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展權益性投資業務。該項業務相對複雜,企業持有權益性資產取得股息、紅利如何準確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是稅企雙方都比較關注的問題。筆者結合多年從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經驗,梳理了政策適用中的若干要點。
一、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後,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免稅收入。這裡的」符合條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一些權益性投資業務,按照會計核算要求,投資企業持有權益性資產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不確認投資收益,如: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等,這種情況應調整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符合條件的才可以作為免稅收入。
舉例:甲公司2018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40%股權,對乙公司施加重大影響,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2019 年6 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現金股利500萬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是境內註冊居民企業,乙公司未上市。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
借:應收股利2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一一損益 調整200
借:銀行存款200
貸:應收股利200
企業所得稅處理:居民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如果符合政策條件可以作為免稅收入。
三、適用股息、紅利免稅政策的,被投資企業應是居民企業。如果被投資企業是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被認定為居民企業,可以適用股息、 紅利免稅政策。
四、適用股息、紅利免稅政策,投資企業應是直接投資於被投資企業。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五、如果被投資企業是上市公司,投資企業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達到12個月, 並符合其他政策條件,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可以作為免稅收入;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未達到12個月 ,不能免稅。
如果被投資企業是非上市公司,如符合政策條件,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可以作為免稅收入,無論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是否達到12個月。
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雙重特徵的投資業務。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存在差異。權益性投資回報,一般體現為股息收入,如果符合政策條件,可以作為免稅收入;被投資企業支付部分不能稅前扣除。債權性投資回報為利息收入,按照規定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準予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七、被投資企業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投資 企業初始投資時已經支付對價,計入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被投資企業用其轉增股本,投資企業不能再次計入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亦不能將其作為取得股息、紅利處理。
來源: 遼寧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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