的貫徹實施兩大主題
  • 專家解讀新刑訴法 僅規定「肉刑」不能避免刑訊
    專家解讀新刑訴法 僅規定「肉刑」不能避免刑訊   禁止通過微博直播庭審情況  專家:與「司法公開」精神相悖  新司法解釋固定: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 刑訴法完成第三次修改 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昨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訴法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在昨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介紹,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三方面,首先就是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
  • 李肇星: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草案
    本報記者 吳江 攝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尊重和保障人權」已被寫入刑訴法草案。昨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首場發布會舉行,大會發言人李肇星介紹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新修改內容。在發布會舉行前的人大預備會議上,通過了此次會議的議程,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列入了會議議程。
  • 修改後刑訴法新增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 反腐意義重大
    正義網大連6月26日電(記者肖瑋 徐日丹 徐盈雁)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總局負責人今天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生效後,我國將全面開展對潛逃境內外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追贓訴訟工作。  修改後的刑訴法將於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
  • 刑訴法時隔15年大修 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
    刑訴法大修 新增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時隔15年「第二次大修」,新增加60條;修法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死刑覆核案件應訊問被告人 本報訊 時隔15年,刑事訴訟法再次修改,由於修改規模較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議
  • 媒體稱解釋新刑訴法應消除「部門利益」陰影
    法律通過後,國內外各界高度評價了這部2012年刑事訴訟法,但同時也有不少人士對這部經過各方面艱辛努力、反覆斟酌而形成的新刑事訴訟法能否順利實施表示一定的擔心,不少人還清晰地記得1996年刑事訴訟法和2007年新律師法在實施中遭遇的尷尬。「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一部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實施比沒有法律更糟糕」。
  • 建議將初查制度寫入刑訴法
    根據現行刑訴法的規定,立案才可以啟動刑事訴訟程序,是進入刑事訴訟的一個入口,也只有從這個口子進入,才能真正啟動偵查程序,使用偵查手段。如此,立案前的初查具有防止錯誤立案,正確啟動刑訴程序的功能。  初查制度未能入法導致的缺陷  1.初查過程中使用訴訟文書,於法無據。
  • 剛剛,新的適用刑訴法司法解釋審議並原則通過
    剛剛,新的適用刑訴法司法解釋審議並原則通過 2020-12-08 17: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檢視與重構:書證提出命令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的適用探究 ——以123份...
    本文將以全國法院涉及「書證提出命令」和「證明妨害規則」的123份智慧財產權判決書的實證分析為基礎,探究「書證提出命令」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的制度重構。>圖1:智慧財產權判決涉「書證提出命令」、「證明妨害規則」次數比對自2015年2月4日《民訴法解釋》施行起,僅有9份生效智慧財產權判決涉及「書證提出命令
  • 點擊今日第746期:臺灣刑訴法14年16改-搜狐新聞
    臺灣刑訴法公權力也曾獨大一時 ——職權主義曾在臺灣釀生眾多弊端 當事人權利隨刑訴法修訂迅速擴大  ——14年16改,臺灣刑訴法一步一個腳印
  • 專家解讀刑訴法修繕之路:按疑定罪,可能搞出錯案
    時下,最新修訂的刑訴法裡,還首次確立了缺席審判制度,並完善了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 「疑罪從無」入法:「按疑定罪,可能搞出錯案」1979年,刑訴法作為新中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首次較為系統地規定了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開啟了當代中國刑事訴訟法治化歷史進程的「閘門」。
  • 刑訴法草案: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關注刑訴法1 逼供獲得言詞證據一律排除草案摘錄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解讀】胡康生(全國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員):此次修改的亮點,就是在原來刑訴法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加上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除了自己坦白的,不能進行強迫。如果逼出來的言詞證據,就一律要排除。這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來講是個進步;對公安機關辦案來講,是一個很大的壓力也是動力,督促他們更要嚴格依法辦案,防止一些錯案發生。
  • 專家建言刑訴法修改明確確立無罪推定原則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後,專家學者紛紛建議,為進一步推動無罪推定觀念生根發芽,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應當旗幟鮮明地確立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石,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刑事訴訟最重要的原則。據了解,我國現行刑訴法沒有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但是,為了明確法院的定罪權,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加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 舌戰群儒 檢律交鋒,就想問你服不服!
    檢   律   控   辯   1月23日下午,寧波市北侖區第二屆檢察官律師辯論賽在北侖區檢察院順利舉行。本次比賽旨在以賽促學、以賽促練、以賽促提高,進一步加強檢律良性互動,構建和諧檢律關係。   丁寰翔教授   北侖區檢察院   章國田檢察長   寧波市檢察院公訴二處   鄭敏處長   北侖區檢察院   俞振德副檢察長   北侖區人大法工委   林新法副主任   北侖區司法局   劉德方副局長   寧波市律協刑辯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