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境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併

2020-12-12 新浪財經

來源:中證網

原標題:兩部門:境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併 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中證網訊(記者 趙白執南)財政部網站22日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併,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公告》明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包括: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曆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公告》規定,居民個人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當期境內和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於境外的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於同一國家(地區)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稱其他分類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併,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公告》還明確,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公告》稱,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向中國境內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公告》適用於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稅收處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畢的稅額,可按本公告第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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