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都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嗎?

2020-12-12 騰訊網

近年來,金融業資產管理業務發展迅速,成為金融體系內最具活力的部分,掀起了「大資管」的時代浪潮。

據統計,截至2018年底,中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超過50萬億,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成長的腳步,資產管理業務迎來最佳的發展機遇,同時也給稅務機關和金融企業帶來了不小的稅務挑戰。

為了加大企業投資動力,也為了鼓勵資管業務更好地發展,國家針對部分情況、部分產品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然而誤適用稅收優惠也會帶來潛在的稅收風險。

症狀:大額股息紅利免稅申報引注意

M公司是一家金融企業,經營範圍除了自有的業務還包括依照有關法律從事資金運用業務。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稅務人員在日常的稅務檢查中,發現了M公司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中《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股息紅利享受免稅優惠的金額較大,引起了稅務人員的注意。

於是稅務人員緊跟著追溯到《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查看了每一筆投資收益對應的「被投資企業」與「依決定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

發現了M公司有部分投資收益是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的。

診斷:投資收益稅收優惠享受太大意

在多次了解企業的投資業務內容後,稅務人員發現,M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中有一部分是通過委外投資的模式進行資產投資管理業務,再通過資產管理人間接投資居民企業,取得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的股息紅利約9000萬元,並且做了優惠免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八十三條中對股息紅利的稅收優惠進行了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M公司對政策把握不到位以至於誤將所有連續持有超過12個月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均作為免稅收入,卻忽略了政策中規定的「直接投資」的關鍵,M公司通過投資資產管理產品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上是間接投資,不符合直接投資的規定。

在稅務人員與M公司的反覆溝通與計算後,確認M公司應該將近幾年誤享受稅收優惠的9000多萬元作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增,並且補繳相應的稅款。

要點分析

本案中從形式上看,M公司並不是「直接」投資居民企業,而是通過資產管理人「間接」投資居民企業,因此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股息紅利免稅的條件。如果深究本案的業務實質,事實上投資本案上市公司的主體為M公司,資產管理人只是一個執行者,並不是實際的投資者,根據稅收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M公司是有權就其通過資產管理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收入作為免稅收入處理。

實踐中,隨著大量的新型業務出現,此類稅務風險也越來越多,目前稅務機關是按照形式上認定還是按照業務的本質進行認定並無統一的標準,因此建議企業在做相關的稅務處理時及時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必要時也可以諮詢稅務專家。

來源:深圳稅務,轉載自【明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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